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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宪法和组织法对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对人大“报告工作”作了规定,其中有不一致的地方。宪法上的“报告工作”有特定的范围,并带有监督控制的意图。宪法上的“报告工作”的责任性质是政治责任,而非法律责任。这种政治责任的责任承担者是担任政治职务者。至于其承担政治责任的方式则要视人大意志而定,因为担任政治职务者是由选举产生的。在法院工作报告通不过事件中,首先要区分法院责任和法官责任,其次,法院责任是一种政治责任,法院院长承担政治责任,最后,法院院长承担政治责任的方式在目前宪法体制下可以由人大行使罢免权来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