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经验性的民主理论不诉诸于规范性因素,仅根据对自我利益的追求这一要素对民主制度的合法性基础进行理解。哈贝马斯对此予以了批判,认为民主理论不能忽略包含道德维度和伦理维度的规范性意义。对民主不应仅作工具主义式的理解。他进而通过探讨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这两种规范性的民主理论的矛盾和张力,试图用第三种规范性民主理论即商议民主理论扬弃内在于上述二者之中的如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权利与善等之间的抽象对立。这种理论努力为政治哲学能够更充分地应对现代社会价值多元和道德冲突的严峻事实提供了一条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