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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公共领域的建构与发展是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在中国最基层的生动实践。同时,它的发展对构建和谐新农村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对张家界市G乡18个行政村的公共领域构建和发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明确当前农村公共领域的建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进一步指出推动农村公共领域发展的做法。
【关键词】:农村;公共领域;构建;发展
一、农村“公共领域”构建的内涵
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哈贝马斯并没有明确界定“公共领域”的含义,所以很长时间以来对于“公共领域”的具体定义都莫衷一是。直到哈贝马斯说了一段话:“所谓‘公共领域’,我们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由各种对话构成,在这些对话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形成了公众。那时,他们既不是作为商业或专业人士来处理私人行为,也不是作为合法团体接受国家官僚机构的法律规章的规约。当他们在非强制的情况下处理普遍利益问题时,公民们作为一个群体来行动;因此,这种行动具有这样的保障,即他们可以自由地集合和组合,可以自由地表达和公开他们的意见。当这个公众达到较大规模时,这种交往需要一定的传播和影响的手段;今天,报纸和期刊、广播和电视就是这种公共领域的媒介。当公共讨论涉及与国家活动相关的问题时,我们称之为政治的公共领域(以之区别于例如文学的公共领域)。”[]在这里可以看到,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做出的明确定义,其实就是具体说明了“公共领域”有三个基本的要素,即公众、公众意见、传播意见的媒介或者产生意见的场所。
从“公共领域”三个基本要素的角度来看,在哈贝马斯的眼中,公共领域的“公众”是由超脱于个人或集团私利之上、不受国家或其他政治权力(公共权力)规约或为其服务的私人自愿组成,且形成一个群体。公共领域的“公共意见”或“公众舆论”,以建立在公众理性基础上的批判意识为核心,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对公共权力的批评、监督并最终控制公共权力。公共领域的“公共场所”或“公众媒介”,是公众赖以表达、传播自己意见并使之对公共权力形成影响、约束乃至监督、控制的媒介和场所。其中“公众媒介”主要表现为报纸、杂志和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在历史上曾经以沙龙、剧院、宴会、咖啡馆乃至街头集会、广场演讲等形式出现。然而,在农村往往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事情才容易形成农民集中起来讨论的话题,国家大事甚至村外的事情吸引不了“私人”变成“公众”。而且往往政府会加以引导,也就是说民间自发讨论往往与政府工作相结合。比如,在G乡最容易引起讨论的是每年低保名单,村里大部分的人往往会在茶余饭后聚在一起讨论村里某某适合被评为低保户,而谁家里特别有钱,所以不能被评为低保户,这样的情况非常常见。在农村,公共媒介往往不是报纸、广播,而是在村部张贴的通知,G乡有18个行政村,总人口不过一万人,人口最多的A村也只有千余人,人口最少的M只有几百人,仅靠张贴通知、公告和口耳相传已经能够达到信息互通有无的目的。这里没有也不需要咖啡馆等专门的公共场所,村口、街头、(老)树下、河边、渡口、广场、桥边、院坝、晒场、池塘等;餐馆、杂货店、理发店、磨坊、水井等,或者祠堂、教堂、合作社、村委会、村小学等;还有各种农村民俗节庆、婚丧嫁娶等仪式场合,这些都可以成为乡村公共空间,是村民交流信息、人际交往、消磨时光的自由开放空间。
二、农村“公共领域”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中国特有的城市农村发展二元制结构,以及农村长期支持城市建设的历史原因,导致城市发展得太快,农村的发展较慢。在农村,农民的文化素质不高,在涉及利益的问题上只关注利益而没有办法沟通。而伴随着社会进入发展转型期,农村接下来的发展历程中也许会出现并且是有的地方已经出现的矛盾多发期,如民与民的矛盾,民与官的矛盾。同时,随着近年来城市化以及农村社区建设等的展开,又产生了诸多与农民利益相关的新型农村社会问题,就我国农村而言,为了应对农村公共生活危机,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必须扩大和稳定“公用领域”建设,让更多的农民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解农村发展难题。比如参与与农民生活紧密相关的公共事务,包括环境保护、农民医疗、农民就业、养老保障、文化休闲等,这些都是目前农村社会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而仅靠政府力量难以快速有效解决。
实际上,在遇到矛盾时,如果一味由政府调节,有时候会适得其反。通过公民自发构建与政府和个人不同的“第三方”,为矛盾的解决提供了一个“缓冲带”。从“公共领域”的三个角度来分析,农村具有构建“公共领域“的基本条件。农村的地形会直接影响到人口的分布。大部分农民都是本着方便生活生产的原则选择居住地,一般是居住在平坦的地方,距离路边、河边较近,所以基本居住距离相隔都不远,农民聚在一起十分方便,茶余饭后,夜晚乘凉都可以见面。农村的许许多多大事小情,从农业信息,到修路挖渠、整修塘堰、税费收取、计划生育以及纠纷调解都可能让一个白天在田里耕种的农民在晚上和众人聊天时变成一个“公众”,大家聚在一起聊天讨论,自然就会形成统一或者不统一的意见,也就是“公众意见”。
在农村,往往不经意间就形成了“公共领域”,但这样的“公共领域”往往具有临时性,他们因为一件事聚集在一起,形成统一的意见或者愿望,当意见得到接受或者愿望得到实现时,这个“公共领域”也会随之解散。G乡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境内,目前下辖18个行政村,128个村民小组,总人口万余人。在刚刚结束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中,因为对于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要求设定比较严格,且此次补助属于补发,核实难度较大,便委托各村党支部书记召集村民,大家集体讨论某某符不符合条件,其实这就是目前在农村最常见的“公共领域”,与村民自治相结合,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时候选择合适的地点集中讨论,形成意见。在农村,村干部将大家召集起来就关系全村的某项工作进行讨论得出结论是很常见的事情,因为村民自治为农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提供了最基本的制度保障,但是由于村民自治制度并未完全覆盖基层农村的社会管理与服务,仍然有很多边缘性公共领域与突发性的公共问题难以得到有效治理,而这些领域恰恰是农村社会稳定的盲区。 三、农村“公共领域”构建存在的问题
农村“公共领域”虽然在刻意或者非刻意的情况下,在经意或不经意间在慢慢发展,但是总的来看,还是有一些问题的。首先,“公共领域”并非对所有村民都开放。这与农村封闭的环境有关,农村与外界交往较少,受封建遗留要素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公共意见的正常形成。以G乡为例,在村两委换届中,18个行政村的村支两委都有一个或是全部是本村的大姓,由于村民民主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局限性,村民的选择往往是由与自己利益关系大小和血缘关系远近来决定,这样宗族势力便成为竞选者依靠的势力后盾。因为这样当选的村干部很有可能干扰公众意见的形成,为本宗族的人谋取福利更多。其次,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农村尤其是打工经济的推动,农村人口资本流失,人多地少,生产力水平低下,基础设施落后,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流,村里留下的是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这样的情况下,原有道德秩序遭到破坏,更很难谈得上公共精神,农村“空心化”不断加剧,为过去相对稳定的农村带来了诸多变量,没有“公众”,基本难以形成公共领域。最后,由于农民法治意识往往比较单薄,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的认知不足,权利意识不强,导致很多人没有意识到自己是一个社会政治生活和社会公共生活的主体,而非无足轻重的客体,对待与自己息息相关的事情时,如村民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时都没有发挥自己的作用,民主监督意识不强烈。所以,往往良好的公共领域缺乏保障。
三、发展和完善农村“公共领域”的路径
农村“公共领域”的发展有机遇也有挑战,但是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和谐基层发展环境的关键,正确发展和把握“公共领域”的发展尤为重要。首先,要辩证看待社会的发展可能给农村带来一些诸如“空心村”的问题,认识到社会的发展的确帮农村打开了封闭的大门,农民获取信息的方式更多,自由的信息流通让农民有更多讨论的内容,也更容易接触到外界的意见,使得形成的“公共意见”更具合理性、科学性。同时,在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要继续提升基层政府工作能力,加强法制宣传,进一步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如:在G乡,司法便民活动是年度重要工作之一,全年组织司法所和政府干部利用赶集进行普法活动,发放各类法律宣传资料,以此推进普法进程。坚持送法入户,把法律知识送到村民实际生活中,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全乡群众法治意识明显增强。因此,应该经常在农村进行法律宣传,演讲以及进行普法教育,提高法治意识,给农村“公共领域”的良性发展提供保障。其次,当前在农村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越来越多,尤其是伴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需要在“公共领域”开展的活动越来越多。就G乡而言,它位置偏远但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巨大,今年就成立了金四都合作社和五倍子合作社,另有三大“示范片”,分别是百亩“种三产四”示范片、百亩油菜丰产片、50亩土豆示范片,这样的经济发展方式必然要求很多人的参与,在涉及经济利益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这些矛盾与纠纷需要解决,政府又很难时时刻刻顾及到这些内部问题,往往是需要村民之间自己沟通解决,由于这种需求推动,“公共领域“将变得更加重要和常见。最后,通过观察发现,村民自治是农村最常见也是国家大力支持、鼓励农民对涉及切身利益进行自我管理的方式,这种被动的”公共领域“正在越来越规范化,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及《村民自治法》越来越被农民熟知,加之政府在转变自身服务方式、推动村民自治的中切实发挥正确引导作用,农民参与公共领域事务的机会将逐渐增多。
参考文献:
[1](德)哈贝马斯(JuergenHabermas)著,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学林出版社,1999。
【关键词】:农村;公共领域;构建;发展
一、农村“公共领域”构建的内涵
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哈贝马斯并没有明确界定“公共领域”的含义,所以很长时间以来对于“公共领域”的具体定义都莫衷一是。直到哈贝马斯说了一段话:“所谓‘公共领域’,我们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由各种对话构成,在这些对话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形成了公众。那时,他们既不是作为商业或专业人士来处理私人行为,也不是作为合法团体接受国家官僚机构的法律规章的规约。当他们在非强制的情况下处理普遍利益问题时,公民们作为一个群体来行动;因此,这种行动具有这样的保障,即他们可以自由地集合和组合,可以自由地表达和公开他们的意见。当这个公众达到较大规模时,这种交往需要一定的传播和影响的手段;今天,报纸和期刊、广播和电视就是这种公共领域的媒介。当公共讨论涉及与国家活动相关的问题时,我们称之为政治的公共领域(以之区别于例如文学的公共领域)。”[]在这里可以看到,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做出的明确定义,其实就是具体说明了“公共领域”有三个基本的要素,即公众、公众意见、传播意见的媒介或者产生意见的场所。
从“公共领域”三个基本要素的角度来看,在哈贝马斯的眼中,公共领域的“公众”是由超脱于个人或集团私利之上、不受国家或其他政治权力(公共权力)规约或为其服务的私人自愿组成,且形成一个群体。公共领域的“公共意见”或“公众舆论”,以建立在公众理性基础上的批判意识为核心,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对公共权力的批评、监督并最终控制公共权力。公共领域的“公共场所”或“公众媒介”,是公众赖以表达、传播自己意见并使之对公共权力形成影响、约束乃至监督、控制的媒介和场所。其中“公众媒介”主要表现为报纸、杂志和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在历史上曾经以沙龙、剧院、宴会、咖啡馆乃至街头集会、广场演讲等形式出现。然而,在农村往往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事情才容易形成农民集中起来讨论的话题,国家大事甚至村外的事情吸引不了“私人”变成“公众”。而且往往政府会加以引导,也就是说民间自发讨论往往与政府工作相结合。比如,在G乡最容易引起讨论的是每年低保名单,村里大部分的人往往会在茶余饭后聚在一起讨论村里某某适合被评为低保户,而谁家里特别有钱,所以不能被评为低保户,这样的情况非常常见。在农村,公共媒介往往不是报纸、广播,而是在村部张贴的通知,G乡有18个行政村,总人口不过一万人,人口最多的A村也只有千余人,人口最少的M只有几百人,仅靠张贴通知、公告和口耳相传已经能够达到信息互通有无的目的。这里没有也不需要咖啡馆等专门的公共场所,村口、街头、(老)树下、河边、渡口、广场、桥边、院坝、晒场、池塘等;餐馆、杂货店、理发店、磨坊、水井等,或者祠堂、教堂、合作社、村委会、村小学等;还有各种农村民俗节庆、婚丧嫁娶等仪式场合,这些都可以成为乡村公共空间,是村民交流信息、人际交往、消磨时光的自由开放空间。
二、农村“公共领域”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中国特有的城市农村发展二元制结构,以及农村长期支持城市建设的历史原因,导致城市发展得太快,农村的发展较慢。在农村,农民的文化素质不高,在涉及利益的问题上只关注利益而没有办法沟通。而伴随着社会进入发展转型期,农村接下来的发展历程中也许会出现并且是有的地方已经出现的矛盾多发期,如民与民的矛盾,民与官的矛盾。同时,随着近年来城市化以及农村社区建设等的展开,又产生了诸多与农民利益相关的新型农村社会问题,就我国农村而言,为了应对农村公共生活危机,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必须扩大和稳定“公用领域”建设,让更多的农民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解农村发展难题。比如参与与农民生活紧密相关的公共事务,包括环境保护、农民医疗、农民就业、养老保障、文化休闲等,这些都是目前农村社会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而仅靠政府力量难以快速有效解决。
实际上,在遇到矛盾时,如果一味由政府调节,有时候会适得其反。通过公民自发构建与政府和个人不同的“第三方”,为矛盾的解决提供了一个“缓冲带”。从“公共领域”的三个角度来分析,农村具有构建“公共领域“的基本条件。农村的地形会直接影响到人口的分布。大部分农民都是本着方便生活生产的原则选择居住地,一般是居住在平坦的地方,距离路边、河边较近,所以基本居住距离相隔都不远,农民聚在一起十分方便,茶余饭后,夜晚乘凉都可以见面。农村的许许多多大事小情,从农业信息,到修路挖渠、整修塘堰、税费收取、计划生育以及纠纷调解都可能让一个白天在田里耕种的农民在晚上和众人聊天时变成一个“公众”,大家聚在一起聊天讨论,自然就会形成统一或者不统一的意见,也就是“公众意见”。
在农村,往往不经意间就形成了“公共领域”,但这样的“公共领域”往往具有临时性,他们因为一件事聚集在一起,形成统一的意见或者愿望,当意见得到接受或者愿望得到实现时,这个“公共领域”也会随之解散。G乡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境内,目前下辖18个行政村,128个村民小组,总人口万余人。在刚刚结束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中,因为对于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要求设定比较严格,且此次补助属于补发,核实难度较大,便委托各村党支部书记召集村民,大家集体讨论某某符不符合条件,其实这就是目前在农村最常见的“公共领域”,与村民自治相结合,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时候选择合适的地点集中讨论,形成意见。在农村,村干部将大家召集起来就关系全村的某项工作进行讨论得出结论是很常见的事情,因为村民自治为农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提供了最基本的制度保障,但是由于村民自治制度并未完全覆盖基层农村的社会管理与服务,仍然有很多边缘性公共领域与突发性的公共问题难以得到有效治理,而这些领域恰恰是农村社会稳定的盲区。 三、农村“公共领域”构建存在的问题
农村“公共领域”虽然在刻意或者非刻意的情况下,在经意或不经意间在慢慢发展,但是总的来看,还是有一些问题的。首先,“公共领域”并非对所有村民都开放。这与农村封闭的环境有关,农村与外界交往较少,受封建遗留要素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公共意见的正常形成。以G乡为例,在村两委换届中,18个行政村的村支两委都有一个或是全部是本村的大姓,由于村民民主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局限性,村民的选择往往是由与自己利益关系大小和血缘关系远近来决定,这样宗族势力便成为竞选者依靠的势力后盾。因为这样当选的村干部很有可能干扰公众意见的形成,为本宗族的人谋取福利更多。其次,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农村尤其是打工经济的推动,农村人口资本流失,人多地少,生产力水平低下,基础设施落后,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流,村里留下的是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这样的情况下,原有道德秩序遭到破坏,更很难谈得上公共精神,农村“空心化”不断加剧,为过去相对稳定的农村带来了诸多变量,没有“公众”,基本难以形成公共领域。最后,由于农民法治意识往往比较单薄,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的认知不足,权利意识不强,导致很多人没有意识到自己是一个社会政治生活和社会公共生活的主体,而非无足轻重的客体,对待与自己息息相关的事情时,如村民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时都没有发挥自己的作用,民主监督意识不强烈。所以,往往良好的公共领域缺乏保障。
三、发展和完善农村“公共领域”的路径
农村“公共领域”的发展有机遇也有挑战,但是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和谐基层发展环境的关键,正确发展和把握“公共领域”的发展尤为重要。首先,要辩证看待社会的发展可能给农村带来一些诸如“空心村”的问题,认识到社会的发展的确帮农村打开了封闭的大门,农民获取信息的方式更多,自由的信息流通让农民有更多讨论的内容,也更容易接触到外界的意见,使得形成的“公共意见”更具合理性、科学性。同时,在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要继续提升基层政府工作能力,加强法制宣传,进一步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如:在G乡,司法便民活动是年度重要工作之一,全年组织司法所和政府干部利用赶集进行普法活动,发放各类法律宣传资料,以此推进普法进程。坚持送法入户,把法律知识送到村民实际生活中,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全乡群众法治意识明显增强。因此,应该经常在农村进行法律宣传,演讲以及进行普法教育,提高法治意识,给农村“公共领域”的良性发展提供保障。其次,当前在农村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越来越多,尤其是伴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需要在“公共领域”开展的活动越来越多。就G乡而言,它位置偏远但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巨大,今年就成立了金四都合作社和五倍子合作社,另有三大“示范片”,分别是百亩“种三产四”示范片、百亩油菜丰产片、50亩土豆示范片,这样的经济发展方式必然要求很多人的参与,在涉及经济利益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这些矛盾与纠纷需要解决,政府又很难时时刻刻顾及到这些内部问题,往往是需要村民之间自己沟通解决,由于这种需求推动,“公共领域“将变得更加重要和常见。最后,通过观察发现,村民自治是农村最常见也是国家大力支持、鼓励农民对涉及切身利益进行自我管理的方式,这种被动的”公共领域“正在越来越规范化,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及《村民自治法》越来越被农民熟知,加之政府在转变自身服务方式、推动村民自治的中切实发挥正确引导作用,农民参与公共领域事务的机会将逐渐增多。
参考文献:
[1](德)哈贝马斯(JuergenHabermas)著,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学林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