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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辱骂他人的博客文章,却出自于一家公司的办公电脑。在无法得知该文章出自何人之手的情况下,被辱骂者将电脑所在的公司告上法庭。那么,谁该为这篇无主的博文承担责任呢?今年2月16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让人们重拾对博客的理性思考。
博文无主 维权受阻
2007年12月5日早上,东台市某医院的院长江波在上班途中突然接到朋友的电话:“江院长,你最近是不是得罪了什么人?有人在网上写了一篇文章辱骂你,你赶快上网看看吧。”江波赶到办公室后立即打开电脑,经过搜索发现,在西祠网站上有一篇题为《天没天理,人没人性》的博客文章,这篇博文的上传时间是“12月4日17:21”。这篇文章写道:“江波爱贪污,爱受贿,就爱个人民币”“他贪财好色,在医院里拉帮结派,搞一言堂,爱骂谁就谁,职工就像他家里的长工一样,没有地位、尊严和人格……”读完文章后,江波怎么也不明白:谁和我结下怨仇,要这样肆意攻击、谩骂、诽谤我呢?
令江波没有想到的是,这篇博客文章让他成了全市的“网络红人”。他的亲戚、朋友甚至当年的同学纷纷打电话询问他,关心之中又不免猜疑。这不仅使江波受到伤害,也对他妻子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和谐的家庭顿时鸡犬不宁。江波不停地向妻子解释:“我绝不是那种人,我是被人诬陷的。”妻子虽然相信江波是清白的,但还是被这件事扰得心烦意乱,夫妻之间无缘无故的争执越来越多。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中,妻子压抑的怒火喷涌而出:“你是清白的,为什么不辩解?你为什么任人辱骂当缩头乌龟?”
江波只好放下手中的事务,开始了维权行动。12月13日,江波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12月20日,当地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令人遗憾的是,公安机关只查实到发布文章电脑的IP地址指向的特定电脑是江苏盐城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公用电脑,未能找出上传博客文章的具体人。
找不到始作俑者,难道自己就只能白白受冤吗?几天后,江波与某公司进行交涉。某公司辩解说,博客文章确实是从他们公司的IP地址发出的,但他们既不知道是何人所为,更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公司不可能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博客迷案 法院厘清
2008年7月24日,在与某公司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江波来到东台市人民法院,将某公司推上法庭。江波要求某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恢复其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在此期间,在某公司的要求下,西祠网站删除了《天没天理,人没人性》一文。
东台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两次公开审理了此案。某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在网络上发表任何针对江波的文章,更没有诽谤、丑化江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公司对江波实施了侵权行为。虽然在本公司使用的IP地址上出现评价江波的文章,但公司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公司负责人与江波互不相识,对江波的实际状况一无所知,博客文章的内容与公司所经营的业务没有关联,因此不可能对其实施侵权行为。即使文章是公司工作人员发布的,也是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
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发出侵权文章电脑的IP地址即为某公司的互联网地址,江波已尽到了举证责任。虽然该文章的发出需要具体的自然人实施,但侵权人所使用的是某公司的办公电脑,发出时间也在工作时间之内,该公司负有提供具体侵权人的能力及可能性。但是,该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具体侵权人及其未实施侵权行为。对此,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某公司对其所有的办公电脑等财产负有管理义务,办公电脑与网吧等经营场所不同,单位理应有相关制度,保证电脑不被单位员工以外的个人用作实施违法行为之工具。那篇文章使用了有损江波名誉的语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人对江波的评价,即使该文章的发出不是单位行为,但某公司管理存在疏漏,对侵权后果也存在过错,由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也能警示某公司今后加强管理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今年2月16日, 东台市人民法院依据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公司在西祠网站中任一版面向江波进行书面道歉,道歉的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并赔偿江波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江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题图与本文无关)
律师说法
博客作为网络日志的一种形式轰轰烈烈地诞生以来,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言论自由的表达平台,它是追逐时尚和个性张扬的标志,方兴未艾,势头正猛。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日前公布的《中国博客调查报告》显示,中国博客空间已达7282万个,博客作者人数达4700万,平均每30个中国人、近每4个网民中就有一个博客作者。“今天,你博了吗?”已经成为当下流行的问候语,以致未“开博”俨然已落伍。但由于约束机制的缺失和自由表达的无度,一系列侵权、隐私、责任等纠纷在博客中屡见不鲜。
对于博客文章是否构成侵权,有人认为其只不过是网络版的个人日记。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任何信息放到网上之后,都不再只是个人的信息了,博文也是如此。博客的本质已经不是个人网络日记,不是私密的空间,而是一个个人管理的网站,是一个公开的空间。
网络专家指出,博客不应是法律管辖的空白地带,正如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一样,人们也不能在博客上为所欲为。无论是博客运营托管商,还是每一个博客作者,在博客上发言、写文章,都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在博客上发言,一旦违反了法律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德,从而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那么也要为此付出代价。
不管是博客,还是BBS或者网上论坛,虽然他们与传统媒体的技术支持有很大不同,具有虚似性、便利性、匿名性等特点。但是,在媒体的本质属性上,它们是没有区别的。所以,各项关于言论尺度的法律条款对于网络媒体同样可以使用。通过网络进行舆论监督,发表个人评论是网络媒体的优势所在,但是,无理性的谩骂与人身攻击不应当被纵容。
如今,博客、BBS、网上论坛上,人身攻击、谩骂成风。这非但违法,而且有可能将虚拟世界里的矛盾延伸到现实世界。每个网上虚拟角色的背后,是一个个现实生活中的人,牵扯着现实世界里的各种关系和利益。
针对博客文章侵权案件的增多,加强规范、管理、监督博客的呼声越来越高。给博客立法,用法律来约束其发展,如实行博客实名制、审定制、许可制等,已成为当务之急。加强博客的管理监督刻不容缓,博客回归理性也是大势所趋。
武向春(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栏目管理、编辑/木非木
E-mail:nclxp1111@163.com
博文无主 维权受阻
2007年12月5日早上,东台市某医院的院长江波在上班途中突然接到朋友的电话:“江院长,你最近是不是得罪了什么人?有人在网上写了一篇文章辱骂你,你赶快上网看看吧。”江波赶到办公室后立即打开电脑,经过搜索发现,在西祠网站上有一篇题为《天没天理,人没人性》的博客文章,这篇博文的上传时间是“12月4日17:21”。这篇文章写道:“江波爱贪污,爱受贿,就爱个人民币”“他贪财好色,在医院里拉帮结派,搞一言堂,爱骂谁就谁,职工就像他家里的长工一样,没有地位、尊严和人格……”读完文章后,江波怎么也不明白:谁和我结下怨仇,要这样肆意攻击、谩骂、诽谤我呢?
令江波没有想到的是,这篇博客文章让他成了全市的“网络红人”。他的亲戚、朋友甚至当年的同学纷纷打电话询问他,关心之中又不免猜疑。这不仅使江波受到伤害,也对他妻子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和谐的家庭顿时鸡犬不宁。江波不停地向妻子解释:“我绝不是那种人,我是被人诬陷的。”妻子虽然相信江波是清白的,但还是被这件事扰得心烦意乱,夫妻之间无缘无故的争执越来越多。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中,妻子压抑的怒火喷涌而出:“你是清白的,为什么不辩解?你为什么任人辱骂当缩头乌龟?”
江波只好放下手中的事务,开始了维权行动。12月13日,江波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12月20日,当地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令人遗憾的是,公安机关只查实到发布文章电脑的IP地址指向的特定电脑是江苏盐城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公用电脑,未能找出上传博客文章的具体人。
找不到始作俑者,难道自己就只能白白受冤吗?几天后,江波与某公司进行交涉。某公司辩解说,博客文章确实是从他们公司的IP地址发出的,但他们既不知道是何人所为,更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公司不可能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博客迷案 法院厘清
2008年7月24日,在与某公司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江波来到东台市人民法院,将某公司推上法庭。江波要求某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恢复其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在此期间,在某公司的要求下,西祠网站删除了《天没天理,人没人性》一文。
东台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两次公开审理了此案。某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在网络上发表任何针对江波的文章,更没有诽谤、丑化江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公司对江波实施了侵权行为。虽然在本公司使用的IP地址上出现评价江波的文章,但公司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公司负责人与江波互不相识,对江波的实际状况一无所知,博客文章的内容与公司所经营的业务没有关联,因此不可能对其实施侵权行为。即使文章是公司工作人员发布的,也是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
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发出侵权文章电脑的IP地址即为某公司的互联网地址,江波已尽到了举证责任。虽然该文章的发出需要具体的自然人实施,但侵权人所使用的是某公司的办公电脑,发出时间也在工作时间之内,该公司负有提供具体侵权人的能力及可能性。但是,该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具体侵权人及其未实施侵权行为。对此,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某公司对其所有的办公电脑等财产负有管理义务,办公电脑与网吧等经营场所不同,单位理应有相关制度,保证电脑不被单位员工以外的个人用作实施违法行为之工具。那篇文章使用了有损江波名誉的语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人对江波的评价,即使该文章的发出不是单位行为,但某公司管理存在疏漏,对侵权后果也存在过错,由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也能警示某公司今后加强管理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今年2月16日, 东台市人民法院依据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公司在西祠网站中任一版面向江波进行书面道歉,道歉的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并赔偿江波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江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题图与本文无关)
律师说法
博客作为网络日志的一种形式轰轰烈烈地诞生以来,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言论自由的表达平台,它是追逐时尚和个性张扬的标志,方兴未艾,势头正猛。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日前公布的《中国博客调查报告》显示,中国博客空间已达7282万个,博客作者人数达4700万,平均每30个中国人、近每4个网民中就有一个博客作者。“今天,你博了吗?”已经成为当下流行的问候语,以致未“开博”俨然已落伍。但由于约束机制的缺失和自由表达的无度,一系列侵权、隐私、责任等纠纷在博客中屡见不鲜。
对于博客文章是否构成侵权,有人认为其只不过是网络版的个人日记。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任何信息放到网上之后,都不再只是个人的信息了,博文也是如此。博客的本质已经不是个人网络日记,不是私密的空间,而是一个个人管理的网站,是一个公开的空间。
网络专家指出,博客不应是法律管辖的空白地带,正如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一样,人们也不能在博客上为所欲为。无论是博客运营托管商,还是每一个博客作者,在博客上发言、写文章,都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在博客上发言,一旦违反了法律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德,从而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那么也要为此付出代价。
不管是博客,还是BBS或者网上论坛,虽然他们与传统媒体的技术支持有很大不同,具有虚似性、便利性、匿名性等特点。但是,在媒体的本质属性上,它们是没有区别的。所以,各项关于言论尺度的法律条款对于网络媒体同样可以使用。通过网络进行舆论监督,发表个人评论是网络媒体的优势所在,但是,无理性的谩骂与人身攻击不应当被纵容。
如今,博客、BBS、网上论坛上,人身攻击、谩骂成风。这非但违法,而且有可能将虚拟世界里的矛盾延伸到现实世界。每个网上虚拟角色的背后,是一个个现实生活中的人,牵扯着现实世界里的各种关系和利益。
针对博客文章侵权案件的增多,加强规范、管理、监督博客的呼声越来越高。给博客立法,用法律来约束其发展,如实行博客实名制、审定制、许可制等,已成为当务之急。加强博客的管理监督刻不容缓,博客回归理性也是大势所趋。
武向春(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栏目管理、编辑/木非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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