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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出租车开门不小心撞上路过的电动车,车主和保险公司赔偿被撞的老人6.5万元。
青年李强(化名)从南昌某出租公司租赁一辆出租车跑营运。2009年4月24日中午,李强驾驶该出租车载客后在南昌市八一大道停车,乘客开门时,退休工人张保国(化名)驾驶电动车一头撞了上去,造成交通事故。张保国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4.5万元。南昌市公安交管局某大队认定:李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张保国的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自出院之日起,全休6个月。事发前,肇事车在某保险公司南昌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李强支付了张保国4.5万元。由于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协议,故张保国到法院打官司。
法庭上,南昌某出租公司、李强、某保险公司南昌支公司辩称:张保国没有伤残,提出的赔偿要求过高。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强驾驶车辆在街道上停车,下客时未注意紧靠道路边缘停车,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按顺行方向,车身右侧贴近道路边缘停靠"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故李强对事故造成张保国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鉴于事故车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规定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李强承担。出租公司系车主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李强已支付款项足以赔偿张保国的损失,故可免出租公司的连带责任。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南昌支公司从交强险限额内、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张保国5.6万元,李强赔偿张保国9000元。
点评:江西国威律师事务所徐硕友、雷志强律师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处理作了专门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事故处理措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赔偿争议、抢救费用、保险及其额外的赔偿方式等几方面。
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本案中的交通事故,驾驶电动车的张保国不负事故责任,而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肇事司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规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司机承担。
青年李强(化名)从南昌某出租公司租赁一辆出租车跑营运。2009年4月24日中午,李强驾驶该出租车载客后在南昌市八一大道停车,乘客开门时,退休工人张保国(化名)驾驶电动车一头撞了上去,造成交通事故。张保国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4.5万元。南昌市公安交管局某大队认定:李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张保国的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自出院之日起,全休6个月。事发前,肇事车在某保险公司南昌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李强支付了张保国4.5万元。由于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协议,故张保国到法院打官司。
法庭上,南昌某出租公司、李强、某保险公司南昌支公司辩称:张保国没有伤残,提出的赔偿要求过高。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强驾驶车辆在街道上停车,下客时未注意紧靠道路边缘停车,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按顺行方向,车身右侧贴近道路边缘停靠"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故李强对事故造成张保国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鉴于事故车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规定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李强承担。出租公司系车主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李强已支付款项足以赔偿张保国的损失,故可免出租公司的连带责任。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南昌支公司从交强险限额内、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张保国5.6万元,李强赔偿张保国9000元。
点评:江西国威律师事务所徐硕友、雷志强律师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处理作了专门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事故处理措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赔偿争议、抢救费用、保险及其额外的赔偿方式等几方面。
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本案中的交通事故,驾驶电动车的张保国不负事故责任,而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肇事司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规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司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