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一种社会解决纠纷机制来说,诉讼的主要功能仍在于解决纠纷、消除冲突.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纠纷解决方式和社会控制机制,诉讼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结构性功能缺陷.与诉讼相比,仲裁的特点在于其程序简便、结案较快、费用开支较少、不具备行政特色、能独立公正和迅速地解决争议,给予当事人充分地自治权;同时具有客观性、灵活性、保密性、终局性和裁决书易于得到执行等优点.这种优势正是各国定位仲裁与诉讼关系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