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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社会责任具有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属性。法律责任必须履行,不会由于企业发展程度高低及规模大小有区别。道德责任的前提是自愿。市场机制、企业本性、理论渊源以及科技发展水平制约着企业社会责任。科技发展水平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时空范围具有决定作用。营利性政府职能和企业职能的界限具有决定作用,营利水平决定了其道德责任承担的程度。“利益相关者理论”以及竞争机制本身的不确定性导致企业社会责任仅局限于守法义务。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限度;科技水平;营利;市场机制
一、营利决定政府职能和企业的界限及限定其责任程度
(一)营利性是界分企业社会责任和政府职能的依据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就是必须具有营利性。营利性是政府职能和企业合理配置的依据。不然就有可能产生政府的供给职能向企业的头上转嫁,使政府职能和企业之间的合理边界受到模糊。会导致企业把本应由政府履行的公共物品供给义务大量承担过来,使企业利润被挤干。
法律责任是企业是一项守法义务,是企业必须履行的,并不相悖于营利。道德责任是企业营利条件下为社会或他人自愿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对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要防止将其转嫁到企业的头上。
(二)决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程度的是营利水平
增加成本是企业对社会责任进行承担的主要或唯一的形式。在一定阶段内,企业利润是确定的,支出越多所收到的利润就越少。这就会使企业发展能力受到削弱甚至使企业的生存能力受到威胁,势必导致一系列复杂问题的产生。从这个意义上讲,营利水平制约着企业社会责任。然而这仅仅是针对道德责任并不是法律责任来说的。
捐赠是道德责任的主要表现。事实上,很多企业对捐赠是很不情愿意的。当前,更多的企业捐赠的是来自社会舆论,还有的是地方政府的压力。企业道德责任的限度应以自愿为其前提。这既是社会道德所需也是企业自由原则的体现。
必须明确,法律责任与企业营利水平没有任何关系。法律责任是企业必须履行的,只要企业本身存继。道德责任不存在“强加”的问题,遵循自愿原则。法律责任不管企业发展程度、规模如何都必须履行。
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时空范围进行决定是科技水平
人类的理性水平制约着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特别是当时的科技水平。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类活动范围不断扩大,随着法律对生活关系调整的范围也不断扩大,新兴法律部门如太空法、原子能法和自然环境法的出现。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立足于彼时的人类认识能力基础上,受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换而言之任何一部法律在制定的当时都是被认为非常“科学”的。遵守该“科学”法律行为是有效合法的。然而,随着认识能力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科学”的法律目前看来有严重的问题存在。虽然环境保护法规定“谁污染谁治理”等原则及染物的排放标准,也被认真贯彻实施,但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还是无法避免的。在此情况下所产生的损害,不可以认为企业行为是对行政法规、法律的规定的违反,对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没有履行。所以其是根据法律的指引行为的。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对企业负外部性内化导致企业对社会责任进行承担。所以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企业负外部性不能是全部而只能是部分被内化。对于不可能用金钱替代的损害如无法治愈的死亡及伤残、不可回复的环境损害,不管怎样都是无法完全内化。
人有提高、改善生活水平的权利和愿望。企业正是人类找到了提高幸福指数、改善生活的强有力武器。而企业在在人类目标实现的过程中对社会、环境和人类造成损害是在所难免的。企业的从事行为只要按照法律的指引进行,造成损害就会被认为是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我们不可能撇开法律对企业实施道德和法律上的非难。这是尊重法律,更是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决定。所以,对于造成的损害由国家财政或企业通过相关制度自愿提供经济上的帮助来减轻或弥补。
三、市场机制决定特殊条件下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
如果说企业对社会责任要进行承担,破产或裁员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由于破产或裁员必然会对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债权人和职工的利益产生损害,与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相违背。从这个角度上讲,破产及裁员等法律就缺少道德基础。所以,不管在学理还是立法探讨都无法将企业社会责任泛化,不然就会产生笔者所说的这种有些荒谬的情形。在这种特殊条件下,企业只要按照法律行事就是对社会责任履行了。这是特殊条件下的企业社会责任边界的界定。
四、不确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使企业社会责任限于守法义务
“利益相关者理论”指出,“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和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利益相关者理论”看起来非常完美,可以说对社会的各个方面甚至所有方面都予以兼顾,就像济世安邦万灵药。让人感觉一种如果所有企业对其社会责任都认真履行了,药品或食品安全事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就不会出现,社会就会是一番安定和谐的繁荣景象。学者们喜欢徜徉于个人的喜好和理论上的完美,对现实直白和严苛全然不顾。笔者认为,“利益相关者理论”本身具有的不确定性导致其在法律生活根本难以完全实现。事实上,利益相关者理论促使企业社会责任回归于守法义务。
参考文献:
[1]阳秋林.架构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分析指标体系[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5(2).
[2]严俊.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8.
[3]刘广生,肖好峰.社会责任会计研究综述[J].财会月刊,2006(10).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限度;科技水平;营利;市场机制
一、营利决定政府职能和企业的界限及限定其责任程度
(一)营利性是界分企业社会责任和政府职能的依据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就是必须具有营利性。营利性是政府职能和企业合理配置的依据。不然就有可能产生政府的供给职能向企业的头上转嫁,使政府职能和企业之间的合理边界受到模糊。会导致企业把本应由政府履行的公共物品供给义务大量承担过来,使企业利润被挤干。
法律责任是企业是一项守法义务,是企业必须履行的,并不相悖于营利。道德责任是企业营利条件下为社会或他人自愿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对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要防止将其转嫁到企业的头上。
(二)决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程度的是营利水平
增加成本是企业对社会责任进行承担的主要或唯一的形式。在一定阶段内,企业利润是确定的,支出越多所收到的利润就越少。这就会使企业发展能力受到削弱甚至使企业的生存能力受到威胁,势必导致一系列复杂问题的产生。从这个意义上讲,营利水平制约着企业社会责任。然而这仅仅是针对道德责任并不是法律责任来说的。
捐赠是道德责任的主要表现。事实上,很多企业对捐赠是很不情愿意的。当前,更多的企业捐赠的是来自社会舆论,还有的是地方政府的压力。企业道德责任的限度应以自愿为其前提。这既是社会道德所需也是企业自由原则的体现。
必须明确,法律责任与企业营利水平没有任何关系。法律责任是企业必须履行的,只要企业本身存继。道德责任不存在“强加”的问题,遵循自愿原则。法律责任不管企业发展程度、规模如何都必须履行。
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时空范围进行决定是科技水平
人类的理性水平制约着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特别是当时的科技水平。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类活动范围不断扩大,随着法律对生活关系调整的范围也不断扩大,新兴法律部门如太空法、原子能法和自然环境法的出现。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立足于彼时的人类认识能力基础上,受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换而言之任何一部法律在制定的当时都是被认为非常“科学”的。遵守该“科学”法律行为是有效合法的。然而,随着认识能力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科学”的法律目前看来有严重的问题存在。虽然环境保护法规定“谁污染谁治理”等原则及染物的排放标准,也被认真贯彻实施,但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还是无法避免的。在此情况下所产生的损害,不可以认为企业行为是对行政法规、法律的规定的违反,对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没有履行。所以其是根据法律的指引行为的。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对企业负外部性内化导致企业对社会责任进行承担。所以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企业负外部性不能是全部而只能是部分被内化。对于不可能用金钱替代的损害如无法治愈的死亡及伤残、不可回复的环境损害,不管怎样都是无法完全内化。
人有提高、改善生活水平的权利和愿望。企业正是人类找到了提高幸福指数、改善生活的强有力武器。而企业在在人类目标实现的过程中对社会、环境和人类造成损害是在所难免的。企业的从事行为只要按照法律的指引进行,造成损害就会被认为是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我们不可能撇开法律对企业实施道德和法律上的非难。这是尊重法律,更是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决定。所以,对于造成的损害由国家财政或企业通过相关制度自愿提供经济上的帮助来减轻或弥补。
三、市场机制决定特殊条件下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
如果说企业对社会责任要进行承担,破产或裁员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由于破产或裁员必然会对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债权人和职工的利益产生损害,与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相违背。从这个角度上讲,破产及裁员等法律就缺少道德基础。所以,不管在学理还是立法探讨都无法将企业社会责任泛化,不然就会产生笔者所说的这种有些荒谬的情形。在这种特殊条件下,企业只要按照法律行事就是对社会责任履行了。这是特殊条件下的企业社会责任边界的界定。
四、不确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使企业社会责任限于守法义务
“利益相关者理论”指出,“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和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利益相关者理论”看起来非常完美,可以说对社会的各个方面甚至所有方面都予以兼顾,就像济世安邦万灵药。让人感觉一种如果所有企业对其社会责任都认真履行了,药品或食品安全事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就不会出现,社会就会是一番安定和谐的繁荣景象。学者们喜欢徜徉于个人的喜好和理论上的完美,对现实直白和严苛全然不顾。笔者认为,“利益相关者理论”本身具有的不确定性导致其在法律生活根本难以完全实现。事实上,利益相关者理论促使企业社会责任回归于守法义务。
参考文献:
[1]阳秋林.架构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分析指标体系[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5(2).
[2]严俊.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8.
[3]刘广生,肖好峰.社会责任会计研究综述[J].财会月刊,2006(10).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