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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合同法、公司法角度论述,矿业企业股权100%转让合同应当认定有效,与国家对矿权保护的规则并无冲突。
【关键词】:矿权;矿业企业股权
矿业企业存在的类型、涉足的领域可能存在多种形态,作者仅就单从事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企业作为研究和讨论。依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所有矿产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依法有偿出让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企业依申请、投标、竞买、承租后得到勘查、开采的权利。
从前述的立法目的来看,国家对矿产资源具有绝对的权利,包括其所有权和出让和的管理监督权。即出让后对企业的勘查情况,开采出售环节依然受到管控,不让企业随意处分。同时,依据规定要求,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投标人、矿业权竞买人、矿业权承租人都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另再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矿业权所得中依法受偿。新的矿业权申请人应符合国际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依法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这已体现出任何单位、企业直接涉足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都应当具有国际规定资质条件。
矿业资源的核心权利我矿业权,也称矿产资源使用权,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简称为矿权。矿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转让人需要是己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受让条件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1]虽然我国对其转让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但因矿产行业存在的巨大利润吸引,矿业权的流转需求十分旺盛,很多当事人出于减少时间成本,逃避高额税费等因素的考虑,直接转让矿业权的比较少,更多的是采用转让股权的方式实现矿业权的转让,大多都涉及法律空白之处或者法律模糊地带。[2]因此,当这类转让合同出现纠纷时,受理法院不同、层级不同、审判人员不同,对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往往不同,甚至判决结果截然相反。
事实上出现上述的判决结果,只是因为没有弄清楚矿业权和矿业股权之间的联系和各自存在的法律本质,没有摆正审判权和行政权。
依据合同法、公司法之规定,非依附于人身的财产权利可以自由转让,矿业权也不列外。矿业股权100%转让之后,受让方并不等于取代了出让方所有的身份,受让方得到的仅仅是股权,即得到的是债权。受让方如果要自己勘查、开采该股权下对应的矿权,应当满足《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新的矿业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之规定。因此,矿业企业股权100%转让合同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下,应当认定该类转让合同有效,其与国家对矿权保护的规则并无冲突。
注释:
[1]魏铁军.矿股关系与矿业规制的研究[J]中国矿业,2012(6).
[2]蒋瑞雪.矿业权与股权自由转让原则的冲突和解决[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0(1).
【关键词】:矿权;矿业企业股权
矿业企业存在的类型、涉足的领域可能存在多种形态,作者仅就单从事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企业作为研究和讨论。依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所有矿产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依法有偿出让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企业依申请、投标、竞买、承租后得到勘查、开采的权利。
从前述的立法目的来看,国家对矿产资源具有绝对的权利,包括其所有权和出让和的管理监督权。即出让后对企业的勘查情况,开采出售环节依然受到管控,不让企业随意处分。同时,依据规定要求,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投标人、矿业权竞买人、矿业权承租人都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另再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矿业权所得中依法受偿。新的矿业权申请人应符合国际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依法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这已体现出任何单位、企业直接涉足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都应当具有国际规定资质条件。
矿业资源的核心权利我矿业权,也称矿产资源使用权,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简称为矿权。矿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转让人需要是己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受让条件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1]虽然我国对其转让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但因矿产行业存在的巨大利润吸引,矿业权的流转需求十分旺盛,很多当事人出于减少时间成本,逃避高额税费等因素的考虑,直接转让矿业权的比较少,更多的是采用转让股权的方式实现矿业权的转让,大多都涉及法律空白之处或者法律模糊地带。[2]因此,当这类转让合同出现纠纷时,受理法院不同、层级不同、审判人员不同,对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往往不同,甚至判决结果截然相反。
事实上出现上述的判决结果,只是因为没有弄清楚矿业权和矿业股权之间的联系和各自存在的法律本质,没有摆正审判权和行政权。
依据合同法、公司法之规定,非依附于人身的财产权利可以自由转让,矿业权也不列外。矿业股权100%转让之后,受让方并不等于取代了出让方所有的身份,受让方得到的仅仅是股权,即得到的是债权。受让方如果要自己勘查、开采该股权下对应的矿权,应当满足《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新的矿业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之规定。因此,矿业企业股权100%转让合同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下,应当认定该类转让合同有效,其与国家对矿权保护的规则并无冲突。
注释:
[1]魏铁军.矿股关系与矿业规制的研究[J]中国矿业,2012(6).
[2]蒋瑞雪.矿业权与股权自由转让原则的冲突和解决[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