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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中的民意必须本体性在场,否则就会出现被价值性考量的诸多弊端.在关注“存在者”的本体论模式下,刑法民意处于非在场或“虚拟”在场状态.在诠释学本体论的刑法解释中,法官在“生活世界”里与民众达成合意而使民意“间接”在场,但这种在场仍是有缺陷的.只有在关系本体论中,通过平等的交往与商谈,刑法民意才获得了真正的主体性在场.必须经过平等、充分和真诚的交互性商谈才能搭建这种在场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