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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正式将社区矫正了明确入刑,从03年试点工作至今,虽然社区矫正制度开展逾十年,但实践中仍暴露出立法、社会观念滞后等问题,本文对此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初步探析,并在此基础上为我国社区矫正的制度化建设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社区矫正 理念转变 制度构建
一 社区矫正概述
社区矫正来源于十九世纪末西方行刑社会化思想,对于社区矫正的概念长期以来存在着较大争议,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做出回答,形成行刑方式说、刑种说、处遇说等主要学说,目前,以两高两部颁布的《关于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通知》为基础的行刑方式说为通说,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行刑方式,是刑罚的执行方法或者说是刑罚的执行措施。该通知指出:"社区矫正,是将罪犯放在社区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使其尽快融入社会,从而降低重新犯罪率,促进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现状
社区矫正制度的引入,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制度,蕴涵着刑罚的预防教育性和惩罚性的双重价值。但其理念上的先进性以及制度构建上的迅速性决定了社区矫正制度执行必然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一)社区矫正的立法滞后,相关立法待完善
社区矫正制度这一"舶来品"在我国本土移植化毋庸置疑是个漫长的过程。它实行的障碍首先出现在立法层面上。尽管在刑法修正案(八)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法律依据,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社区矫正规定只是零碎的存在于《刑法》、《刑诉》和《监狱法》相关法律中,对于社区矫正关键问题的规定较为原则化、模糊化,不能能适应我国的社区矫正发展需要。尽管两院两部印发的《通知》和司法部制定的《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作为一项政策性规定对社区矫正制度有较明细的规定,但也只解决当时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法律依据不足矛盾的暂时性措施,存在着诸多空白和漏洞。同时这两部文件在法律体系中位阶过低,在某些规定上甚至与现行上位法发生冲突,尚不够为一项新制度的法律依据。
(二)社区基础薄弱,重刑主义思想在人们心目中的根深蒂固
社区矫正制度移植遇到的难题还出现在"土壤上"。国外的社区矫正制度建立开展立足的前提在于其相对完善的社区组织,而我国社区在物资文化两层面上都影响其生根发芽。一方面,我国社区建设起步较晚,发育不完善,政府在社区事务的过分揽控,使社区自治职能弱化。在实施过程中,社区矫正实质上有将犯罪人从政府的监狱部门转向另一个政府部门的嫌疑。同时,由于我国区域经济文化发展不均衡问题极为突出,我国有相当部分犯罪分子来自偏远的农村地区,而在这些社区由于地域历史原因更是基层组织力量薄弱,村民文化素质普遍不高,社会观念滞后;另一方面,在重刑主义文化影响下,社区矫正开展还存在社会公众的认知度和认可度不高的问题。传统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等朴素报应思想有着极深远的影响,社会矫正缺乏社会认同的民意基础,对矫正对象抱有防范心理,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和参与力度不够。
(三)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地位模糊,社区矫正工作专业化程度低
我国的执行主体地位欠缺法律权威以及缺乏专业性的队伍是社会矫正制度推行的又一大难题。根据两院两部《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执行由司法行政机关主要承担,而刑法修正案(八)只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没有指明由谁接替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同时由于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单纯以《通知》这一法律文件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权是有悖我国法律的。我国目前主要由基层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基本上是由从司法行政部门抽调的民警以及社区工作者、招募志愿者组成。司法行政人员人员短缺、工作强度大的问题十分明显。
三 对社区矫正制度完善解决思路
(一)从立法层面上,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体系
目前社区矫正制度执行中问题大多根源于相关立法失位,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者合法身份的问题没有在立法上的得以体现。两高两院的通知都不具有法律的位阶和效力,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弥补监禁矫正制度的另一种刑罚执行措施,它的主体地位与监狱执行措施应该是具有同等地位的,相对于监禁矫正制度有《监狱法》保驾护航,笔者呼吁相应的社区矫正法律也应近快出台的来填补我国在社区矫正立法方面的空白。当然一部良法的出台也是要经过一个复杂的过程,笔者建议可以立足于"两院两部"印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司法部制定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各地区社区矫正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制定基本社区矫正法律,各地区则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作出原则内的变通实施细则,以便尽快构建起我国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
(二)从制度层面上,科学的设计社区矫正制度
(1) 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两部《通知》规定社区矫正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司法所具体实施,这样过于模糊的规定使得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的权限和分工容易出现相互推诿,责任不清,再加上公安机关与基层司法所又承担其他多项职能,笔者呼吁效仿欧美国家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部门,与监狱管理部门有着同样的法律地位。同时,健全专业社区矫正队伍也是势在必行。
(2) 构建科学的社区矫正个案评估管理制度
由于社区矫正资源是有限的,而矫正对象又存在着不同的危险程度,因此笔者建议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对矫正对象进行分类管理,合理的配置矫正资源。对风险高的侧重于监管与教育双管齐下,对风险低的侧重于教育与帮助。同时,建立合理的跟踪反馈制度,根据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矫正措施,以保证矫正的针对性,防止出现一刀切。
(3)建立社区矫正激励机制
社区矫正作为平行于监禁矫正的一项制度,建立类似减刑、假释制度也是极其必要的。笔者建议首先相应奖惩标准和奖惩考核的种类及办法在社区矫立法中予以规定。在奖励方面,可根据考核评估,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降低风险评级、物质奖赏、减刑等奖励,对于积极接受矫正、表现良好的矫正对象,可放松对其的监管力度,降低矫正强度,以激励其更加积极地配合矫正工作,早日完成矫正任务,顺利复归社会。对于矫正态度消极,或不遵守矫正规定、不履行义务的对象,则应相应的加大对其监管力度,增强矫正强度。惩罚方面也极其必要,对违法违纪的矫正对象应予以警告、治安管理处罚、司法惩处。
(三)从社会层面上,通过宣传转变重刑主义思想,塑造社区矫正需要的社会基础
社区矫正制度顺利推行还建立在民众理念的转变以及社区矫正社会基础的成熟。一方面,结合当下社会大环境大文化的影响,政府应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对我国宽严并济的刑事政策的宣传,使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深入人心,更主要是要发挥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制度,可以国外的社区监禁积极的效果以及我国实践中所取得成功予以报道,指出相应短期监狱刑存在的弊端,加大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可度;另一方面,还应塑造成熟的社区治理环境,改变社区组织官方主义的性质。我国一直缺乏现代意义非政府社会组织,这需要我国政府转变管理方式,为独非政府社会组织和社区的发育提供合适的土壤,将社区事务交由民间组织去管理,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社会自治功能。
参考文献:
[1] 吴建军. 试论社区矫正人身拘束机制[J]. 中国司法, 2011,(11) .
[2] 李鑫. 论政府主导下的社区矫正制度[D]. 汕头大学, 2011 .
[3] 何蓉. 试论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D]. 苏州大学, 2011 .
作者简介:田骁 (1989-),男,湖北宜昌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社区矫正 理念转变 制度构建
一 社区矫正概述
社区矫正来源于十九世纪末西方行刑社会化思想,对于社区矫正的概念长期以来存在着较大争议,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做出回答,形成行刑方式说、刑种说、处遇说等主要学说,目前,以两高两部颁布的《关于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通知》为基础的行刑方式说为通说,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行刑方式,是刑罚的执行方法或者说是刑罚的执行措施。该通知指出:"社区矫正,是将罪犯放在社区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使其尽快融入社会,从而降低重新犯罪率,促进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现状
社区矫正制度的引入,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制度,蕴涵着刑罚的预防教育性和惩罚性的双重价值。但其理念上的先进性以及制度构建上的迅速性决定了社区矫正制度执行必然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一)社区矫正的立法滞后,相关立法待完善
社区矫正制度这一"舶来品"在我国本土移植化毋庸置疑是个漫长的过程。它实行的障碍首先出现在立法层面上。尽管在刑法修正案(八)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法律依据,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社区矫正规定只是零碎的存在于《刑法》、《刑诉》和《监狱法》相关法律中,对于社区矫正关键问题的规定较为原则化、模糊化,不能能适应我国的社区矫正发展需要。尽管两院两部印发的《通知》和司法部制定的《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作为一项政策性规定对社区矫正制度有较明细的规定,但也只解决当时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法律依据不足矛盾的暂时性措施,存在着诸多空白和漏洞。同时这两部文件在法律体系中位阶过低,在某些规定上甚至与现行上位法发生冲突,尚不够为一项新制度的法律依据。
(二)社区基础薄弱,重刑主义思想在人们心目中的根深蒂固
社区矫正制度移植遇到的难题还出现在"土壤上"。国外的社区矫正制度建立开展立足的前提在于其相对完善的社区组织,而我国社区在物资文化两层面上都影响其生根发芽。一方面,我国社区建设起步较晚,发育不完善,政府在社区事务的过分揽控,使社区自治职能弱化。在实施过程中,社区矫正实质上有将犯罪人从政府的监狱部门转向另一个政府部门的嫌疑。同时,由于我国区域经济文化发展不均衡问题极为突出,我国有相当部分犯罪分子来自偏远的农村地区,而在这些社区由于地域历史原因更是基层组织力量薄弱,村民文化素质普遍不高,社会观念滞后;另一方面,在重刑主义文化影响下,社区矫正开展还存在社会公众的认知度和认可度不高的问题。传统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等朴素报应思想有着极深远的影响,社会矫正缺乏社会认同的民意基础,对矫正对象抱有防范心理,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和参与力度不够。
(三)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地位模糊,社区矫正工作专业化程度低
我国的执行主体地位欠缺法律权威以及缺乏专业性的队伍是社会矫正制度推行的又一大难题。根据两院两部《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执行由司法行政机关主要承担,而刑法修正案(八)只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没有指明由谁接替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同时由于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单纯以《通知》这一法律文件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权是有悖我国法律的。我国目前主要由基层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基本上是由从司法行政部门抽调的民警以及社区工作者、招募志愿者组成。司法行政人员人员短缺、工作强度大的问题十分明显。
三 对社区矫正制度完善解决思路
(一)从立法层面上,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体系
目前社区矫正制度执行中问题大多根源于相关立法失位,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者合法身份的问题没有在立法上的得以体现。两高两院的通知都不具有法律的位阶和效力,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弥补监禁矫正制度的另一种刑罚执行措施,它的主体地位与监狱执行措施应该是具有同等地位的,相对于监禁矫正制度有《监狱法》保驾护航,笔者呼吁相应的社区矫正法律也应近快出台的来填补我国在社区矫正立法方面的空白。当然一部良法的出台也是要经过一个复杂的过程,笔者建议可以立足于"两院两部"印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司法部制定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各地区社区矫正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制定基本社区矫正法律,各地区则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作出原则内的变通实施细则,以便尽快构建起我国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
(二)从制度层面上,科学的设计社区矫正制度
(1) 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两部《通知》规定社区矫正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司法所具体实施,这样过于模糊的规定使得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的权限和分工容易出现相互推诿,责任不清,再加上公安机关与基层司法所又承担其他多项职能,笔者呼吁效仿欧美国家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部门,与监狱管理部门有着同样的法律地位。同时,健全专业社区矫正队伍也是势在必行。
(2) 构建科学的社区矫正个案评估管理制度
由于社区矫正资源是有限的,而矫正对象又存在着不同的危险程度,因此笔者建议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对矫正对象进行分类管理,合理的配置矫正资源。对风险高的侧重于监管与教育双管齐下,对风险低的侧重于教育与帮助。同时,建立合理的跟踪反馈制度,根据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矫正措施,以保证矫正的针对性,防止出现一刀切。
(3)建立社区矫正激励机制
社区矫正作为平行于监禁矫正的一项制度,建立类似减刑、假释制度也是极其必要的。笔者建议首先相应奖惩标准和奖惩考核的种类及办法在社区矫立法中予以规定。在奖励方面,可根据考核评估,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降低风险评级、物质奖赏、减刑等奖励,对于积极接受矫正、表现良好的矫正对象,可放松对其的监管力度,降低矫正强度,以激励其更加积极地配合矫正工作,早日完成矫正任务,顺利复归社会。对于矫正态度消极,或不遵守矫正规定、不履行义务的对象,则应相应的加大对其监管力度,增强矫正强度。惩罚方面也极其必要,对违法违纪的矫正对象应予以警告、治安管理处罚、司法惩处。
(三)从社会层面上,通过宣传转变重刑主义思想,塑造社区矫正需要的社会基础
社区矫正制度顺利推行还建立在民众理念的转变以及社区矫正社会基础的成熟。一方面,结合当下社会大环境大文化的影响,政府应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对我国宽严并济的刑事政策的宣传,使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深入人心,更主要是要发挥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制度,可以国外的社区监禁积极的效果以及我国实践中所取得成功予以报道,指出相应短期监狱刑存在的弊端,加大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可度;另一方面,还应塑造成熟的社区治理环境,改变社区组织官方主义的性质。我国一直缺乏现代意义非政府社会组织,这需要我国政府转变管理方式,为独非政府社会组织和社区的发育提供合适的土壤,将社区事务交由民间组织去管理,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社会自治功能。
参考文献:
[1] 吴建军. 试论社区矫正人身拘束机制[J]. 中国司法, 2011,(11) .
[2] 李鑫. 论政府主导下的社区矫正制度[D]. 汕头大学, 2011 .
[3] 何蓉. 试论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D]. 苏州大学, 2011 .
作者简介:田骁 (1989-),男,湖北宜昌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