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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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条款在高校教师聘用合同中较为常见,但司法实践对其合法性法律适用不一,裁判规则多样.高校与教师之间服务期的约定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本身具有正当性;另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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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条款在高校教师聘用合同中较为常见,但司法实践对其合法性法律适用不一,裁判规则多样.高校与教师之间服务期的约定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本身具有正当性;另外,服务期的约定对高校人才流动的无序现状具有规范作用,且在实践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完全参照《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对高校教师服务期条款进行司法适用,否定了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和人事关系的特殊性,违背了实质正当性原则.高校对教师提供了特殊待遇,付出了实际成本,教师因学校的投入而实际获利,高校则可与教师约定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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