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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处理医疗纠纷主要有两种法定鉴定机构,即医学会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简称医学鉴定)和司法部门鉴定机构针对医疗过错而进行的因果关系鉴定又称司法鉴定。由于两种鉴定的鉴定主体和程序、鉴定专家和内容、督机制等不尽相同,导致鉴定结论、诉讼判决上的差异,甚至是大相径庭的结果,不仅激化了医患关系。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性因素。本文通过两种鉴定的对比,探讨其对医患纠纷与双方维权、医学发展与生命健康等方面的影响,认为行业自主管理既是发展趋势,也是国际惯例,医学鉴定也不例外;非专业人士参与专业性鉴定与科学规律背道而驰,有失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