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马法中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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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自从有了人类社会,我们的生存依赖于物,它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核心。所以完善物权法的研究对于我们现代法律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本文选题方向为一直以来在物权中备受关注的所有权制度。本文从罗马法出发,结合相关文献与历史纪实,研究罗马法中所有权制度。首先,从罗马法的物权涵义到罗马法所有权涵义,通过陈述罗马法所有权独有的特点,研究其特点之间存在的联系。接下来,从历史事实角度分析它本身的局限性,主要由经济变化与文化变化两方面造成的罗马法所有权的局限性。
  关键词:罗马法;物权;所有权;特点
  一、罗马法中相关内容的涵义
  (一)物的涵义
  全宇宙中的物数不胜数,有人类已知的,还有人类未知的。物理中的物分固体、液体、气体,不同形态的物还会因为条件不同而相互转化。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物又有不同的分类定义。罗马物权法中的物指的是可以被当做为权利标的的,并且罗马法对物强调实体性的观念,在罗马很早以前就已出现。也就是说,罗马人认为物权法中的物就应该是可以被看见,可以被感知的物。然而,有些事物在罗马时代还没有产生,比如电力,瓦斯这类不可见又不可触摸的事物还不为罗马人所知。简而言之,罗马人当时的观念认为这些不可见不可摸的事物是不可以作为权利标的的。
  此外,有一点需要提到,那就是我国第三大产业中的的服务业。服务作为一种无形的物,通过服务提供者的智慧来满足服务接受者的需求,所以他有经济价值,也可以作为物权法中的“物”但是在罗马法中,认为服务不是物,根据罗马法的判断标准,他是没有实体性的。
  (二)物权的涵义
  在明确了物权中“物”的定义以及标的物的分类后,物权在罗马法的相关解解释让人很容易理解,但是事实上罗马法并未发展出如同现代法学中对“物权”的准确定义,罗马法中对物权的理解很简单易懂,就是权利人可以对某物行使独立的支配权。其中对独立可以理解为:对物的权利行驶过程中均可以独立于同其他人的关系,比如与他人“债”的关系,所以罗马人有独立的对物的诉讼从而获得保护。在罗马法物权的研究中,所有权是它的主要内容。所以罗马法物权的发展程度可以从罗马所有权的发展程度来衡量。
  (三)所有权的涵义
  罗马最先出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从世界历史发展角度来说实际是必然的。因為罗马很早就开始了个体之间进行商品交易往来的活动。而众所周知,如果要进行交易,那最先要做的就是对所交易物的所有权的明确,从这样看来,罗马产生所有权观念也是大势所趋。
  在罗马法中,比较有特点的是将对物的权利分为了“实际主宰”或“潜在主宰”。因为所有权的内容是没办法用枚举的方式来加以规定,我们没办法在立法时完尽的列举拥有所有权的权利人都可以做些什么,现实中,他可以对物行使一切权利,这种权利可能之前发生过,也可能是权利人第一次这样行使,在立法过程中不能完整预测权利人对物的行为。所以在定义中列举所有可能是不切实际的,另一方面,比如“潜在主宰”的物的潜在用途更是难以确定的,因为物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起到的作用始终是难以预测的,在不同步时代、不同情境下是变化无穷的。
  事实上,罗马法在所有权的立法过程中,一直都在利用否定的方法来判断所有权的内容,来进行对物的权利的法律约束。
  二、罗马法所有权的特点
  (一)属一性
  这个特点指所有权所包含的权能完全掌握在权利人自己手中,所有权的客体不应该同时让两个不同主体拥有所有权。这里可能会引起质疑,“他物权”与“所有权的共有”的是否与所有权“属一性”特点产生了矛盾。
  其实所有权的“属一性”与他物权没有冲突,只是由于他物权的设置,使得所有权权利人在对标的物行使某项权能时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约束。一方面,权利人使得客体物产生他物权本身就是权利人在所有权客体上行使的一种权利。另一方面,他物权终止时,所有权的限制也会自动消失,所有权会恢复原有的完整性。
  而“所有权的共有”,它的定义虽然是指不同的权利主体对同一个“物”共同享有对它的所有权。所以有人认为这与所有权的“属一性”相违背。实际上在所有权共有时,只是权利人受到了基于标的物的份额限制,也就是说,在权利人自己份额内的所有权依旧是完整的,属于相应所有权权利人本身,不受他人干涉。所以当对标的物是所有权共有时,即使是同一客体的权利人,也无权对超出自己份额的那一部分客体进行干预与处置。所以,所有权的共有依旧符合所有权的属一性。
  罗马法中所有权的定义是“一种对物完整的、绝对的支配权”也强调了所有权的属一性。
  (二) 显要性
  罗马奴隶制盛行的时期,女性地位十分低下,被视为可以买卖的“物”,为权利人所有,是一种私人财产。《十二铜表法》的“所有权与占有”中提到罗马时代两种不同的婚姻缔结种类。其中夫权婚姻是指结婚后,妇女没有财产权,在妻子没有遵守那些迂腐落后的规矩时,丈夫竟然可以杀死自己的妻子;后来出现了一种以夫妻各自的本人利益为前提的婚姻形式,被称为无夫权婚姻,也就是夫与妻取得了形式上的“同等地位”,而且双方的财产分开各自管理。从这两种定义上来看,有夫权的婚姻是对女性地位的严重歧视,但是当时罗马中的大多数女性生存在夫权制社会里,她们一直处于一种依附性的社会地位中。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罗马法所有权有些内容对于现世的参考意义也有不足之处,主要是所处的文化环境变化,现代国家基本是文明法治的国家,提倡男女平等,这种充满野蛮落后色彩的法律规定是不可能被借鉴使用的,这就是历史不同背景下推崇的不同文化,从而导致罗马法所有权具有局限性。
  (三)概括性
  概括性是罗马所有权具有科学性的体现。而这个特征更是被中世纪注释法学派、近代自然法学派所认同并沿用。在罗马共和国时期,通过平民与贵族的斗争而形成的《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法由惯例法形成成文法的标志。但在《十二铜表法》编纂过程中,关于所有权的法规,是根据各种具体情况分条进行撰写的,结果可先而知,定然不可能做到完全列举。直到罗马扩展疆土,有了公民法以及万民法,罗马法的所有权抽象性的特点才崭露头角。   罗马法学家主张,所有权在形式上应该采用一种抽象、概括的方式来表现。这种“抽象概括主义”的表现形式最终对西方资产阶级国家所采用,比如德国民法立法时就曾借鉴了抽象概括所有权内容的办法。如果与枚举法的定义方式相比较,抽象式的定义方式尽显优势。它可以使所有权的内容更加全面,更加具有整体性。
  随着社会经济世界的变化发展,物的种类犹如过江之鲫,作为民法中客体的物也随之越变越多。而在物之上所有权的情形更是不可罗列,更别说去罗列每项物的潜在所有权的情形。罗马法的抽象概括性就解决了这一困境,不然十二铜表法别说区区十二表来容纳立法规定,恐怕再延续数以千万计的十二铜表也不可能将不同标的物之上的权利人行使的不同权利规定完整。
  三、罗马法所有权的历史局限性
  (一)经济变化造成的历史局限性
  罗马法中所有权确实对后世法学产生了很多的积极的影响,但是就罗马法的缺陷来说,比较显著的应该是罗马法的历史局限性。众所周知,罗马法中所有权的观念形成与演变都与罗马社会、经济、产品交易的发展有很大相关性。人类历史上的罗马,与我们的现代社会相比,物质种类的多样性不值一提,罗马所有权的设置确实解决了罗马人关于私人财产的一部分涉及归属的问题。但是基于财产引申出的比如他物权的,或者特殊情况下的财产问题的限制没有清晰解决。总的来说,一旦所有权受到其他物权带来的约束以后,它究竟能在物的效用中发挥多大的作用,洽会很大一部分因素取决于社会物质水平。想象如果我们生活在一个社会资源无限量,人均财富无限大的世界,那么對于所有权的讨论与设定也就会丧失了它的意义。
  (二)文化变化造成的历史局限性
  罗马奴隶制盛行的时期,女性地位十分低下,被视为可以买卖的“物”,为权利人所有,是一种私人财产。《十二铜表法》的“所有权与占有”中提到罗马时代两种不同的婚姻缔结种类。其中夫权婚姻是指结婚后,妇女没有财产权,在妻子没有遵守那些迂腐落后的规矩时,丈夫竟然可以杀死自己的妻子;后来出现了一种以夫妻各自的本人利益为前提的婚姻形式,被称为无夫权婚姻,也就是夫与妻取得了形式上的“同等地位”,而且双方的财产分开各自管理。从这两种定义上来看,有夫权的婚姻是对女性地位的严重歧视,但是当时罗马中的大多数女性生存在夫权制社会里,她们一直处于一种依附性的社会地位中。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罗马法所有权有些内容对于现世的参考意义也有不足之处,主要是所处的文化环境变化,现代国家基本是文明法治的国家,提倡男女平等,这种充满野蛮落后色彩的法律规定是不可能被借鉴使用的,这就是历史不同背景下推崇的不同文化,从而导致罗马法所有权具有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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