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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民主的一个指导性原则,是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的相互性:公民以及向公民负责的代表,彼此有义务为共同约束他们的法律提供证明。只要公民以及向公民负责的代表,在不间断地相互证明的过程中,能够为具有共同约束力的法律,彼此提供道德上可以辩护的理由,那么,这种民主形式就是审议的。
同理,如果一种民主制度将人们作为立法的对象,作为有待统治的被动臣民,而非将人们看做能够参与治理的公民,能够接受或拒绝公民以及向公民负责的代表为相互约束的法律和政策所给出的理由,那么,这种民主制度就是非审议性的。
审议民主凸显了这样一种重要性,即公立教育培养作为未来自由平等公民的孩子的审议能力的重要性。在立宪民主国家中,在做出具有共同约束力的决策时,包括不对某些问题进行审议的决策时,最可辩护的决策方式是审议决策。此决策方式要求决策者对受决策影响最深的人们做出解释。审议决策以及可解释性预设着:公民所接受的教育要使其有能力进行审议,有能力评价公民代表的审议结果。义务教育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要培养审议的技能与美德。
对于多数公民来说,要过一种良好的生活,需要许多更为基本的技能和美德。审议不是一种单一的技能或美德。它要求诸多技能,像读写能力、识数能力、批判性思维,以及背景知识、理解力、体察他人的视角等。审议所涵盖的美德有诚实、非暴力、实践决断、公民正直以及宽宏大量。通过培育这些以及其他的审议技能和美德,一个公民社会就既确保个体的基本机会,又确保该社会追求正义的集体能力。
愿意就具有共同约束力的事务进行审议,使得民主公民区别于自私自利的公民,也区别于驯顺的公民。自私自利的公民论辩的目的,仅在于增进自身的利益,而驯顺的公民出于对政治权威的恭顺,则将自己变成不事争辩的被动臣民。与那些不关心政治的人或那些只是为了权势才关心政治的人相比,民主公民通过共同协商以寻求相互认可的决断这一方式,更有可能使正义得到维系和尊重。
即使从事审议的公民依然存在分歧,事实上也经常会如此,但努力达成相互认可的决断这一行为本身,就表明了彼此的尊重。在任何自由社会中,在明理且善意的人们之间存在持续的分歧是无可避免的,所以相互尊重是一个重要的美德。审议彰显出相互的尊重,这是因为,它呈现出人们寻求共同认可的社会合作条款的真诚努力,而不仅仅是只为最强势者所接受的条款,或为那些最能言善辩的人所接受的条款。
孩童是讨论教育问题的一个自然起点。然而,我们不能忽视这一事实,即受到不完善教育的公民必然会教导未来的公民。我们不能假想会存在一个完美睿智的哲学王,不能假想每个孩童都有一个理想的导师,也不能假想所有的父母都会无误地教导自己的孩子以民主美德。我们也不能假定所有的孩子生下来就准备好了进行理性审议。因此,基础教育的主要政治目标就是发展“审议”品格,或可与之互换的另一种说法——“民主”品格。
就实践层面而言,审议品格的发展,对于实现民主社会的理想是不可或缺的。民主社会依赖于这样一个公民之间的相互承诺和信任,即来源于民主过程的法律要得到遵守,除非这些法律违背了民主权威赖以建基的基本原则。
愿意而且有能力进行审议就使得道德上真诚的人们,与诡辩者和传统主义者区分开来。诡辩者只是运用聪明的论证,把自己的私利拔高为自证的事业。传统主义者则通过诉求确定的权威,而使自己的理性臣服于不正当的事业。而那些密切关注法律之道德性的人们,则可以被信赖会捍卫和辩护那些与个体的私利无关的法律。同时,我们也可以期待这些人会反对那些侵犯民主原则的法律,而且,必要的话,还会最终不服从这些法律,目的是通过诉求多数人的良心来改变这些法律。
因此,公民的确有充分理由去关注如何在孩子身上培育审议或民主品格,以及去关注由谁来培育这种品格。我聚焦于学校而非父母在培育公民中的作用,并非因为父母的作用不太重要,而是因为学校受到更为直接的政治掌控。家庭是父母所掌控的道德教育领域,它在很大程度上是,而且也应当继续免受外在的控制。如果说应当存在一个领域由公民共同教导孩子审议民主道德,那么,基础教育就占据这个领域的很大一部分,尽管它并未独占这一领域。
《民主教育》,(美)艾米·古特曼著,杨伟清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11月。本文选择该书第二章“基础教育的目标”,略有删改,标题为编者所加
同理,如果一种民主制度将人们作为立法的对象,作为有待统治的被动臣民,而非将人们看做能够参与治理的公民,能够接受或拒绝公民以及向公民负责的代表为相互约束的法律和政策所给出的理由,那么,这种民主制度就是非审议性的。
审议民主凸显了这样一种重要性,即公立教育培养作为未来自由平等公民的孩子的审议能力的重要性。在立宪民主国家中,在做出具有共同约束力的决策时,包括不对某些问题进行审议的决策时,最可辩护的决策方式是审议决策。此决策方式要求决策者对受决策影响最深的人们做出解释。审议决策以及可解释性预设着:公民所接受的教育要使其有能力进行审议,有能力评价公民代表的审议结果。义务教育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要培养审议的技能与美德。
对于多数公民来说,要过一种良好的生活,需要许多更为基本的技能和美德。审议不是一种单一的技能或美德。它要求诸多技能,像读写能力、识数能力、批判性思维,以及背景知识、理解力、体察他人的视角等。审议所涵盖的美德有诚实、非暴力、实践决断、公民正直以及宽宏大量。通过培育这些以及其他的审议技能和美德,一个公民社会就既确保个体的基本机会,又确保该社会追求正义的集体能力。
愿意就具有共同约束力的事务进行审议,使得民主公民区别于自私自利的公民,也区别于驯顺的公民。自私自利的公民论辩的目的,仅在于增进自身的利益,而驯顺的公民出于对政治权威的恭顺,则将自己变成不事争辩的被动臣民。与那些不关心政治的人或那些只是为了权势才关心政治的人相比,民主公民通过共同协商以寻求相互认可的决断这一方式,更有可能使正义得到维系和尊重。
即使从事审议的公民依然存在分歧,事实上也经常会如此,但努力达成相互认可的决断这一行为本身,就表明了彼此的尊重。在任何自由社会中,在明理且善意的人们之间存在持续的分歧是无可避免的,所以相互尊重是一个重要的美德。审议彰显出相互的尊重,这是因为,它呈现出人们寻求共同认可的社会合作条款的真诚努力,而不仅仅是只为最强势者所接受的条款,或为那些最能言善辩的人所接受的条款。
孩童是讨论教育问题的一个自然起点。然而,我们不能忽视这一事实,即受到不完善教育的公民必然会教导未来的公民。我们不能假想会存在一个完美睿智的哲学王,不能假想每个孩童都有一个理想的导师,也不能假想所有的父母都会无误地教导自己的孩子以民主美德。我们也不能假定所有的孩子生下来就准备好了进行理性审议。因此,基础教育的主要政治目标就是发展“审议”品格,或可与之互换的另一种说法——“民主”品格。
就实践层面而言,审议品格的发展,对于实现民主社会的理想是不可或缺的。民主社会依赖于这样一个公民之间的相互承诺和信任,即来源于民主过程的法律要得到遵守,除非这些法律违背了民主权威赖以建基的基本原则。
愿意而且有能力进行审议就使得道德上真诚的人们,与诡辩者和传统主义者区分开来。诡辩者只是运用聪明的论证,把自己的私利拔高为自证的事业。传统主义者则通过诉求确定的权威,而使自己的理性臣服于不正当的事业。而那些密切关注法律之道德性的人们,则可以被信赖会捍卫和辩护那些与个体的私利无关的法律。同时,我们也可以期待这些人会反对那些侵犯民主原则的法律,而且,必要的话,还会最终不服从这些法律,目的是通过诉求多数人的良心来改变这些法律。
因此,公民的确有充分理由去关注如何在孩子身上培育审议或民主品格,以及去关注由谁来培育这种品格。我聚焦于学校而非父母在培育公民中的作用,并非因为父母的作用不太重要,而是因为学校受到更为直接的政治掌控。家庭是父母所掌控的道德教育领域,它在很大程度上是,而且也应当继续免受外在的控制。如果说应当存在一个领域由公民共同教导孩子审议民主道德,那么,基础教育就占据这个领域的很大一部分,尽管它并未独占这一领域。
《民主教育》,(美)艾米·古特曼著,杨伟清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11月。本文选择该书第二章“基础教育的目标”,略有删改,标题为编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