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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投资东盟,虽然逐渐形成了从境外投资审批监管、境外税收管理和国别安全保障信息服务到双边投资协议的保障体系,但仍无法解决缺乏统一、位阶高的海外投资法的现实需求,广东企业的情况则反映中国在东盟投资时仍存在不同程度政治与法律等多元化交织而成的投资风险。通过对域外投资保障法律制度的借鉴,中国可从境外投资的立法、机构设置、投资保险多元化、企业国际化和法治化跨国公司治理模式四方面来逐步完善现有海外投资保障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