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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产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对于“对抗效力”应作如何理解,“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如何,学界众说纷纭.本文在回顾现有学说的基础上,采纳“第三人否认权说”和“对抗关系说”观点,以船舶所有权变动未经登记为例,对登记对抗效力第三人的范围进行探讨.通过类型化的研究方法,逐一分析论证了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船舶所有权的买受人、进入司法执行程序参与财产分配的人、法院拍卖活动的买受人属于第三人范围,而因善意取得制度失去船舶所有权的原船舶共有权人、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人、享有船舶优先权的人、船舶留置权人、船舶抵押权人、船舶租赁权人、无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不属于第三人范围的结论.通过具体情况的分析,达到逐步厘定船舶物权变动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范围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