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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乌鲁木齐市供热合同签订率偏低,每当出现供热纠纷时,除了用户投诉、供热办等部门监督之外,往往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每年一到供热期,供热单位就一再强调,热力是商品,供热需交费。但是消费者在付了供热费后,也总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而在供热过程中对双方相互制约的《供用热合同》,却一直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供热单位对签订《供用热合同》避而不谈,消费者也不了解正规格式的合同。目前,乌鲁木齐市供热合同签订率偏低,每当出现供热纠纷时,除了用户投诉、供热办等部门监督之外,往往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因此最行之有效的办法是用法律手段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户:费交了,合同从没签过
“你家的暖气费交了吗?交了!那签供用热合同了吗?没有啊!”记者在采访中却发现,目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用热户寥寥无几。
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供热企业应当与用热户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供用热合同》文本应当使用由乌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和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发布的文本。
但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虽然《供用热合同》中已明确要求热企要跟用户签订合同,但是乌市的多数用户对此并不了解。
封先生家住南湖东路一小区,他近日从报纸上得知,交暖气费时可以要求签订供热合同。他询问几位熟识的邻居,“你们签过供热合同吗?没有啊!”大家的答案证实,小区里很多居民和他一样,都不知道需要签订供热合同这样一回事,只觉得把暖气费交到物业公司或者热力公司就行了。
家住青峰路的谢女士说,她所住的是一个老厂子的家属院,每年他们的暖气费都是直接交给热力公司。“我从来都没签过供热合同。”谢女士说,供热公司也从来没要求或是提醒过,每年都是交钱供暖。
记者在南湖路、迎宾路、幸福路等多个小区走访后发现,多数居民只知道交费,并不知道有供热合同一事。
因此,如果供暖期间室温不达标,居民们都是通过物业联系,或者直接找供热企业解决问题,然而供热企业因此需要承担何种责任,自己是否该得到相应补偿,居民并不了解。
家住和田街附近的丁女士告诉记者,她每年都在物业那里交采暖费,物业从来没有说过要签《供用热合同》,而且由于她家是老房子,冬天家里的暖气不是很热,最冷的时候家里的温度常常不能达标,找物业,物业说是供热公司的事,到了供热公司,供热公司说是管网老化导致暖气不热。今年的室内最低温度提高到了20度,家里的温度能不能达标还是一个未知数。她很希望能与供热企业签订合同,她说:“如果签了合同,温度不达标,我也可以讨个说法了。”
据介绍,签订《供用热合同》的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城市供热行为,切实保障城市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用热、依法供热、依法管理。然而供热期已开始,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缴纳供热费的消费者不在少数。
企业:只收钱,从不提签合同
按照有关规定,供热企业在收热费时就应向用户主动讲明要求,并与之签订《供用热合同》。而连日来记者走访了五六家还在催缴供热费的企业,都没有看到签订《供用热合同》的场面。而每一个来交采暖费的用户也几乎没有提出要签《供用热合同》。
许多住宅小区居民告诉记者,每年交供热费只是交钱、开票,没有签订过合同。对于是否知道要与供热公司签合同的事,居民们都说“不知道”。
随后,记者采访了一收费员:交供热费需要签订《供用热合同》吗?得到的回答是:不用,直接交费就行了。在乌市各大居民住宅区,供热公司和物业贴出的缴费通告上也只字未提需要签合同的事。
据了解,许多供热企业之所以不愿与用户签订合同,主要担心这样就等于给自己戴上了“紧箍”,日后一旦不能确保服务质量,就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有一些企业认为,逐门逐户签订合同太麻烦,增加了工作量,人手也不够。更何况很多房屋被出租出去,许多用户一年到头都找不到人,采暖费的收缴也十分困难。
与此同时,一些市民对签订合同的热情也不高。有人认为,只要交了费,就等于与供热方形成合同契约关系,应该享受相应的服务。
矛盾:供热纠纷扯不清
因室内温度不达标而四处投诉的李先生说:“入住楼房已经5年多了,每年都交供热费,但从来没有签订过《供用热合同》。由于没有合同的约束,供热单位的热力不达标,我们只有挨冻。但是如果是用户不交费,供热公司还可以起诉我们,还要交滞纳金,但我们的供热质量谁来保障呢。”
家住民主路春风巷的刘女士反映,进入供热期以来,由于家里的温度一直在16摄氏度左右,而且供暖时间要比统一供暖时间要晚,就算投诉了,也总是得不到及时的解决。
在供热期间,也存在供热公司先供热后收费的情况,但收费情况却让各企业头痛。乌市多家供热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每年采暖费的收缴率都只有80%左右。
一位热企负责人表示,目前供用热合同的签订有三种方式,一种是热企与单位签合同,一种是热企与代收代缴的单位签合同,还有一种是热企与住户签合同。但由于在实际的签合同过程中,很多居民或是欠费单位连人都找不到,如果挨个花时间去找,这对于一个供热企业来说,操作难度很大。即便居民违了约,要采取法律措施的话,就更难和居民相处了。
新疆鼎新旭业律师事务所何宇律师表示,在一些供热合同纠纷案件中,并不全是居民恶意欠费,有些的确是因为温度不够等问题才拒交费的。有的用热户连续多年都是被告,有的被告本身暖气费一年才几百元,而滞纳金就是暖气费的两倍。另一方面,多数供热单位未制定供热管理制度,尤其是测温记录不健全或者没有。诉讼中普遍存在供热单位没有合格的测温记录,举证中缺乏充分证明自己服务质量达标的证据。
新政:热企拒签合同最高罚1万
“热费早就交了,但家里却始终没有热气,我要求退费。”“室温不达标,多次找供热部门,但就是不理睬。”每年供热期到来之后,作为供热纠纷解决部门的咨询电话都会响个不停,但绝大多数的居民维权要求却受阻,原因是供热企业与用热户没有签订供热合同,居民申请仲裁维权无依据。而签订供热合同是对供热单位与居民双方权益的保护,如果供热不达标,市民可依此维权;而对于供热部门,居民欠费也可方便讨回欠费。
根据今年新修订的《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供热期前,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对于拒不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的供热企业,按照规定将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何宇律师介绍,供热合同对供热单位和居民的责任和权利作了明确界定,维护双方的权益。签订合同后,在供热过程中供热方一旦违反合同中相关规定,如供热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时供热,温度不达标等,住户可根据合同讨一个公道说法。
目前,乌市对城市供热经营管理制度做出了新的重大调整,新增了供热单位退出经营的相关规定。如果市民遭遇拒签《供用热合同》的情况,可拨打供热管理部门监督电话投诉。
每年一到供热期,供热单位就一再强调,热力是商品,供热需交费。但是消费者在付了供热费后,也总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而在供热过程中对双方相互制约的《供用热合同》,却一直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供热单位对签订《供用热合同》避而不谈,消费者也不了解正规格式的合同。目前,乌鲁木齐市供热合同签订率偏低,每当出现供热纠纷时,除了用户投诉、供热办等部门监督之外,往往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因此最行之有效的办法是用法律手段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户:费交了,合同从没签过
“你家的暖气费交了吗?交了!那签供用热合同了吗?没有啊!”记者在采访中却发现,目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用热户寥寥无几。
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供热企业应当与用热户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供用热合同》文本应当使用由乌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和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发布的文本。
但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虽然《供用热合同》中已明确要求热企要跟用户签订合同,但是乌市的多数用户对此并不了解。
封先生家住南湖东路一小区,他近日从报纸上得知,交暖气费时可以要求签订供热合同。他询问几位熟识的邻居,“你们签过供热合同吗?没有啊!”大家的答案证实,小区里很多居民和他一样,都不知道需要签订供热合同这样一回事,只觉得把暖气费交到物业公司或者热力公司就行了。
家住青峰路的谢女士说,她所住的是一个老厂子的家属院,每年他们的暖气费都是直接交给热力公司。“我从来都没签过供热合同。”谢女士说,供热公司也从来没要求或是提醒过,每年都是交钱供暖。
记者在南湖路、迎宾路、幸福路等多个小区走访后发现,多数居民只知道交费,并不知道有供热合同一事。
因此,如果供暖期间室温不达标,居民们都是通过物业联系,或者直接找供热企业解决问题,然而供热企业因此需要承担何种责任,自己是否该得到相应补偿,居民并不了解。
家住和田街附近的丁女士告诉记者,她每年都在物业那里交采暖费,物业从来没有说过要签《供用热合同》,而且由于她家是老房子,冬天家里的暖气不是很热,最冷的时候家里的温度常常不能达标,找物业,物业说是供热公司的事,到了供热公司,供热公司说是管网老化导致暖气不热。今年的室内最低温度提高到了20度,家里的温度能不能达标还是一个未知数。她很希望能与供热企业签订合同,她说:“如果签了合同,温度不达标,我也可以讨个说法了。”
据介绍,签订《供用热合同》的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城市供热行为,切实保障城市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用热、依法供热、依法管理。然而供热期已开始,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缴纳供热费的消费者不在少数。
企业:只收钱,从不提签合同
按照有关规定,供热企业在收热费时就应向用户主动讲明要求,并与之签订《供用热合同》。而连日来记者走访了五六家还在催缴供热费的企业,都没有看到签订《供用热合同》的场面。而每一个来交采暖费的用户也几乎没有提出要签《供用热合同》。
许多住宅小区居民告诉记者,每年交供热费只是交钱、开票,没有签订过合同。对于是否知道要与供热公司签合同的事,居民们都说“不知道”。
随后,记者采访了一收费员:交供热费需要签订《供用热合同》吗?得到的回答是:不用,直接交费就行了。在乌市各大居民住宅区,供热公司和物业贴出的缴费通告上也只字未提需要签合同的事。
据了解,许多供热企业之所以不愿与用户签订合同,主要担心这样就等于给自己戴上了“紧箍”,日后一旦不能确保服务质量,就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有一些企业认为,逐门逐户签订合同太麻烦,增加了工作量,人手也不够。更何况很多房屋被出租出去,许多用户一年到头都找不到人,采暖费的收缴也十分困难。
与此同时,一些市民对签订合同的热情也不高。有人认为,只要交了费,就等于与供热方形成合同契约关系,应该享受相应的服务。
矛盾:供热纠纷扯不清
因室内温度不达标而四处投诉的李先生说:“入住楼房已经5年多了,每年都交供热费,但从来没有签订过《供用热合同》。由于没有合同的约束,供热单位的热力不达标,我们只有挨冻。但是如果是用户不交费,供热公司还可以起诉我们,还要交滞纳金,但我们的供热质量谁来保障呢。”
家住民主路春风巷的刘女士反映,进入供热期以来,由于家里的温度一直在16摄氏度左右,而且供暖时间要比统一供暖时间要晚,就算投诉了,也总是得不到及时的解决。
在供热期间,也存在供热公司先供热后收费的情况,但收费情况却让各企业头痛。乌市多家供热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每年采暖费的收缴率都只有80%左右。
一位热企负责人表示,目前供用热合同的签订有三种方式,一种是热企与单位签合同,一种是热企与代收代缴的单位签合同,还有一种是热企与住户签合同。但由于在实际的签合同过程中,很多居民或是欠费单位连人都找不到,如果挨个花时间去找,这对于一个供热企业来说,操作难度很大。即便居民违了约,要采取法律措施的话,就更难和居民相处了。
新疆鼎新旭业律师事务所何宇律师表示,在一些供热合同纠纷案件中,并不全是居民恶意欠费,有些的确是因为温度不够等问题才拒交费的。有的用热户连续多年都是被告,有的被告本身暖气费一年才几百元,而滞纳金就是暖气费的两倍。另一方面,多数供热单位未制定供热管理制度,尤其是测温记录不健全或者没有。诉讼中普遍存在供热单位没有合格的测温记录,举证中缺乏充分证明自己服务质量达标的证据。
新政:热企拒签合同最高罚1万
“热费早就交了,但家里却始终没有热气,我要求退费。”“室温不达标,多次找供热部门,但就是不理睬。”每年供热期到来之后,作为供热纠纷解决部门的咨询电话都会响个不停,但绝大多数的居民维权要求却受阻,原因是供热企业与用热户没有签订供热合同,居民申请仲裁维权无依据。而签订供热合同是对供热单位与居民双方权益的保护,如果供热不达标,市民可依此维权;而对于供热部门,居民欠费也可方便讨回欠费。
根据今年新修订的《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供热期前,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对于拒不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的供热企业,按照规定将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何宇律师介绍,供热合同对供热单位和居民的责任和权利作了明确界定,维护双方的权益。签订合同后,在供热过程中供热方一旦违反合同中相关规定,如供热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时供热,温度不达标等,住户可根据合同讨一个公道说法。
目前,乌市对城市供热经营管理制度做出了新的重大调整,新增了供热单位退出经营的相关规定。如果市民遭遇拒签《供用热合同》的情况,可拨打供热管理部门监督电话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