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企改制引发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来源 :天津检察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uagie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一些国有企业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股份制改革和战略性改组,并对一些国有中小型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承包、租赁、兼.诈、出售等形式的改革,大部分国企经过改制,激发了活力,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但是在国企改制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并呈现出比以往更加明显的两大特征:即职务犯罪不断增多,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和职工的利益;社会矛盾加大,已构成影响社会和政治稳定的隐患。对此,我们专门对目企改制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并组织召开了十余次由改制后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了解到了一些新的、
其他文献
一、建立刑事检察联络点的价值分析首先要明确的是.刑事检察联络点应该是一项制度,而不是一个的独立机构。被指派到联络点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不应是固定的,而是根据监督工作的实
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审查与认定是界定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的首要问题,而犯罪嫌疑人年龄证明的书证主要来自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起诉过
近年来,静海县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十分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促进了当地经济建设与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以下简称第23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
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其外延等同于目前银行和其他金
现阶段,司法警察的职责内容与自侦部门的实际需求还不相适应,办案中存在着与自侦部门的沟通协调不够紧密,办案工作区的管理与防范办案安全的要求还有差距,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尚不够
2013年11月8日,主题为“两大诉讼法修改与检察工作制度的完善”的第七届“天津检察论坛”论文交流与颁奖大会在检察官学院召开。与会领导、专家向获奖论文作者颁发了证书,6名获
2003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各级检察机关根据这一规定对加强案件管理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其中,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便是一种很有成效的实
《刑法修正案》(六)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规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
李某某系现役军人,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8年10月结婚,2001年8月离婚;2003年12月复婚,2006年2月再次离婚;2006年4月再次复婚。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明知张某与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