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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具有污染因素繁杂、生产工艺多样、对环境影响复杂的特点,而我国实施多年的“谁污染,谁治理”模式效果不佳,因而亟需调整思路,转变治理模式,本文就此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管理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而同时环境质量也每况愈下,全国大范围雾霭天气,各地河流水体水质不断恶化,这些出现在“高能耗、高投入、高污染”粗放式增长格局下的问题,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1]。党的十八大以来,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过往通过追求GDP增长并牺牲环境为代价获得经济高速增长的模式正被扭转,2015年实施的新环保法加大了环境污染治理的力度,排污费征收标准也大幅提高[2]。然而,环境污染治理无法“立竿见影”,要彻底改善环境质量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对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管理关系到这个任务能否顺利实现,因此本文对该项议题进行了分析。
一、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现状与难点分析
1.“谁污染,谁治理”模式的不足与弊端
我国对工业污染一直采用“谁污染,谁治理”模式,政府作为排污企业的监管者,通过推行“三同时”制度监督企业落实污染治理设施的配套建设,再通过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检查、排污口监测等方式,监督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在这种模式下,排污企业要承担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及超标排放、污染事故处理等相关责任,专业环保公司只承担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施工以及提供设备、药剂、技术等服务。由于“羊毛出在羊身上”,企业为维持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要投入较多的费用,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获得更多的利润,很少企业会心甘情愿地满负荷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于是使出了各种投机取巧的手段,例如环保部门来检查时满负荷运转,检查人员一走就降低负荷甚至停用污染治理设施。即使环保部门通过突击检查发现问题,对其施以重罚,排污企业仍然会通过其他手段挽回损失。更严重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发展需要,对重点企业网开一面,就算环保部门想追究这些排污企业的责任,最后也不了了之。所以,这种模式反映出企业难重视、政府难监管、设施运行效率低、污染治理效果差等不足。
2.污染治理工程的复杂性
工业门类多,污染排放物复杂。过去人们喜欢把污染排放物归结为“三废”加噪声,“三废”是废气、废水、废渣,但其实每一种都是非常复杂的“家族”,例如废气除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以外,还有苯系化合物、醇、醛、醚、酚等污染物,更有一些难以鉴别的臭气源。化学污染物种类多,各种污染因子混合成复杂的体系,环保部门只能控制主要污染物,无法控制所有污染物。而且排污企业分属各个行业,不同行业的生产工艺千差万别,这也加大了污染控制的难度。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更是千差万别,有些污染物对人体的危害已经明确,另一些污染物对人体的影响还不甚明了;有些污染物无嗅无味但对人体有害,另一些有臭味但对人体影响并不是很大;有些污染物影响时间较短,另一些有长期潜在影响;有些污染物影响直接,另一些通过其它方式间接影响。
二、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管理对策
1.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近年来,无论是学术界还是中央重要文件中都提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策略,2015年初国务院办公厅更是发布了《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第三方治理模式的推出,将打破实施了几十年的“谁污染,谁治理”模式,而转变为“谁污染,谁付费”的专业化模式,这种模式在国外已成功实施多年,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和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效率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引入并没有转移或弱化排污企业的治污责任,也就是说“谁污染,谁治理”的责任原则仍然是存在的;其次,排污企业既然通过合同将治污义务交由第三方,那么就负有对第三方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作为环保部门来说除了要加强企业排污口的监测以外,还应针对第三方治理模式探索新的更加高效的监督模式。
学界一般认为第三方治理比较适于区域集中的污染者,例如相同污染项目工业园区的工业废水治理,而类型多样、分布分散污染物对第三方治理来说也有难度,如多厂多种成分的废气治理。另外,还需考虑治污成本问题,对于排污企业而言选择第三方治理的理由无外乎达标排放和降低治污成本两项,如果第三方治污成本更高,排污企业选择第三方治理的意愿就不会很强烈,例如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因此,这些因素都应考虑进去,作为监管一方的政府需要扭转排污企业违法成本低于治污成本的怪现象,才是推广第三方治理模式的根本出路。
2.加快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欧美国家实践排污权交易制度已有很多年,证明效果良好。通过利用市场机制,在控制污染物总量的前提下,为排污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我国近年来也在推动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但效果并未显现出来,除了技术上的问题,如排放量与交易量的精确监测等难题,更多的还是政府自身问题,如监管不力、地方保护主义等,所以要完善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特别是政府职能转变问题。作为排污企业,减排必须与企业经营成本控制联系起来;政府要通过经济杠杆的作用推动排污企业自觉减排,并加大治污投入,这样排污权交易制度才能得以实施。
3.利用社会力量加强对企业排污的监督
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政府也加大了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然而,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政府监管资源有限,难以做到全面覆盖,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一个镇就有数千企业,而环保监察人员就是那么多。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利用社会力量进行监管,例如允许非政府环保组织组织监测等。
三、结语
目前,我国环境质量状况仍然非常严峻,而面临的环境污染治理格局依然比较复杂,但国家对环境治理也投入了更大的决心,随着各项工作的扎实推进,在保证经济增长的前提下获得更好的环境质量将不再是梦想,作为环境管理工作者应当更加勤奋工作,为环保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毛晖,汪莉,杨志倩.经济增长、污染排放与环境治理投资[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5):73-79,159.
[2]常杪,杨亮,王世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应用与面临的挑战[J].环境保护,2014,42(20):20-22.
(作者单位:罗定市环境保护局)
关键词: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管理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而同时环境质量也每况愈下,全国大范围雾霭天气,各地河流水体水质不断恶化,这些出现在“高能耗、高投入、高污染”粗放式增长格局下的问题,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1]。党的十八大以来,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过往通过追求GDP增长并牺牲环境为代价获得经济高速增长的模式正被扭转,2015年实施的新环保法加大了环境污染治理的力度,排污费征收标准也大幅提高[2]。然而,环境污染治理无法“立竿见影”,要彻底改善环境质量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对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管理关系到这个任务能否顺利实现,因此本文对该项议题进行了分析。
一、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现状与难点分析
1.“谁污染,谁治理”模式的不足与弊端
我国对工业污染一直采用“谁污染,谁治理”模式,政府作为排污企业的监管者,通过推行“三同时”制度监督企业落实污染治理设施的配套建设,再通过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检查、排污口监测等方式,监督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在这种模式下,排污企业要承担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及超标排放、污染事故处理等相关责任,专业环保公司只承担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施工以及提供设备、药剂、技术等服务。由于“羊毛出在羊身上”,企业为维持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要投入较多的费用,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获得更多的利润,很少企业会心甘情愿地满负荷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于是使出了各种投机取巧的手段,例如环保部门来检查时满负荷运转,检查人员一走就降低负荷甚至停用污染治理设施。即使环保部门通过突击检查发现问题,对其施以重罚,排污企业仍然会通过其他手段挽回损失。更严重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发展需要,对重点企业网开一面,就算环保部门想追究这些排污企业的责任,最后也不了了之。所以,这种模式反映出企业难重视、政府难监管、设施运行效率低、污染治理效果差等不足。
2.污染治理工程的复杂性
工业门类多,污染排放物复杂。过去人们喜欢把污染排放物归结为“三废”加噪声,“三废”是废气、废水、废渣,但其实每一种都是非常复杂的“家族”,例如废气除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以外,还有苯系化合物、醇、醛、醚、酚等污染物,更有一些难以鉴别的臭气源。化学污染物种类多,各种污染因子混合成复杂的体系,环保部门只能控制主要污染物,无法控制所有污染物。而且排污企业分属各个行业,不同行业的生产工艺千差万别,这也加大了污染控制的难度。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更是千差万别,有些污染物对人体的危害已经明确,另一些污染物对人体的影响还不甚明了;有些污染物无嗅无味但对人体有害,另一些有臭味但对人体影响并不是很大;有些污染物影响时间较短,另一些有长期潜在影响;有些污染物影响直接,另一些通过其它方式间接影响。
二、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管理对策
1.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近年来,无论是学术界还是中央重要文件中都提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策略,2015年初国务院办公厅更是发布了《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第三方治理模式的推出,将打破实施了几十年的“谁污染,谁治理”模式,而转变为“谁污染,谁付费”的专业化模式,这种模式在国外已成功实施多年,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和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效率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引入并没有转移或弱化排污企业的治污责任,也就是说“谁污染,谁治理”的责任原则仍然是存在的;其次,排污企业既然通过合同将治污义务交由第三方,那么就负有对第三方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作为环保部门来说除了要加强企业排污口的监测以外,还应针对第三方治理模式探索新的更加高效的监督模式。
学界一般认为第三方治理比较适于区域集中的污染者,例如相同污染项目工业园区的工业废水治理,而类型多样、分布分散污染物对第三方治理来说也有难度,如多厂多种成分的废气治理。另外,还需考虑治污成本问题,对于排污企业而言选择第三方治理的理由无外乎达标排放和降低治污成本两项,如果第三方治污成本更高,排污企业选择第三方治理的意愿就不会很强烈,例如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因此,这些因素都应考虑进去,作为监管一方的政府需要扭转排污企业违法成本低于治污成本的怪现象,才是推广第三方治理模式的根本出路。
2.加快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欧美国家实践排污权交易制度已有很多年,证明效果良好。通过利用市场机制,在控制污染物总量的前提下,为排污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我国近年来也在推动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但效果并未显现出来,除了技术上的问题,如排放量与交易量的精确监测等难题,更多的还是政府自身问题,如监管不力、地方保护主义等,所以要完善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特别是政府职能转变问题。作为排污企业,减排必须与企业经营成本控制联系起来;政府要通过经济杠杆的作用推动排污企业自觉减排,并加大治污投入,这样排污权交易制度才能得以实施。
3.利用社会力量加强对企业排污的监督
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政府也加大了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然而,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政府监管资源有限,难以做到全面覆盖,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一个镇就有数千企业,而环保监察人员就是那么多。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利用社会力量进行监管,例如允许非政府环保组织组织监测等。
三、结语
目前,我国环境质量状况仍然非常严峻,而面临的环境污染治理格局依然比较复杂,但国家对环境治理也投入了更大的决心,随着各项工作的扎实推进,在保证经济增长的前提下获得更好的环境质量将不再是梦想,作为环境管理工作者应当更加勤奋工作,为环保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毛晖,汪莉,杨志倩.经济增长、污染排放与环境治理投资[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5):73-79,159.
[2]常杪,杨亮,王世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应用与面临的挑战[J].环境保护,2014,42(20):20-22.
(作者单位:罗定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