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项目合同争议条款设定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kyk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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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通过对工程项目合同的特点和争议条款设定的管理现状入手,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在此基础上为工程项目合同争议条款设定提出了四条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工程项目合同;争议条款;设定
  一、工程项目合同特点
  (一)合同种类多
  一个工程项目可能会涉及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征地拆迁合同、采购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保险合同、培训合同、劳动合同、物业合同、用水用电合同等多个种类的合同,包括专属管辖的合同和普通管辖的合同以及部分专门法院管辖的合同。
  (二)合同当事人身份复杂
  工程项目合同当事人有政府机关、中央企业、公司和社会组织,也有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合同当事人可能是两方,也可能是三方、四方。
  (三)合同履行地范围广
  以工程为主业的公司,虽有经营承揽的稳定区域,但其具体项目分布仍然是天南海北,对应的合同履行地没有一个稳定的地方。特别是最新的民诉法解释发布以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列入专属管辖范畴之后,争议条款的设定的稳定性进一步被打破。
  二、工程项目合同争议条款设定之现状
  (一)合同管理人员法律素养普遍不高
  工程项目分部范围广,合同管理人员不能确保标配到法务人员,其法律素养可想而知。而合同示范文本并不可能解决项目可能面对的所有问题。
  (二)争议条款设定主动权重视不够
  正因为上述合同管理人员法律素养不高,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文本起草不自觉会依赖于相对方,争议条款设定的主动权及其背后的隐形利益也不自觉就给放弃了。虽然部分管理人员会主动借助于网络收集整理合同文本,但他们并不能灵活设定争议条款,也就不能充分掌握争议条款设定的主动权。
  (三)争议条款设定系统区划不细
  工程项目合同有普通管辖的合同,也有专属管辖的合同,甚至还有专门管辖的合同。面对的当事人有政府机构和中央企业,也有个体户和自然人。不同合同和不同当事人的争议条款设定的自然会有所不同。一般法律素养的人不可能有前述系统区划的认知,而即使专业的人,不系统研究专业的事,也不会有前述系统区划的认知。
  三、工程项目合同争议条款设立不当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地方保护
  因项目分布广和合作方多,争议受诉法院或仲裁委不可避免会在多个地域。而不是当地企业,地方保护很难突破,这是公司诉讼面临的主要风险。
  (二)不稳定不可控
  法律的执行者也即争议最终裁决者为自然人,裁判中主观因素干扰不可避免,加之各地具体政策的迥异,不同地区对相同问题的认知和裁判尺度也不一样,司法环境的不稳定必然带来不可控,风险也就自然而生。
  四、工程项目合同争议条款设定的建议
  (一)配强管理人员
  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合同管理要予以高度重视,合同管理专员要高配,要确保除有工程管理经验外,还要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要有责任心和创新意识,要有一定的协调沟通能力,也要赋予一定实权。此外,公司也应当加强合同管理专员的培训与交流,不断提升其业务素质。
  (二)制定合同范本
  公司應结合项目类别和施工实际情况拟定合同示范文本,推行合同标准化管理,避免经办人员因专业知识缺乏拟定错漏的合同文本,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定期组织检查合同,一方面确保合同范本真正推广应用,一方面及时了解和收集合同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便于及早应对。
  (三)动态收集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日新月异,地方法院对相同合同纠纷有关管辖的政策和理解也不尽相同,系统掌握,全面及时应对是做好合同争议条款设定管理的关键。同时,工程项目也应适时注重“企法”共建工作,为项目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四)具体合同具体应对策略
  1.普通管辖的应对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一般合同争议条款设定应以工程项目法人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同时,通过“合同签订地”等其他与合同有关的实际联系的地点变相实现前述原则。
  2.专属管辖的应对
  工程项目涉及专属管辖的合同种类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突破地域管辖的方式就是仲裁,考虑仲裁地便于对方当事人接受,应以北京上海的商事仲裁机构为宜。同时,合同相对方是政府机构和中央企业的,也应仅可能实现仲裁条款。此外,仲裁机构名称应确保正确完整和唯一;避免仲裁条款和法院管辖同时存在。
  3.专门管辖的运用
  针对不同工程项目类别,争议条款设定选择不同法院或仲裁委管辖也不同。如铁路工程项目设定为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可能比地方法院管辖要好一些。
  4.多个管辖法院的运用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争议条款同时设定多个法院管辖已经被认可。对谈判难度大的客户和多个当事人的合同,争议条款设定可考虑引入多个法院的方案,尽可能争取对公司有利的管辖法院设定。
  5.主合同争议条款最高效力的设定
  为防止合同履约管理失控,应确保在主合同中明确争议条款的最高效力,即合同当事人之后签订的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等涉及到争议解决方式的,均不得对抗此约定。
  参考文献:
  [1]谭敬慧.《建设工程疑难问题与法律实务》[M].法律出版社.
  [2]李玉林.《合同纠纷前沿问题审判实务》[M].中国法制出版社.
  [3]张培亮.《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件裁判要点与裁判规则》[M].法律出版社.
  作者简介:
  张翠荣(1984~ ),女,汉族,山东成武人,经济师,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工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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