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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诊所式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后,在美国流行的一种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本文针对目前环境法教学中存在较突出的教学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在分析环境法特点的基础上,探讨了环境法教学中引进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所面临的问题及模式设想,以进一步深入改革环境法教育模式。
关键词环境法 诊所式教育 教育模式
中图分类号:G633.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212-02
一、环境法教学中诊所式教育模式的提出
(一)诊所式教育模式
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一种把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的法学教育模式。它最初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新模式,借鉴了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让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
此种教育以学生为主导,以法律援助为手段,以培养与提高学生思考能力与实践能力为目的,通过参与实际的法律运用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增强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引导学生重视培养适应未来生活、学习与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与素质。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法学院引用了“诊所”的称号,就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领域特有的名称,现已成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模式的一种改革趋势。
(二)环境法诊所式教育模式可行性分析
环境法是近年来法学界最为活跃的领域,其作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具,早已走进了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和其它相关专业的教学课堂。环境法的独特性要求在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手段上开发出适应教学发展的新思路,同时,环境问题的新型化、复杂化也带来了更多现实理论问题。因此,在环境法教学中使用诊所式教育模式是与环境法的自身特点相适应的:
1.环境法的综合性
环境法律问题的综合性明显,学科互相渗透。因此,单一的学科背景、课程导师、授课方式、授课时间,很难适应当下环境法教学要求。在诊所模式中,从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师组等各个方面编织环境法教学的网状系统,由学生自主发掘知识,学生通过独立办案学习法律,老师仅仅充当监督、指引的角色。这样,法学教育教学的过程,才能成为一个激发学生积极、主动、能动、创造性学习的过程,引导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进而改善学习态度,学会自主发展,提高实际能力。
2.环境法的实践性
环境法具有显著的实践导向性,教学既要傳授环境法理论知识,又必须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以检阅、修正和巩固已有的环境法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目前,在已有的实践环节设计中,那些实践性较强的毕业实习、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仍然表现为师生之间的单向训练、讲演式授课方式等,学生直接参与法律援助案件被课堂授课所取代。我国法律教育目标应当是培养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人才,学生们必须走出去直面社会,通过诊所式教育,在实际的环境事件中锻炼自己的实践能力,以培养环境法专业人才。
3.环境法的社会性
环境法以社会的公众利益为价值追求,它不同于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民法,也不同于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的行政法,它将改善当代人的生存状况作为价值目标,也对后代人的生存条件给予关注,社会性始终是环境法的价值本位。环境法教学必须回应社会演变与需求,打破学校人才培养体系的“院墙”界限,编织环境法专业人才培养之“网”,诊所式教育可促使学校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结合。
二、环境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适用价值
诊所式法律教育通过实践进行环境法课程的学习,帮助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学到知识,是注重体验、实践技能的教学,既可以是接待相关当事人,解答法律咨询,也可以是实际办案,作为律师出庭,除传统的接受法律知识的教育与法律技能的训练外,还包括范围广泛的其他社会活动。它是对传统讲授式法学教育的一种突破和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适用价值主要表现在:
(一)在教学目标上突出能力性
诊所式法律教育引导学生关注现实,不论在课堂内的练习,还是课堂外的参与,都没有为问题设定明确统一的答案。问题需学生发现寻找,法律知识分析与适用需学生自己去探索,在发现、寻找及探索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学生实践性的思维能力、开拓性的思维能力、创造性的思维能力以及综合判断能力得到了充分的锻炼。通过实践,学生们学会批判性地思索法律问题以及对法律的起源、目标、用途等方面问题进行探讨,调动了学习兴趣,突出了综合能力的培养。
(二)在教学内容上突出实践性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诊所式法律教育通过解决具体而实际的问题,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学生们在模拟练习中,培养了多角度观察问题的能力,获得了许多实践方面的经验和技巧及运用理论知识分析所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在法律诊所里,接触到真实案件、当事人、司法机构和其工作人员等,会碰到许多复杂且繁琐的事要去解决,这就是对学生应用法律能力的考验。因此,代理案件是对学生个人素质和综合能力的全面考察,同时它也使学生在个人素质和综合能力方面获得全面提高。
(三)在教学方法上突出互动性
诊所式法律教育将学生重新定位,让学生成为课堂中的主角,即在课堂上以学生发表自己的看法和主张为主,而老师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注重过程性。学生畅所欲言,说出对知识的疑问,对学术界争论的看法等,调动主观能动性,积极参加到课堂学习中来。老师在听取学生的意见过程中,适当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并自我总结讨论,针对不同的观点进行引导、评述,这是一种教学相长、互动交流的模式。
(四)在教学效果上突出丰富性
诊所式法律教育采用角色模拟、互动、小组讨论等多种教学方法,体验多样性的角色,进行不同角度的思考,获得多重的收获,包括知识、能力、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同时,在诊所教育中,可以看到别人的表现,自己的表现,也可以听到别人对自己表现的评价,从中可以明了自己的优点和缺点以及别人的优缺点,通过实践经验学习,提高自身的素质和水平,增强自身的情感体验。
三、环境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设计
(一)教学评价体系的重建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长远发展,必须建立相应的教学评价体系。一是要将诊所教育纳入已有的法学课程体系中,作为必修课或选修课。我国的诊所教育还未发育成熟,不能向所有学生普及,更适合采取选修制,而不是像美国许多院校那样作为必修课。考虑到诊所法律教育成本的投入和效果,可准许选修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学生以该课程代替教学实习。二是为诊所课程设置较高的学分。诊所教育要比一般的课堂教育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要考虑使诊所法律教育与教学实践平行展开,共同促进学生的实践能力。
(二)法律援助中心的配合
学生能否参与案件的代理,是诊所法律教育是否真正开展的标志。根据现有的模式,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所代理的案件多为法律援助案件。这就需要院校与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密切合作关系,得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支持,从而得到案源。当然,这并不表明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所需的全部案件必须通过法律援助中心,诊所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建立自己的声誉,从而得到案源。
诊所式法学教育是为了弥补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而提出并实践的,它不可能完全取代传统法学教育的模式,而是对传统模式的修正、弥补和补充。我们在积极借鉴和推动其在中国发展的同时,不应把它的作用绝对化,尤其不应把它与其他传统课程对立起来,而应该使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形成新的符合科学化和学院化的教育模式。
关键词环境法 诊所式教育 教育模式
中图分类号:G633.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212-02
一、环境法教学中诊所式教育模式的提出
(一)诊所式教育模式
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一种把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的法学教育模式。它最初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新模式,借鉴了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让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
此种教育以学生为主导,以法律援助为手段,以培养与提高学生思考能力与实践能力为目的,通过参与实际的法律运用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增强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引导学生重视培养适应未来生活、学习与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与素质。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法学院引用了“诊所”的称号,就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领域特有的名称,现已成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模式的一种改革趋势。
(二)环境法诊所式教育模式可行性分析
环境法是近年来法学界最为活跃的领域,其作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具,早已走进了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和其它相关专业的教学课堂。环境法的独特性要求在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手段上开发出适应教学发展的新思路,同时,环境问题的新型化、复杂化也带来了更多现实理论问题。因此,在环境法教学中使用诊所式教育模式是与环境法的自身特点相适应的:
1.环境法的综合性
环境法律问题的综合性明显,学科互相渗透。因此,单一的学科背景、课程导师、授课方式、授课时间,很难适应当下环境法教学要求。在诊所模式中,从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师组等各个方面编织环境法教学的网状系统,由学生自主发掘知识,学生通过独立办案学习法律,老师仅仅充当监督、指引的角色。这样,法学教育教学的过程,才能成为一个激发学生积极、主动、能动、创造性学习的过程,引导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进而改善学习态度,学会自主发展,提高实际能力。
2.环境法的实践性
环境法具有显著的实践导向性,教学既要傳授环境法理论知识,又必须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以检阅、修正和巩固已有的环境法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目前,在已有的实践环节设计中,那些实践性较强的毕业实习、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仍然表现为师生之间的单向训练、讲演式授课方式等,学生直接参与法律援助案件被课堂授课所取代。我国法律教育目标应当是培养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人才,学生们必须走出去直面社会,通过诊所式教育,在实际的环境事件中锻炼自己的实践能力,以培养环境法专业人才。
3.环境法的社会性
环境法以社会的公众利益为价值追求,它不同于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民法,也不同于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的行政法,它将改善当代人的生存状况作为价值目标,也对后代人的生存条件给予关注,社会性始终是环境法的价值本位。环境法教学必须回应社会演变与需求,打破学校人才培养体系的“院墙”界限,编织环境法专业人才培养之“网”,诊所式教育可促使学校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结合。
二、环境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适用价值
诊所式法律教育通过实践进行环境法课程的学习,帮助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学到知识,是注重体验、实践技能的教学,既可以是接待相关当事人,解答法律咨询,也可以是实际办案,作为律师出庭,除传统的接受法律知识的教育与法律技能的训练外,还包括范围广泛的其他社会活动。它是对传统讲授式法学教育的一种突破和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适用价值主要表现在:
(一)在教学目标上突出能力性
诊所式法律教育引导学生关注现实,不论在课堂内的练习,还是课堂外的参与,都没有为问题设定明确统一的答案。问题需学生发现寻找,法律知识分析与适用需学生自己去探索,在发现、寻找及探索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学生实践性的思维能力、开拓性的思维能力、创造性的思维能力以及综合判断能力得到了充分的锻炼。通过实践,学生们学会批判性地思索法律问题以及对法律的起源、目标、用途等方面问题进行探讨,调动了学习兴趣,突出了综合能力的培养。
(二)在教学内容上突出实践性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诊所式法律教育通过解决具体而实际的问题,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学生们在模拟练习中,培养了多角度观察问题的能力,获得了许多实践方面的经验和技巧及运用理论知识分析所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在法律诊所里,接触到真实案件、当事人、司法机构和其工作人员等,会碰到许多复杂且繁琐的事要去解决,这就是对学生应用法律能力的考验。因此,代理案件是对学生个人素质和综合能力的全面考察,同时它也使学生在个人素质和综合能力方面获得全面提高。
(三)在教学方法上突出互动性
诊所式法律教育将学生重新定位,让学生成为课堂中的主角,即在课堂上以学生发表自己的看法和主张为主,而老师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注重过程性。学生畅所欲言,说出对知识的疑问,对学术界争论的看法等,调动主观能动性,积极参加到课堂学习中来。老师在听取学生的意见过程中,适当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并自我总结讨论,针对不同的观点进行引导、评述,这是一种教学相长、互动交流的模式。
(四)在教学效果上突出丰富性
诊所式法律教育采用角色模拟、互动、小组讨论等多种教学方法,体验多样性的角色,进行不同角度的思考,获得多重的收获,包括知识、能力、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同时,在诊所教育中,可以看到别人的表现,自己的表现,也可以听到别人对自己表现的评价,从中可以明了自己的优点和缺点以及别人的优缺点,通过实践经验学习,提高自身的素质和水平,增强自身的情感体验。
三、环境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设计
(一)教学评价体系的重建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长远发展,必须建立相应的教学评价体系。一是要将诊所教育纳入已有的法学课程体系中,作为必修课或选修课。我国的诊所教育还未发育成熟,不能向所有学生普及,更适合采取选修制,而不是像美国许多院校那样作为必修课。考虑到诊所法律教育成本的投入和效果,可准许选修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学生以该课程代替教学实习。二是为诊所课程设置较高的学分。诊所教育要比一般的课堂教育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要考虑使诊所法律教育与教学实践平行展开,共同促进学生的实践能力。
(二)法律援助中心的配合
学生能否参与案件的代理,是诊所法律教育是否真正开展的标志。根据现有的模式,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所代理的案件多为法律援助案件。这就需要院校与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密切合作关系,得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支持,从而得到案源。当然,这并不表明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所需的全部案件必须通过法律援助中心,诊所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建立自己的声誉,从而得到案源。
诊所式法学教育是为了弥补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而提出并实践的,它不可能完全取代传统法学教育的模式,而是对传统模式的修正、弥补和补充。我们在积极借鉴和推动其在中国发展的同时,不应把它的作用绝对化,尤其不应把它与其他传统课程对立起来,而应该使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形成新的符合科学化和学院化的教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