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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有别,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制度,并且给予外资企业以优惠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曾作为改革开放初期吸引外资的一项重要政策,在我国实行多年。归结起来,这种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大致涉及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几个税(费)种。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特别在中国加入WTO之后,由“内外有别”走向“内外并轨”,按照统一的税收制度,给予内外资企业以无差别的税收待遇,便成为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方向或中国税收制度的不二选择。
迄今为止,包括流转税类和所得税类在内的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已经初步完成了“内外并轨”改革。这对于实现税负公平,优化税收环境,进而形成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的新优势,显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然而,也要注意到,在我国现行税制格局中,仍有几个收入规模不大、所占份额较低、易于被忽略的“小税种”,尚停留在“内外有别”状态:(1)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外资企业免征;(2)教育费附加,只对内资企业征收;(3)内资企业缴纳房产税,外资企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可见,要彻底告别我国现行税制上的“内外有别”状态,还必须完成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地产税的内外统一。
鉴于房地产税制的“内外并轨”已经有了初步方案,在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的后续工作,就是尽快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统一提上议事日程。
在改革开放初期,基于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进外资的需要,我国未将外资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时至今日,这一实行了20多年的优惠政策与现时经济社会环境之间的不适应性,已经越来越凸现出来。且不说这种给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政策,事实上是对内资企业的一种歧视并已经产生了抑制内资企业发展的效应,单就征收这两种税(费)的初衷来说,一方面外资企业享受着城市基础建设和市政设施,在外企工作的大部分员工也都是大陆公民;另一方面,这些企业在享受城市基础建设和城市教育资源的同时,却没有履行缴纳相关税(费)义务。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都是说不通的。尤其是在那些外资企业较多的地区,由于应缴未缴的这部分税(费)规模更大,在城市建设和教育事业方面面临的资金来源短缺状况,就更为严峻。
进一步看,从1994年统一企业流转税制到近几年来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经历,我们已经积累下了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的相应经验。以此为基础,将内外资企业税制的“内外并轨”推上一个新的台阶,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实行对所有企业的一视同仁的“国民待遇”,不仅已经势在必行,而且各方面的条件已经成熟。
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覆盖范围扩展至外资企业,从而全面实现“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目标,应当成为一项宜早不宜迟的重要工作。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特别在中国加入WTO之后,由“内外有别”走向“内外并轨”,按照统一的税收制度,给予内外资企业以无差别的税收待遇,便成为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方向或中国税收制度的不二选择。
迄今为止,包括流转税类和所得税类在内的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已经初步完成了“内外并轨”改革。这对于实现税负公平,优化税收环境,进而形成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的新优势,显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然而,也要注意到,在我国现行税制格局中,仍有几个收入规模不大、所占份额较低、易于被忽略的“小税种”,尚停留在“内外有别”状态:(1)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外资企业免征;(2)教育费附加,只对内资企业征收;(3)内资企业缴纳房产税,外资企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可见,要彻底告别我国现行税制上的“内外有别”状态,还必须完成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地产税的内外统一。
鉴于房地产税制的“内外并轨”已经有了初步方案,在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的后续工作,就是尽快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统一提上议事日程。
在改革开放初期,基于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进外资的需要,我国未将外资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时至今日,这一实行了20多年的优惠政策与现时经济社会环境之间的不适应性,已经越来越凸现出来。且不说这种给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政策,事实上是对内资企业的一种歧视并已经产生了抑制内资企业发展的效应,单就征收这两种税(费)的初衷来说,一方面外资企业享受着城市基础建设和市政设施,在外企工作的大部分员工也都是大陆公民;另一方面,这些企业在享受城市基础建设和城市教育资源的同时,却没有履行缴纳相关税(费)义务。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都是说不通的。尤其是在那些外资企业较多的地区,由于应缴未缴的这部分税(费)规模更大,在城市建设和教育事业方面面临的资金来源短缺状况,就更为严峻。
进一步看,从1994年统一企业流转税制到近几年来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经历,我们已经积累下了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的相应经验。以此为基础,将内外资企业税制的“内外并轨”推上一个新的台阶,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实行对所有企业的一视同仁的“国民待遇”,不仅已经势在必行,而且各方面的条件已经成熟。
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覆盖范围扩展至外资企业,从而全面实现“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目标,应当成为一项宜早不宜迟的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