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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脱贫攻坚工作的持续深入,我国绝对贫困的现象在不断减少,但治理贫困、预防返贫仍将是我国长期且十分艰巨的任务。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时代背景下,贫困问题的性质、特征和表现,治理的目标与任务都会发生了很大改变。
关键词:构建;社会救助制度;发展;新格局
1相关概念概述
贫困的概念是历史的和动态的。贫困分为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相对贫困是指个人和家庭难以达到社会公认的基本生活水平,缺乏扩大再生产的能力或能力较弱。在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中,个人或家庭通过劳动力获得的收入或其他合法收入只能维持甚至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标准衡量标准是家庭总收入和人均支出。当家庭总收入低于必要支出时,就属于贫困范畴。世界银行在1981年的《世界发展报告》中提出:“当一些人、一些家庭或一些群体没有足够的资源来获得食物、生活条件、舒适感和机会来参加他们社会承认并普遍享有的某些活动时,他们就处于贫困状态。”在国际上,人均收入中位数的50%或60%通常被视为相对贫困线。
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反贫困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中国的扶贫工作能够取得如此显著的成效,社会救助体系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救助通常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陷入困境的公民提供经济救助和生活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制度。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在于其在保障民生方面的作用。社会保险的目标是预防劳动风险,社会救助的目标是缓解公民的生活困难。社会救助在调整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优化路径
2.1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完善综合救助模式。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制度健全、政策衔接、保障有力的综合救助模式。建立以基本生活援助为基础、以特殊社会援助为支持、以紧急社会援助为辅助、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层次和类别明确的社会援助体系。完善救助体系和机制,加强部门信息交流,推动社会救助资源统筹规划、社会救助信息汇总,提高社会救助效率。
澄清社会援助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完善救助对象收入和财产认定标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补助和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纳入相应的救助范围。对于已纳入基本生活补助的家庭,以及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殊扶贫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僵化家庭,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应的医疗、住房等特殊社会救助,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教育和就业。进一步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方法,扩大低收入家庭救助政策。
促进城乡一体化。稳步提高贫困人口救助标准,逐步缩小城乡贫困人口救助标准差距,加快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有序推进社会救助一体化发展。巩固扶贫成果,实现综援政策与农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对接,对已脱贫返贫人员按程序及时提供援助。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的帮助。推进城市贫困人口救助。
促进社会力量的参与。鼓励慈善协会和慈善基金会增加服务援助项目的资金,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和商业保险积极参与社会援助,推动社会援助从“政府赞助”向“政治和社会合作”转变。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实行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加强对慈善组织和互联网公共筹款信息平台的监管,促进信息披露,防止欺诈和欺诈。明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内容,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
2.2强化基本生活救助
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完善低保、特困对象审核确认办法,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加强动态管理,按照特困人员和A、B类低保对象一年一次、C类低保对象半年一次开展核查。
科学制定保障标准。健全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做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
2.3确保社会救助水平适度化、高质量发展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贫困人口不断减少,援助水平不断提高。作为发展型社会救助政策的责任主体,政府需要更好地引导社会力量根据自身优势形成专业救助。这一时期的社会救助制度应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建设和发展目标。我们应该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援助水平应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援助标准一旦确定,就不能任意降低。2035年是中国实现第二个百年梦想的一年。中国的社会救助事业在保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要保持高质量的发展势头,使发展成果能够使更多的贫困人口真正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社会救助的“安全网”应当科学设计,精心设置,使之更加紧密、牢固,真正在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基本生活中发挥“最低”的作用。
2.4改善紧急社会援助
加强和改善无家可归者和乞丐的救济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政府负责、严格监督、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救援管理体制和机制。全面开展关爱服务达标、搜救探亲服务、街道巡逻、综合治理等行动,以安置安置为重点,全面推进源头治理行动,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
完善临时救济政策和措施。临时助理人员的对象分为应急型和支出型。应急型临时助理人员可实施“小额急救”,事后补充;支出类临时助理人员按审批程序办理。对生活有重大困难的,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政策的基础上,采取“一案一议”的方式,适当增加救助金额。必要时,可适当增加对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生活在赤贫中的人和持有原始档案卡的贫困家庭的援助金额,以防止他们因疾病、灾害和紧急情况而重新陷入贫困。全面建立乡(街道)临时救助储备基金制度,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和及时性。做好临时救助标准与其他社会救助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区域救助标准统筹规划,形成辖区内统一的临时救助标准。
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将困难群众的应急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间的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应急救助程序,将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困难群众纳入相应的救助范围。对受灾严重地区的困难群众给予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强基本生活保障。
结论
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正处在新时代的关键時期,贫困治理问题与民生保障问题的内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2020年我国消除了绝对贫困,对贫困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智慧治理和创新服务相伴而生。社会救助制度作为兜底保民生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我国根据自身的特点摸索出的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道路,它是一条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精准化的科学发展道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贫困问题仍是未来需要面对的问题,做好民生保障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国家才会更加强大,人民才会更幸福。
参考文献
[1]林闽钢:相对贫困的理论与政策聚焦[J].社会保障评论,2020(1):85-92.
[2]谈志林:新时代社会救助:问题与路径[J].民主与科学,2018(6):29-32.
[3]关信平:论现阶段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目标提升的基础与意义[J].社会保障评论,2017(4):73-83.
关键词:构建;社会救助制度;发展;新格局
1相关概念概述
贫困的概念是历史的和动态的。贫困分为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相对贫困是指个人和家庭难以达到社会公认的基本生活水平,缺乏扩大再生产的能力或能力较弱。在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中,个人或家庭通过劳动力获得的收入或其他合法收入只能维持甚至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标准衡量标准是家庭总收入和人均支出。当家庭总收入低于必要支出时,就属于贫困范畴。世界银行在1981年的《世界发展报告》中提出:“当一些人、一些家庭或一些群体没有足够的资源来获得食物、生活条件、舒适感和机会来参加他们社会承认并普遍享有的某些活动时,他们就处于贫困状态。”在国际上,人均收入中位数的50%或60%通常被视为相对贫困线。
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反贫困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中国的扶贫工作能够取得如此显著的成效,社会救助体系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救助通常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陷入困境的公民提供经济救助和生活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制度。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在于其在保障民生方面的作用。社会保险的目标是预防劳动风险,社会救助的目标是缓解公民的生活困难。社会救助在调整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优化路径
2.1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完善综合救助模式。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制度健全、政策衔接、保障有力的综合救助模式。建立以基本生活援助为基础、以特殊社会援助为支持、以紧急社会援助为辅助、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层次和类别明确的社会援助体系。完善救助体系和机制,加强部门信息交流,推动社会救助资源统筹规划、社会救助信息汇总,提高社会救助效率。
澄清社会援助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完善救助对象收入和财产认定标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补助和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纳入相应的救助范围。对于已纳入基本生活补助的家庭,以及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殊扶贫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僵化家庭,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应的医疗、住房等特殊社会救助,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教育和就业。进一步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方法,扩大低收入家庭救助政策。
促进城乡一体化。稳步提高贫困人口救助标准,逐步缩小城乡贫困人口救助标准差距,加快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有序推进社会救助一体化发展。巩固扶贫成果,实现综援政策与农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对接,对已脱贫返贫人员按程序及时提供援助。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的帮助。推进城市贫困人口救助。
促进社会力量的参与。鼓励慈善协会和慈善基金会增加服务援助项目的资金,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和商业保险积极参与社会援助,推动社会援助从“政府赞助”向“政治和社会合作”转变。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实行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加强对慈善组织和互联网公共筹款信息平台的监管,促进信息披露,防止欺诈和欺诈。明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内容,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
2.2强化基本生活救助
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完善低保、特困对象审核确认办法,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加强动态管理,按照特困人员和A、B类低保对象一年一次、C类低保对象半年一次开展核查。
科学制定保障标准。健全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做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
2.3确保社会救助水平适度化、高质量发展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贫困人口不断减少,援助水平不断提高。作为发展型社会救助政策的责任主体,政府需要更好地引导社会力量根据自身优势形成专业救助。这一时期的社会救助制度应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建设和发展目标。我们应该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援助水平应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援助标准一旦确定,就不能任意降低。2035年是中国实现第二个百年梦想的一年。中国的社会救助事业在保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要保持高质量的发展势头,使发展成果能够使更多的贫困人口真正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社会救助的“安全网”应当科学设计,精心设置,使之更加紧密、牢固,真正在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基本生活中发挥“最低”的作用。
2.4改善紧急社会援助
加强和改善无家可归者和乞丐的救济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政府负责、严格监督、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救援管理体制和机制。全面开展关爱服务达标、搜救探亲服务、街道巡逻、综合治理等行动,以安置安置为重点,全面推进源头治理行动,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
完善临时救济政策和措施。临时助理人员的对象分为应急型和支出型。应急型临时助理人员可实施“小额急救”,事后补充;支出类临时助理人员按审批程序办理。对生活有重大困难的,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政策的基础上,采取“一案一议”的方式,适当增加救助金额。必要时,可适当增加对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生活在赤贫中的人和持有原始档案卡的贫困家庭的援助金额,以防止他们因疾病、灾害和紧急情况而重新陷入贫困。全面建立乡(街道)临时救助储备基金制度,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和及时性。做好临时救助标准与其他社会救助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区域救助标准统筹规划,形成辖区内统一的临时救助标准。
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将困难群众的应急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间的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应急救助程序,将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困难群众纳入相应的救助范围。对受灾严重地区的困难群众给予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强基本生活保障。
结论
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正处在新时代的关键時期,贫困治理问题与民生保障问题的内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2020年我国消除了绝对贫困,对贫困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智慧治理和创新服务相伴而生。社会救助制度作为兜底保民生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我国根据自身的特点摸索出的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道路,它是一条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精准化的科学发展道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贫困问题仍是未来需要面对的问题,做好民生保障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国家才会更加强大,人民才会更幸福。
参考文献
[1]林闽钢:相对贫困的理论与政策聚焦[J].社会保障评论,2020(1):85-92.
[2]谈志林:新时代社会救助:问题与路径[J].民主与科学,2018(6):29-32.
[3]关信平:论现阶段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目标提升的基础与意义[J].社会保障评论,2017(4):7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