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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C2000326号)同时废止。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