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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前,老杨的妻子因病去世。这些年,他独自抚养着女儿茜茜,供她读完大学、工作成家后,老杨也退休了。
为打发退休后的闲暇时光,老杨饲养了一条“雪纳瑞”宠物犬,取名“贝贝”,并办理了养犬证。“贝贝”经过老杨的长期训练,表现得十分顺从尽职,深得老杨的喜爱。因为有了“贝贝”,老杨的生活也变得更有情趣和规律,人与犬之间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
一天上午,老杨和往常一样,牵着“贝贝”在小区内溜达。就在此时,邻居赵小虎驾驶着自己的汽车将躲避不及的“贝贝”撞飞。受了重伤的“贝贝”随即被老杨送到宠物医院进行抢救。庆幸的是,“贝贝”最终活了下来,但后肢再也无法站立。这起车祸事故,从现场勘验认定,赵小虎负全部责任,宠物犬主老杨没有任何责任。
自从“贝贝”被赵小虎撞残后,老杨的精神受到了较大刺激。他每天抱着伤残的“贝贝”,心里很不是滋味。于是他就找赵小虎交涉,要赵小虎赔偿救治“贝贝”的经济损失。赵小虎把眼一瞪,说道:“一只狗算什么,又不是人,撞就撞了,还到医院抢救什么,真是有钱没处花了。”说完,扬长而去,干脆不再搭理老杨。
赵小虎的无理,让老杨非常生气。考虑到都在一个小区住,低头不见抬头见,老杨还是想商量着把这件事解决,就去找居委会帮忙解决。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来找赵小虎做工作,赵小虎说人家是吃饱了撑的。见赵小虎这种态度,居委会的人员劝老杨最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老杨也只好彻底撕破脸面。向律师咨询后,老杨一纸诉状将赵小虎和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老杨在诉状中称:“贝贝”是自己合法饲养的宠物狗,极通人性,自己在感情上对“贝贝”有所寄托。自从“贝贝”被撞伤致残后,不仅使自己的生活习惯被打乱,而且生活质量和经济方面都遭受损失,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痛苦。老杨要求赵小虎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2086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6186元。
案件在开庭审理时,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至于宠物犬受伤系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但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同意承担。赵小虎在法庭上经历了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等一系列庭审程序后,开始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和应该承担责任,并在庭上向老杨表示了歉意。后来在主审法官的协调下,三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
考虑到宠物犬“贝贝”虽经救治但后肢仍无法站立,自身价值损失严重,参照目前市场销售“雪纳瑞”犬种的平均价格,酌定犬主老杨的财产损失为2000元。此外,本案宠物犬“贝贝”系有生命的特殊财产,老杨饲养过程中投入了人力、财力,并建立了感情,其受伤后老杨不惜代价尽力救治,因此“贝贝”作为宠物犬不仅具有价值属性,还具有一定人格象征意义的精神属性,为此,酌定犬主老杨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商定后,通过协调,以保险公司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赵小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而告终。
湖北省潜江市法院彭振林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宠物犬在法律上应视为主人的“财产”,其毁损能否主张精神赔偿的关键,在于该财产是否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对宠物而言,它与一般的财物不同,它不但是主人的财产,最重要的是,它是与主人有特殊感情的物。虽然也有较为名贵的宠物,但大多数人养宠物还是为了精神上的需要,宠物在他们的情感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位置。该案中,宠物犬“贝贝” 已经成为主人生活的依靠、精神的寄托。当它受到不法伤害后,犬主老杨痛苦万分,当然应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不仅在情理和法理上说得通,在我国现行的制度框架内也是可行的。
(责编:孙刘扬)
为打发退休后的闲暇时光,老杨饲养了一条“雪纳瑞”宠物犬,取名“贝贝”,并办理了养犬证。“贝贝”经过老杨的长期训练,表现得十分顺从尽职,深得老杨的喜爱。因为有了“贝贝”,老杨的生活也变得更有情趣和规律,人与犬之间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
一天上午,老杨和往常一样,牵着“贝贝”在小区内溜达。就在此时,邻居赵小虎驾驶着自己的汽车将躲避不及的“贝贝”撞飞。受了重伤的“贝贝”随即被老杨送到宠物医院进行抢救。庆幸的是,“贝贝”最终活了下来,但后肢再也无法站立。这起车祸事故,从现场勘验认定,赵小虎负全部责任,宠物犬主老杨没有任何责任。
自从“贝贝”被赵小虎撞残后,老杨的精神受到了较大刺激。他每天抱着伤残的“贝贝”,心里很不是滋味。于是他就找赵小虎交涉,要赵小虎赔偿救治“贝贝”的经济损失。赵小虎把眼一瞪,说道:“一只狗算什么,又不是人,撞就撞了,还到医院抢救什么,真是有钱没处花了。”说完,扬长而去,干脆不再搭理老杨。
赵小虎的无理,让老杨非常生气。考虑到都在一个小区住,低头不见抬头见,老杨还是想商量着把这件事解决,就去找居委会帮忙解决。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来找赵小虎做工作,赵小虎说人家是吃饱了撑的。见赵小虎这种态度,居委会的人员劝老杨最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老杨也只好彻底撕破脸面。向律师咨询后,老杨一纸诉状将赵小虎和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老杨在诉状中称:“贝贝”是自己合法饲养的宠物狗,极通人性,自己在感情上对“贝贝”有所寄托。自从“贝贝”被撞伤致残后,不仅使自己的生活习惯被打乱,而且生活质量和经济方面都遭受损失,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痛苦。老杨要求赵小虎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2086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6186元。
案件在开庭审理时,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至于宠物犬受伤系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但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同意承担。赵小虎在法庭上经历了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等一系列庭审程序后,开始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和应该承担责任,并在庭上向老杨表示了歉意。后来在主审法官的协调下,三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
考虑到宠物犬“贝贝”虽经救治但后肢仍无法站立,自身价值损失严重,参照目前市场销售“雪纳瑞”犬种的平均价格,酌定犬主老杨的财产损失为2000元。此外,本案宠物犬“贝贝”系有生命的特殊财产,老杨饲养过程中投入了人力、财力,并建立了感情,其受伤后老杨不惜代价尽力救治,因此“贝贝”作为宠物犬不仅具有价值属性,还具有一定人格象征意义的精神属性,为此,酌定犬主老杨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商定后,通过协调,以保险公司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赵小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而告终。
湖北省潜江市法院彭振林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宠物犬在法律上应视为主人的“财产”,其毁损能否主张精神赔偿的关键,在于该财产是否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对宠物而言,它与一般的财物不同,它不但是主人的财产,最重要的是,它是与主人有特殊感情的物。虽然也有较为名贵的宠物,但大多数人养宠物还是为了精神上的需要,宠物在他们的情感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位置。该案中,宠物犬“贝贝” 已经成为主人生活的依靠、精神的寄托。当它受到不法伤害后,犬主老杨痛苦万分,当然应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不仅在情理和法理上说得通,在我国现行的制度框架内也是可行的。
(责编:孙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