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勃德拉姆渔场 公共池塘资源 合理配置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中,通过对一系列案例的分析研究,对在维持公共池塘资源长久运行的过程中,界定了八项原则,即
一是清晰界定边界。公共池塘资源本身的边界必须予以明确界定,有權从公共池塘资源中提取一定资源单位的个人或家庭也必须予以明确规定。
二是占用和供应规则与当地条件保持一致。规定占用的时间、地点、技术或资源单位数量的占用规则,要与当地的条件及所需的劳动、物资或资金的供应规则相一致。
三是集体选择的安排。绝大多数受操作规则影响的个人应该能够参与对操作规则的修改。
四是监督。积极检查公共池塘资源状况和占用者行为的监督者,或是对占用者负有责任的人,或是占用者本人。
五是分级制裁。违反操作规则的占用者很可能要受到其他占用者、有关官员或他们两者的分级的制裁(制裁的程度取决于违规的内容和严重性)。
六是冲突解决机制。占用者和他们的官员能够迅速通过低成本的地方公共论坛,来解决占用者之间或占用者和官员之间的冲突。
七是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占用者设计自己制度的权利不受外部政府威权的挑战。
八是嵌套式企业。在一个多层次的嵌套式企业中,对占用、供应、监督、强制执行、冲突解决和治理活动加以组织。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这些原则是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它们是长期有效的公共池塘资源自主组织、自主治理制度的基本构件。
勃德拉姆地区有不同类型的渔船,分别是小渔船、拖网渔船、围网渔船以及海底围网渔船,还有六种不同的渔民团体,分别是小规模的沿海作业的渔民、包括拖网船和海滩围网船的大规模作业船队、半职业化的渔民(捕鱼主要是自己食用,偶尔出售一些剩余的鱼)、大量非熟练的娱乐性捕鱼者、因捕捞海绵而持有执照的鱼叉捕鱼者(也在公开市场上售鱼)、特许船只的捕鱼者(为委托人捕鱼,偶尔也出售剩余的鱼)。
20世纪70年代之前,勃德拉姆地区一直是一个成功的近海渔场。70年代之后,它的经济效益不断地降低,通过对这个近海渔场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勃德拉姆渔场失败的原因在于公共池塘资源的当事人也就是土耳其政府或者说是勃德拉姆地区的渔业合作社没有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制度设计上缺乏前文概括的8个原则,再加上没有协调好六种渔民团体的利益,从而导致了勃德拉姆渔场经济的失败。
一个有效益的经济活动总是会吸引很多的人参加,渔业也不例外,勃德拉姆渔场在70年代的成功之处主要是归功于天然的渔场以及早期较少进入的捕鱼者。在此之后,土耳其政府鼓励渔民建造大的渔轮,再加上更多的人的进入,直到所有的船队的收入都低于该地区的捕鱼成本,该地区的渔场几近报废。
在前期,较少的渔民共同分享勃拉德姆渔场的资源,因为人数较少,资源较多,无论怎么攫取资源,都不会造成渔场资源的过度使用,而一旦人数增多,又没有有效的制约,最终造成勃德拉姆渔场的失败,我认为通过建立一套系统的渔场准人制度,是完全可以避免这种事情的。
通常,需要区别长期影响使用公共池塘资源时的行为和结果的三个层次的规则。操作规则直接影响占用者关于何时、何地及如何提取资源单位,谁来监督并如何监督其他人的行动,何种信息必须进行交换,何种信息不能发布,对行为和结果的不同组合如何进行奖励或制裁等问题的决策。集体选择规则间接影响操作选择。通常由占用者及其公务人员或外部当局在就如何管理公共池塘资源制定政策——操作规则——时使用。宪法选择规则通过决定谁具有资格决定用于制定影响集体选择规则的特殊规则影响操作活动和结果。人们能够想到在这些规则与人类对其进行选择、采取行动的相关分析层次之间的联系。占用、提供、监督和强制实施的过程发生在操作层次。政策决策的制定、管理和评判的过程发生在集体选择层次。宪法决策的规划设计、治理、评判和修改发生在宪法层次。
因此,按照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八项原则,首先来界定边界。由于渔场内有不同的捕捞渔船,因而要通过科学的调查研究来划分出适合小渔船、拖网渔船、围网渔船以及海底围网渔船的捕捞范围,不同的渔船在自己所属的捕捞范围内作业,彼此不能侵入。在公共池塘资源范围内界定严格的边界。同时,也应该对六种渔民团体也有一个明确的分类。按照土耳其的法律,每个渔民必须要有渔民执照才能进入人场捕捞,对于第五种持捕捞海绵执照的人捕鱼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甚至是处罚。第二,鉴于目前渔场资源有限而渔民中多的这种情况,有必要对渔民人数进行限制。应该根据实际的情况,综合考量进人渔场的渔民数量,每年应为固定的人数,至于如何选择这些人数,我认为招标是一个不错的方法。第三,每一个进入渔场作业的人都有权利参与更为详细的规则的制定。第四,建立一整套完整的监督机制,不但进入渔场作业的渔民可以互相监督,其他的准进入渔民也有权利来进行监督,看看是否存在违法捕捞的情况。第五,建立分级制裁制度,对于违反规则的渔民以及私自进入的渔民要采取不同程度的惩罚措施。第六,建立起冲突解决机制以用来解决勃德拉姆渔场中渔民之间以及渔民与其他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第七,成立专门的渔业合作社来统一管理勃德拉姆渔场的所有事宜,并且渔业合作社应该具有相对绝对的权利,渔业合作社制定的一系列的规则制度应该不受其他组织的干涉。最后,这个渔业合作社应该是一个具体的分权制组织,对占用、供应、监督、强制执行、冲突解决和治理等都应该建立具体的部门来统一管理运行。
土耳其近海渔场的失败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土耳其政府未能够充分协调相关利益集团的矛盾,是一种政府失职的表现,因而在牵涉公共池塘资源的问题上,政府也应该是要有相应的积极作为来保持公共池塘资源长久运行的。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中,通过对一系列案例的分析研究,对在维持公共池塘资源长久运行的过程中,界定了八项原则,即
一是清晰界定边界。公共池塘资源本身的边界必须予以明确界定,有權从公共池塘资源中提取一定资源单位的个人或家庭也必须予以明确规定。
二是占用和供应规则与当地条件保持一致。规定占用的时间、地点、技术或资源单位数量的占用规则,要与当地的条件及所需的劳动、物资或资金的供应规则相一致。
三是集体选择的安排。绝大多数受操作规则影响的个人应该能够参与对操作规则的修改。
四是监督。积极检查公共池塘资源状况和占用者行为的监督者,或是对占用者负有责任的人,或是占用者本人。
五是分级制裁。违反操作规则的占用者很可能要受到其他占用者、有关官员或他们两者的分级的制裁(制裁的程度取决于违规的内容和严重性)。
六是冲突解决机制。占用者和他们的官员能够迅速通过低成本的地方公共论坛,来解决占用者之间或占用者和官员之间的冲突。
七是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占用者设计自己制度的权利不受外部政府威权的挑战。
八是嵌套式企业。在一个多层次的嵌套式企业中,对占用、供应、监督、强制执行、冲突解决和治理活动加以组织。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这些原则是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它们是长期有效的公共池塘资源自主组织、自主治理制度的基本构件。
勃德拉姆地区有不同类型的渔船,分别是小渔船、拖网渔船、围网渔船以及海底围网渔船,还有六种不同的渔民团体,分别是小规模的沿海作业的渔民、包括拖网船和海滩围网船的大规模作业船队、半职业化的渔民(捕鱼主要是自己食用,偶尔出售一些剩余的鱼)、大量非熟练的娱乐性捕鱼者、因捕捞海绵而持有执照的鱼叉捕鱼者(也在公开市场上售鱼)、特许船只的捕鱼者(为委托人捕鱼,偶尔也出售剩余的鱼)。
20世纪70年代之前,勃德拉姆地区一直是一个成功的近海渔场。70年代之后,它的经济效益不断地降低,通过对这个近海渔场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勃德拉姆渔场失败的原因在于公共池塘资源的当事人也就是土耳其政府或者说是勃德拉姆地区的渔业合作社没有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制度设计上缺乏前文概括的8个原则,再加上没有协调好六种渔民团体的利益,从而导致了勃德拉姆渔场经济的失败。
一个有效益的经济活动总是会吸引很多的人参加,渔业也不例外,勃德拉姆渔场在70年代的成功之处主要是归功于天然的渔场以及早期较少进入的捕鱼者。在此之后,土耳其政府鼓励渔民建造大的渔轮,再加上更多的人的进入,直到所有的船队的收入都低于该地区的捕鱼成本,该地区的渔场几近报废。
在前期,较少的渔民共同分享勃拉德姆渔场的资源,因为人数较少,资源较多,无论怎么攫取资源,都不会造成渔场资源的过度使用,而一旦人数增多,又没有有效的制约,最终造成勃德拉姆渔场的失败,我认为通过建立一套系统的渔场准人制度,是完全可以避免这种事情的。
通常,需要区别长期影响使用公共池塘资源时的行为和结果的三个层次的规则。操作规则直接影响占用者关于何时、何地及如何提取资源单位,谁来监督并如何监督其他人的行动,何种信息必须进行交换,何种信息不能发布,对行为和结果的不同组合如何进行奖励或制裁等问题的决策。集体选择规则间接影响操作选择。通常由占用者及其公务人员或外部当局在就如何管理公共池塘资源制定政策——操作规则——时使用。宪法选择规则通过决定谁具有资格决定用于制定影响集体选择规则的特殊规则影响操作活动和结果。人们能够想到在这些规则与人类对其进行选择、采取行动的相关分析层次之间的联系。占用、提供、监督和强制实施的过程发生在操作层次。政策决策的制定、管理和评判的过程发生在集体选择层次。宪法决策的规划设计、治理、评判和修改发生在宪法层次。
因此,按照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八项原则,首先来界定边界。由于渔场内有不同的捕捞渔船,因而要通过科学的调查研究来划分出适合小渔船、拖网渔船、围网渔船以及海底围网渔船的捕捞范围,不同的渔船在自己所属的捕捞范围内作业,彼此不能侵入。在公共池塘资源范围内界定严格的边界。同时,也应该对六种渔民团体也有一个明确的分类。按照土耳其的法律,每个渔民必须要有渔民执照才能进入人场捕捞,对于第五种持捕捞海绵执照的人捕鱼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甚至是处罚。第二,鉴于目前渔场资源有限而渔民中多的这种情况,有必要对渔民人数进行限制。应该根据实际的情况,综合考量进人渔场的渔民数量,每年应为固定的人数,至于如何选择这些人数,我认为招标是一个不错的方法。第三,每一个进入渔场作业的人都有权利参与更为详细的规则的制定。第四,建立一整套完整的监督机制,不但进入渔场作业的渔民可以互相监督,其他的准进入渔民也有权利来进行监督,看看是否存在违法捕捞的情况。第五,建立分级制裁制度,对于违反规则的渔民以及私自进入的渔民要采取不同程度的惩罚措施。第六,建立起冲突解决机制以用来解决勃德拉姆渔场中渔民之间以及渔民与其他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第七,成立专门的渔业合作社来统一管理勃德拉姆渔场的所有事宜,并且渔业合作社应该具有相对绝对的权利,渔业合作社制定的一系列的规则制度应该不受其他组织的干涉。最后,这个渔业合作社应该是一个具体的分权制组织,对占用、供应、监督、强制执行、冲突解决和治理等都应该建立具体的部门来统一管理运行。
土耳其近海渔场的失败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土耳其政府未能够充分协调相关利益集团的矛盾,是一种政府失职的表现,因而在牵涉公共池塘资源的问题上,政府也应该是要有相应的积极作为来保持公共池塘资源长久运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