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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谣言是网络信息传播中的“害群之马”,在全球化网络信息传播的时代,如何治理好网络谣言也是一个各国通性的问题。通过各国治理网络谣言的办法和良策,总结出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和办法,作为我国治理网络谣言的参考。
关键词:网络谣言;信息传播
1 网络谣言传播的特性
网络谣言继承了一般谣言的本质特征,如传播性、非真实性等。同时,网络谣言依附于网络产生,也吸收了互联网的诸多特征,可以概括为:
1.1 虚假性 这是网络谣言最根本的性质和特征,即传播的信息没有基本的事实根据,胡编乱造。谣言当然不是网络言论的主流,但其危害不容小视。“艾滋女事件”等对个人造成的精神损害难以弥补;而“碘盐防辐射”的谣言更在短时间内引发抢购风潮。
1.2 爆发性 使用网络平台散播的谣言与口口相传的谣言不同,其扩散的速度快、频率高。鉴于网络“光速般”的传播,网络的炒作、知名度的猎取也因此滋生。如“山西地震”“皮革奶粉”“抢盐风波”等谣言都是传播快、轰动性强,甚至很快演变成响应的行动。
1.3 隐蔽性 网络的虚拟性、信息发布的匿名性使谣言散布者的身份变得神秘,而网络谣言往往会群体性、几何级地复制、转发也使得一般网民对谣言的源头难以查证,因而对谣言不能及时甄别,容易上当受骗。
1.4 宣泄性 某些人在现实社会中感到不公待遇或忌妒他人时,就会通过网络来宣泄其不满情绪,其中不乏偏见和歪曲。有的经过网友们的评论、转发往往会变成热点话题,在网络上引起轰动。
2 各国处理网络谣言问题的举措
网络谣言对社会、公众、政府产生的危害有增无减,打击互联网上的谣言已是各国政府面临的重要任务。
2.1 美国 美国在十几年前就已经开始关注网络谣言问题,整治力度和社会影响都颇大。
美国在互联网管理方面的法规数量在世界上居首位,并且对网上造谣案件的关注度也较高。近年来,多头并管,在法律的执行层面上,美国联邦政府的多个部门都负有监管互联网的职能,除了全国性的执法和监督机构外,各州还根据在互联网应用方面的具体特点颁布了地方法规,并建立起符合各州情况的互联网管理制度与机构。美国联邦调查局战略信息和行动中心公开招募软件公司开发监控软件,以获取自动扫描脸谱、推特等社交网站和一些新闻网站上公开信息的能力,帮助警方及时得到与恐怖主义、突发事件、重大事件、网络犯罪等有关的信息。同时,美国政府行业官员一直在呼吁互联网商家建立自己的自律性保护隐私政策,否则政府会对其进行立法限制。由于互联网行业自身比政府更加了解自己的业务,所以,政府一般倡导行业尽快制定出相关政策。此外,美国政府还一直倡导有关互联网行为的道德标准——著名的“摩西十诫”(TheTen CommandmentsforComputerEthics),就是由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的关于计算机道德的十条戒律,这十条戒律通常被认为是网民在进行网络活动时应该引以为戒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其中不能用计算机危害其他人(第一条)、不能利用计算机做伪证(第五条)都包含了防范网络谣言的意思。
2.2 德国 德国政府相当重视网络监管,认为政府不能放弃对互联网使用的限制。一方面国家需要保障信息的公开性,给互联网营造相对宽松的环境;另一方面为了保护一些更为重要的权利,可以对网上一些言论加以限制。几年前,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多媒体法》,涉及互联网的方方面面,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保护个人隐私、数字签名、网络犯罪到保护未成年人等等。根据《多媒体法》,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应该采取必要措施,限制特定出版物的传播,违反者将受到处罚。
2.3 英国 英国将整治谣言作为社会危机管理的一部分,在各个社区设立了公民咨询局,解答民众的疑惑。公民咨询局主要由一些来自不同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志愿者组成,是政府设立的免费提供法律咨询的机构,该机构与政府、议会等方面有密切联系,所提供信息具有一定权威性。英国的实践证明,公民咨询局在网络谣言治理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大力倡导和推行网络行业自律是英国规范互联网信息发布的一个主要特色。英国在1996年成立了互联网监视基金会(InternetWatchFoundation),是政府倡导下由英国的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们自发设立的一个行业自律组织,以实现互联网行业的自我管制和自我保护。这一行业自律组织的工作一是开通网络热线,接待公众投诉;二是制定并落实《行业规则》。也就是由英国网络服务商协会所制订的“3R网络安全协议”,这是英国互联网行业间的法律;三是通过内容分类标注技术,鼓励用户自行选择需要的网络内容。四是进行网络安全教育。
2.4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最早对互联网进行完善管理的国家之一,澳大利亚制定了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如《广播服务法》《反垃圾邮件法》《互联网内容法规》和《电子营销行业规定》等都为互联网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而打击、防范谣言则是其依法进行互联网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澳大利亚对网络管理的法规是由政府、行业和受众代表共同制订,并且澳大利亚网络服务提供商与政府传播和媒体管理局签署协议,保证不传播谣言、垃圾邮件等。传播和媒体管理局还向网络服务商提供过滤软件,以保证协议的有效执行。
3 对我国治理网络谣言的启示
3.1 依法治理 整治网络谣言最主要的途径是政府进行依法治理,将网络谣言的治理作为社会危机管理的一部分,制定专项法律,同时加大对网络谣言散布者的惩治力度,对无视和纵容谣言传播的网站要求其暂停整顿,情节严重者要求其关闭,做到有法可依。在美国,对于网络造谣伤人者,法律规定即便不知道诽谤者姓名,受害者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有权要求网络公司根据IP地址提供被告的通讯记录,如果诽谤属实,原告可以要求法院发出禁令,要求被告和网站不得继续发表诽谤言论,否则将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网络谣言,美国国土安全部、联邦调查局等部门的网络监管机构都可依法进行调查。 从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管理互联网的经验看,治理网络谣言首先要本着促进互联网信息自由和健康发展的目的立法立规;其次,要重视立法及其完善工作,针对不断出现的互联网新问题、新现象要与时俱进,完善或扩大有关法律法规的解释空间;再次,要加强执法力度,通过对网络造谣者的依法处理,做到惩前毖后、以儆效尤的作用;最后,对网络谣言的散布者依法处罚,以表明政府对网络谣言的态度和治理的决心。
3.2 行业自律 互联网自律对于建立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真实性、有效性、可信性有着独特的作用。互联网以其海量的信息发布、传播、储存、查阅功能而见长,其不敌传统媒体的短处之一是其信息的虚假比重相对较大。杜绝互联网谣言对于建立信任、信赖互联网信息发布的公众心理不可或缺。
美国知名的社交网络和主流媒体网站都十分注意诚信度。他们均要求或者鼓励用户和读者进行实名注册或评论,明确说明网站有权删除用户发布的内容。《纽约时报》网络版主编吉姆·罗伯茨曾在回答读者询问时表示,《纽约时报》网站编辑会审阅每一条读者提交的评论,他们曾试图使用过滤器软件来进行审核,但目前还没找到任何软件可以取代训练有素的编辑。美国的互联网管理一直试图在所谓“言论自由”和防范网络谣言之间寻找平衡。从美国、英国等国的经验和互联网发展情况看,互联网的行业自律能够充分发挥互联网企业和媒体自身的监督力量,在第一时间有效杜绝网络谣言来源。
3.3 信息透明 从传播学角度来说:谣言止于公开,信息的公开程度高,谣言的生存空间就越小。美国新闻界早在1945年就提出了“知情权”问题,美国政府在制定了一系列互联网信息管控法律法规的同时,也从另一个方面加强了信息的公开性,堵疏结合,信息自由与管理并重,遏制了网络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政府信息的公开和所掌握信息的权威发布使得政府事关公众利益的决策和运行暴露在“阳光”之下,使得大量真实可靠信息能够及时地通过网络传到公众那里,无疑将压缩网络谣言的生存空间。
3.4 网络伦理 网络伦理是网络行为,特别是发布和传播各种信息时,绝大多数人所接受的什么是可以做、什么是不可以做的行为秩序规范。法国一些网民和记者自发成立了“停止传谣”等辟谣网站,该网站刊登经过核实确为谣传的信息,用真实信息替代虚假信息,民众通过该网站可以了解一些信息的真实性,从而不会因为不安或者不了解而加入传播谣言的队伍中。目前,我国的网络伦理、网络礼仪比较薄弱。借鉴国外如网络“摩西十诫”、美国计算机协会提出的“网络伦理八项要求”等,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网络伦理规范并大力倡导推行,使之深入到亿万网民及自媒体之中已经是一件刻不容缓的工作。
3.5 科学管理 治理网络谣言的建议大多涉及网络的问题。关于是否网络实名历来争议多多,目前,我国的互联网管理实行后台实名制是比较科学、适度的,它既能保证互联网言论自由,又能保证发现和查处网络谣言等违法行为。
从互联网技术角度看,保持网站日志也不失为进行科学管理的一个有效手段。欧洲一些专家很早就意识到借助网站日志对互联网进行管理的重要性。欧盟相关法律文件对日志文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专门阐述,欧盟数据储存指令2006年生效,这样,谁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造谣生事都能够在一定时间内寻踪觅迹,会对有意识地造谣、传谣的不法网民产生震慑作用。
注释
① 柴野:《网络业界也受法律约束》[N],《光明日报》,2012年4月20日。
② ②安平:《英国的互联网自律管理》,《今传媒》,2011年第9期。
③《美国互联网管理:政府立法业界自律》,新华网,2012年6月14日。
关键词:网络谣言;信息传播
1 网络谣言传播的特性
网络谣言继承了一般谣言的本质特征,如传播性、非真实性等。同时,网络谣言依附于网络产生,也吸收了互联网的诸多特征,可以概括为:
1.1 虚假性 这是网络谣言最根本的性质和特征,即传播的信息没有基本的事实根据,胡编乱造。谣言当然不是网络言论的主流,但其危害不容小视。“艾滋女事件”等对个人造成的精神损害难以弥补;而“碘盐防辐射”的谣言更在短时间内引发抢购风潮。
1.2 爆发性 使用网络平台散播的谣言与口口相传的谣言不同,其扩散的速度快、频率高。鉴于网络“光速般”的传播,网络的炒作、知名度的猎取也因此滋生。如“山西地震”“皮革奶粉”“抢盐风波”等谣言都是传播快、轰动性强,甚至很快演变成响应的行动。
1.3 隐蔽性 网络的虚拟性、信息发布的匿名性使谣言散布者的身份变得神秘,而网络谣言往往会群体性、几何级地复制、转发也使得一般网民对谣言的源头难以查证,因而对谣言不能及时甄别,容易上当受骗。
1.4 宣泄性 某些人在现实社会中感到不公待遇或忌妒他人时,就会通过网络来宣泄其不满情绪,其中不乏偏见和歪曲。有的经过网友们的评论、转发往往会变成热点话题,在网络上引起轰动。
2 各国处理网络谣言问题的举措
网络谣言对社会、公众、政府产生的危害有增无减,打击互联网上的谣言已是各国政府面临的重要任务。
2.1 美国 美国在十几年前就已经开始关注网络谣言问题,整治力度和社会影响都颇大。
美国在互联网管理方面的法规数量在世界上居首位,并且对网上造谣案件的关注度也较高。近年来,多头并管,在法律的执行层面上,美国联邦政府的多个部门都负有监管互联网的职能,除了全国性的执法和监督机构外,各州还根据在互联网应用方面的具体特点颁布了地方法规,并建立起符合各州情况的互联网管理制度与机构。美国联邦调查局战略信息和行动中心公开招募软件公司开发监控软件,以获取自动扫描脸谱、推特等社交网站和一些新闻网站上公开信息的能力,帮助警方及时得到与恐怖主义、突发事件、重大事件、网络犯罪等有关的信息。同时,美国政府行业官员一直在呼吁互联网商家建立自己的自律性保护隐私政策,否则政府会对其进行立法限制。由于互联网行业自身比政府更加了解自己的业务,所以,政府一般倡导行业尽快制定出相关政策。此外,美国政府还一直倡导有关互联网行为的道德标准——著名的“摩西十诫”(TheTen CommandmentsforComputerEthics),就是由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的关于计算机道德的十条戒律,这十条戒律通常被认为是网民在进行网络活动时应该引以为戒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其中不能用计算机危害其他人(第一条)、不能利用计算机做伪证(第五条)都包含了防范网络谣言的意思。
2.2 德国 德国政府相当重视网络监管,认为政府不能放弃对互联网使用的限制。一方面国家需要保障信息的公开性,给互联网营造相对宽松的环境;另一方面为了保护一些更为重要的权利,可以对网上一些言论加以限制。几年前,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多媒体法》,涉及互联网的方方面面,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保护个人隐私、数字签名、网络犯罪到保护未成年人等等。根据《多媒体法》,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应该采取必要措施,限制特定出版物的传播,违反者将受到处罚。
2.3 英国 英国将整治谣言作为社会危机管理的一部分,在各个社区设立了公民咨询局,解答民众的疑惑。公民咨询局主要由一些来自不同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志愿者组成,是政府设立的免费提供法律咨询的机构,该机构与政府、议会等方面有密切联系,所提供信息具有一定权威性。英国的实践证明,公民咨询局在网络谣言治理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大力倡导和推行网络行业自律是英国规范互联网信息发布的一个主要特色。英国在1996年成立了互联网监视基金会(InternetWatchFoundation),是政府倡导下由英国的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们自发设立的一个行业自律组织,以实现互联网行业的自我管制和自我保护。这一行业自律组织的工作一是开通网络热线,接待公众投诉;二是制定并落实《行业规则》。也就是由英国网络服务商协会所制订的“3R网络安全协议”,这是英国互联网行业间的法律;三是通过内容分类标注技术,鼓励用户自行选择需要的网络内容。四是进行网络安全教育。
2.4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最早对互联网进行完善管理的国家之一,澳大利亚制定了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如《广播服务法》《反垃圾邮件法》《互联网内容法规》和《电子营销行业规定》等都为互联网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而打击、防范谣言则是其依法进行互联网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澳大利亚对网络管理的法规是由政府、行业和受众代表共同制订,并且澳大利亚网络服务提供商与政府传播和媒体管理局签署协议,保证不传播谣言、垃圾邮件等。传播和媒体管理局还向网络服务商提供过滤软件,以保证协议的有效执行。
3 对我国治理网络谣言的启示
3.1 依法治理 整治网络谣言最主要的途径是政府进行依法治理,将网络谣言的治理作为社会危机管理的一部分,制定专项法律,同时加大对网络谣言散布者的惩治力度,对无视和纵容谣言传播的网站要求其暂停整顿,情节严重者要求其关闭,做到有法可依。在美国,对于网络造谣伤人者,法律规定即便不知道诽谤者姓名,受害者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有权要求网络公司根据IP地址提供被告的通讯记录,如果诽谤属实,原告可以要求法院发出禁令,要求被告和网站不得继续发表诽谤言论,否则将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网络谣言,美国国土安全部、联邦调查局等部门的网络监管机构都可依法进行调查。 从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管理互联网的经验看,治理网络谣言首先要本着促进互联网信息自由和健康发展的目的立法立规;其次,要重视立法及其完善工作,针对不断出现的互联网新问题、新现象要与时俱进,完善或扩大有关法律法规的解释空间;再次,要加强执法力度,通过对网络造谣者的依法处理,做到惩前毖后、以儆效尤的作用;最后,对网络谣言的散布者依法处罚,以表明政府对网络谣言的态度和治理的决心。
3.2 行业自律 互联网自律对于建立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真实性、有效性、可信性有着独特的作用。互联网以其海量的信息发布、传播、储存、查阅功能而见长,其不敌传统媒体的短处之一是其信息的虚假比重相对较大。杜绝互联网谣言对于建立信任、信赖互联网信息发布的公众心理不可或缺。
美国知名的社交网络和主流媒体网站都十分注意诚信度。他们均要求或者鼓励用户和读者进行实名注册或评论,明确说明网站有权删除用户发布的内容。《纽约时报》网络版主编吉姆·罗伯茨曾在回答读者询问时表示,《纽约时报》网站编辑会审阅每一条读者提交的评论,他们曾试图使用过滤器软件来进行审核,但目前还没找到任何软件可以取代训练有素的编辑。美国的互联网管理一直试图在所谓“言论自由”和防范网络谣言之间寻找平衡。从美国、英国等国的经验和互联网发展情况看,互联网的行业自律能够充分发挥互联网企业和媒体自身的监督力量,在第一时间有效杜绝网络谣言来源。
3.3 信息透明 从传播学角度来说:谣言止于公开,信息的公开程度高,谣言的生存空间就越小。美国新闻界早在1945年就提出了“知情权”问题,美国政府在制定了一系列互联网信息管控法律法规的同时,也从另一个方面加强了信息的公开性,堵疏结合,信息自由与管理并重,遏制了网络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政府信息的公开和所掌握信息的权威发布使得政府事关公众利益的决策和运行暴露在“阳光”之下,使得大量真实可靠信息能够及时地通过网络传到公众那里,无疑将压缩网络谣言的生存空间。
3.4 网络伦理 网络伦理是网络行为,特别是发布和传播各种信息时,绝大多数人所接受的什么是可以做、什么是不可以做的行为秩序规范。法国一些网民和记者自发成立了“停止传谣”等辟谣网站,该网站刊登经过核实确为谣传的信息,用真实信息替代虚假信息,民众通过该网站可以了解一些信息的真实性,从而不会因为不安或者不了解而加入传播谣言的队伍中。目前,我国的网络伦理、网络礼仪比较薄弱。借鉴国外如网络“摩西十诫”、美国计算机协会提出的“网络伦理八项要求”等,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网络伦理规范并大力倡导推行,使之深入到亿万网民及自媒体之中已经是一件刻不容缓的工作。
3.5 科学管理 治理网络谣言的建议大多涉及网络的问题。关于是否网络实名历来争议多多,目前,我国的互联网管理实行后台实名制是比较科学、适度的,它既能保证互联网言论自由,又能保证发现和查处网络谣言等违法行为。
从互联网技术角度看,保持网站日志也不失为进行科学管理的一个有效手段。欧洲一些专家很早就意识到借助网站日志对互联网进行管理的重要性。欧盟相关法律文件对日志文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专门阐述,欧盟数据储存指令2006年生效,这样,谁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造谣生事都能够在一定时间内寻踪觅迹,会对有意识地造谣、传谣的不法网民产生震慑作用。
注释
① 柴野:《网络业界也受法律约束》[N],《光明日报》,2012年4月20日。
② ②安平:《英国的互联网自律管理》,《今传媒》,2011年第9期。
③《美国互联网管理:政府立法业界自律》,新华网,201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