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本文分析了法律协调发展对于武汉城市圈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指出武汉城市圈实现法律协调发展的阻力并提出了初步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武汉城市圈 法律协调发展
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是武汉城市圈作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实施适当的区域政策并将其法律化,各地法律建设的协调与否,直接影响到武汉城市圈的发展进程。
一、法律协调发展是武汉城市圈经济发展的诉求
1、统一的法制满足不了武汉城市圈经济发展的需求
统一的法制是统一的市场体系得以形成和有效运作的根本保障。国家统一的法制,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法》等统一立法,以及统一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体制,为武汉城市圈经济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制保障。但这又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统一的法制满足不了特定区域发展的需要。国家统一的法制,所提供的是统一的国内市场和良好的市场秩序。它立足于全国,需要综合考虑各城市各区域的各种问题,而不是为某个特定区域、针对特殊情况而设计的。武汉城市圈经济发展,还需要有更优越的小环境或法制平台,即针对武汉城市圈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城市群,经济发展已经有一定的基础,如何通过法制建设来保证武汉城市圈进一步克服内耗、优化组合,实现共同发展和繁荣,这只能由地方立法和地方法制来营造和安排。
2、法律协调成为武汉城市圈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武汉城市圈经济协调发展,行政区域和利益主体不能改变,国家统一的法制满足不了武汉城市圈经济发展的需求,但又必须有法制的保障。这样,法制建设的任务,也就只能由城市圈内各个立法机关来分别完成,各自去实现。但是,法律环境作为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软环境,其完善的程度直接影响到地区经济发展的进程,对经济权利的保护程度、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执法的透明度,法律与政策的合理与稳定性等成为了经济发展的重要决定因素。对于武汉城市圈这样一个存在多个行政主体的区域性经济,如果其法律不能相互协调,而是各自为政,整个城市圈经济建设必将减速甚至出现停滞。因此要想经济更好的发展,要实现一个共同的目标,就必然要创造一个优越、协调的法律环境,对多区域、多主体的法制建设和法律实施活动,调整其中出现的不协调,才能使它整体服务于经济发展。
二、武汉城市圈实现法律协调发展的阻力
1、共同利益与自我利益的矛盾
尽管城市圈内各成员都认识到共同体的利益统一于各成员的共同利益,但由于该共同利益并不同一于各成员的自我利益,因此,他们对地方法制建设和统一法律在本地区的实施往往会采取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机会主义行为,这种行为虽然符合法律但却不利于整个城市圈的快速健康发展。
2、城市圈内法律协调机制建设缺陷
同城市圈发展过程中其他环节相比,城市圈内法律协调机制建设未受到充分重视,多流于形式,有效性不足。同时,城市圈内法律协调机制建设缺乏系统性,且制度创新不足,落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制约整体功能的发挥,阻碍了城市圈的进一步发展。城市圈内法律协调机制缺少权威,同样不能有效缓解城市圈内发展不平衡所引发的矛盾。
3、地方保护主义的阻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有权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地各类事务进行管理。反映到法律上,由于武汉城市圈是多个城市构成,各地经济发展速度不可能完全等同,因此,不同城市之间的规章制度也势必不同,其保护的重点或禁止、限制的方向也不同。要打破地方的保护主义,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就意味着要重新洗牌,调整各地方的利益分配,这无疑会遭到那些既得利益者的反对和抵触,矛盾和对抗也不可避免将会发生。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并使其不上升为剧烈的对抗冲击,是武汉城市圈建设中实现法律协调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三、武汉城市圈实现法律协调发展的对策
1、武汉城市圈发展中的社会、经济、环境诸方面法律的相互补充、相互依存性
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人类社会发展的经验教训告诉人们,在当今社会必须从社会诸结构、诸要素的相互联系的整体和谐来理解“发展”,把“发展”看作是经济、社会、环境诸方面的总和协调发展。这种科学发展观要求,在制定城市圈发展政策及保障政策得以有效实施的法律时,必须同时考虑环境、经济、社会三个方面。特别在制定相关法律时,不能从传统的部门法的观念孤立地看待与此有关的环境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及教育法等,而应把它们看作一个法律体系,它们之间具有互补性、相互依存性,它们共同构成统一和谐的系统,都可为城市圈整体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在保障城市圈协调发展中没有优劣之分且共同作用。
2、城市圈内法律环境的共性与个性以及各地区之间的法律环境协调问题
武汉城市圈建设是在国家统一法制的大环境下进行的,不论武汉还是武汉周边城市,全国性的法律都是统一适用。由全国性法律和行政法规构成的法制环境是武汉城市圈法律环境的共性基础。但是,武汉城市圈建设的战略目标以及城市圈内各地区的差异又决定了武汉城市圈法律环境具有个性。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的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规章制定权,地方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做出规定,这就形成了地区法律环境的个性。在武汉城市圈建设中,需要强调法律环境的共性,否则统一市场规则就难以建立,因此,地区法律环境的个性不能改变整体法律环境的共性。法律环境的构建需要有全局观念。由于城市圈内各成员之间发展不平衡和地区特点,地区之间法律环境存在个性,但不能利用地方立法权搞地区之间的相互或不正当竞争。
3、拓展建设主体,完善协调系统,实现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
在开展城市圈内法律协调机制创新建设时,应当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让更多不同类型的主体加入到此过程中,以不同的思维方式从多种角度加以论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企业是活跃的经济主体,根据自身的利益需求,可以提供有益的信息,提出建设性的建议。高校和科研机构是重要的智力保障,利用多种分析工具,进行综合论证和理论创新,为城市圈法律协调机制建设提供思路。此外,还可以引入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公众,以其独特的视角弥补分析中的不足,提高方案的可行性。可以突破空间的限制,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利害关系人进入到同一个法律协调机制建设中,听取更广泛的意见,获得更多的支持,扩大作用的范围。
(作者单位:军事经济学院国防经济系)
关键词 武汉城市圈 法律协调发展
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是武汉城市圈作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实施适当的区域政策并将其法律化,各地法律建设的协调与否,直接影响到武汉城市圈的发展进程。
一、法律协调发展是武汉城市圈经济发展的诉求
1、统一的法制满足不了武汉城市圈经济发展的需求
统一的法制是统一的市场体系得以形成和有效运作的根本保障。国家统一的法制,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法》等统一立法,以及统一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体制,为武汉城市圈经济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制保障。但这又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统一的法制满足不了特定区域发展的需要。国家统一的法制,所提供的是统一的国内市场和良好的市场秩序。它立足于全国,需要综合考虑各城市各区域的各种问题,而不是为某个特定区域、针对特殊情况而设计的。武汉城市圈经济发展,还需要有更优越的小环境或法制平台,即针对武汉城市圈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城市群,经济发展已经有一定的基础,如何通过法制建设来保证武汉城市圈进一步克服内耗、优化组合,实现共同发展和繁荣,这只能由地方立法和地方法制来营造和安排。
2、法律协调成为武汉城市圈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武汉城市圈经济协调发展,行政区域和利益主体不能改变,国家统一的法制满足不了武汉城市圈经济发展的需求,但又必须有法制的保障。这样,法制建设的任务,也就只能由城市圈内各个立法机关来分别完成,各自去实现。但是,法律环境作为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软环境,其完善的程度直接影响到地区经济发展的进程,对经济权利的保护程度、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执法的透明度,法律与政策的合理与稳定性等成为了经济发展的重要决定因素。对于武汉城市圈这样一个存在多个行政主体的区域性经济,如果其法律不能相互协调,而是各自为政,整个城市圈经济建设必将减速甚至出现停滞。因此要想经济更好的发展,要实现一个共同的目标,就必然要创造一个优越、协调的法律环境,对多区域、多主体的法制建设和法律实施活动,调整其中出现的不协调,才能使它整体服务于经济发展。
二、武汉城市圈实现法律协调发展的阻力
1、共同利益与自我利益的矛盾
尽管城市圈内各成员都认识到共同体的利益统一于各成员的共同利益,但由于该共同利益并不同一于各成员的自我利益,因此,他们对地方法制建设和统一法律在本地区的实施往往会采取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机会主义行为,这种行为虽然符合法律但却不利于整个城市圈的快速健康发展。
2、城市圈内法律协调机制建设缺陷
同城市圈发展过程中其他环节相比,城市圈内法律协调机制建设未受到充分重视,多流于形式,有效性不足。同时,城市圈内法律协调机制建设缺乏系统性,且制度创新不足,落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制约整体功能的发挥,阻碍了城市圈的进一步发展。城市圈内法律协调机制缺少权威,同样不能有效缓解城市圈内发展不平衡所引发的矛盾。
3、地方保护主义的阻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有权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地各类事务进行管理。反映到法律上,由于武汉城市圈是多个城市构成,各地经济发展速度不可能完全等同,因此,不同城市之间的规章制度也势必不同,其保护的重点或禁止、限制的方向也不同。要打破地方的保护主义,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就意味着要重新洗牌,调整各地方的利益分配,这无疑会遭到那些既得利益者的反对和抵触,矛盾和对抗也不可避免将会发生。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并使其不上升为剧烈的对抗冲击,是武汉城市圈建设中实现法律协调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三、武汉城市圈实现法律协调发展的对策
1、武汉城市圈发展中的社会、经济、环境诸方面法律的相互补充、相互依存性
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人类社会发展的经验教训告诉人们,在当今社会必须从社会诸结构、诸要素的相互联系的整体和谐来理解“发展”,把“发展”看作是经济、社会、环境诸方面的总和协调发展。这种科学发展观要求,在制定城市圈发展政策及保障政策得以有效实施的法律时,必须同时考虑环境、经济、社会三个方面。特别在制定相关法律时,不能从传统的部门法的观念孤立地看待与此有关的环境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及教育法等,而应把它们看作一个法律体系,它们之间具有互补性、相互依存性,它们共同构成统一和谐的系统,都可为城市圈整体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在保障城市圈协调发展中没有优劣之分且共同作用。
2、城市圈内法律环境的共性与个性以及各地区之间的法律环境协调问题
武汉城市圈建设是在国家统一法制的大环境下进行的,不论武汉还是武汉周边城市,全国性的法律都是统一适用。由全国性法律和行政法规构成的法制环境是武汉城市圈法律环境的共性基础。但是,武汉城市圈建设的战略目标以及城市圈内各地区的差异又决定了武汉城市圈法律环境具有个性。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的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规章制定权,地方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做出规定,这就形成了地区法律环境的个性。在武汉城市圈建设中,需要强调法律环境的共性,否则统一市场规则就难以建立,因此,地区法律环境的个性不能改变整体法律环境的共性。法律环境的构建需要有全局观念。由于城市圈内各成员之间发展不平衡和地区特点,地区之间法律环境存在个性,但不能利用地方立法权搞地区之间的相互或不正当竞争。
3、拓展建设主体,完善协调系统,实现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
在开展城市圈内法律协调机制创新建设时,应当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让更多不同类型的主体加入到此过程中,以不同的思维方式从多种角度加以论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企业是活跃的经济主体,根据自身的利益需求,可以提供有益的信息,提出建设性的建议。高校和科研机构是重要的智力保障,利用多种分析工具,进行综合论证和理论创新,为城市圈法律协调机制建设提供思路。此外,还可以引入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公众,以其独特的视角弥补分析中的不足,提高方案的可行性。可以突破空间的限制,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利害关系人进入到同一个法律协调机制建设中,听取更广泛的意见,获得更多的支持,扩大作用的范围。
(作者单位:军事经济学院国防经济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