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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4年4月22日,某县开发区A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死亡一人事故。经查明,发生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为该工程北面未搭设脚手架,导致施工人员直接坠至地面死亡。该工程施工现场安监员为谭某,系建设局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安监员。谭某在A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已发现工程北面未搭设脚手架,并向施工单位多次发出了事故隐患整改通知,要求限期停工整改。该工程建设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继续施工,未进行停工整改。谭某将这一情况向局领导汇报后,未采取相关措施,后发生死亡事故。检察机关对谭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发生了分歧。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谭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因是:谭某作为施工现场安监员,发现A工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只是形式上发了事故隐患整改通知,而未进一步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死亡事故,构成玩忽职守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谭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因是:谭某发现A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后,多次向施工单位发出了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并向局领导汇报了这一情况,他已经认真履行了其工作责任,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构成玩忽职守罪主要是看其是否有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其职责的行为,因此,如何界定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便成为認定本罪的关键。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其职责,而且能够履行但却没有履行,这是一种纯粹的不作为。不认真履行是指行为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虽然履行了一定的工作职责,但是没有认真履行到位。该案中谭某已向施工单位发出了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并向局领导汇报了相关情况,显然不属于不履行职责这一情形。如果谭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只能是不认真履行职责这一情形。因此,谭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不认真履行职责,便成为了本案的关键。
要认定谭某是否认真履行了工作职责,首先要分析谭某的工作职责。谭某作为建设局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安监员,负责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排除。在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谭某无权采取强制措施,也无权作出行政处罚,其只能向施工单位发出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如果施工单位不执行整改通知要求的事项,谭某所能做的就是向局领导汇报,由局里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本案中谭某在其职责权限内多次向施工单位发出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但是施工单位未执行,谭某将这一情况向局里作了汇报,笔者认为谭某的职责范围应到此为止,下一步的工作应由其他人负责。因此,谭某在本案中已经认真履行了其工作职责。
持第一种意见的人认为:目前的玩忽职守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在履行职责方面,大都做到了形式到位,但实际上是在走过场,监管缺乏力度,实际就是不认真履行职责。笔者认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是否是在走形式,关键还是要看其工作职责权限。就本案来讲,谭某的职责权限只能是口头或书面责令施工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并无其他强制手段可用,如对方不配合,只能向局领导汇报。因此,不能认为谭某下发整改通知的行为只是在走过场,而应认为其是在最大限度地实际履行其工作职责。
在玩忽职守案件中,受追究的往往是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大多为一般工作人员,职责权限也较小,发现问题只能由领导作决定,但在发生严重后果时却要由他们负责任,而领导决策人员却不受追究,这显然有失公平。在该案中,谭某向局领导汇报了这一情况后,应由局领导作出决定采取相关措施,正是由于局领导未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事故发生,应由局领导对该起事故负责任,而不应追究谭某的刑事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谭某的行为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认真履行了工作职责,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作者: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341800]
2004年4月22日,某县开发区A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死亡一人事故。经查明,发生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为该工程北面未搭设脚手架,导致施工人员直接坠至地面死亡。该工程施工现场安监员为谭某,系建设局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安监员。谭某在A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已发现工程北面未搭设脚手架,并向施工单位多次发出了事故隐患整改通知,要求限期停工整改。该工程建设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继续施工,未进行停工整改。谭某将这一情况向局领导汇报后,未采取相关措施,后发生死亡事故。检察机关对谭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发生了分歧。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谭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因是:谭某作为施工现场安监员,发现A工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只是形式上发了事故隐患整改通知,而未进一步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死亡事故,构成玩忽职守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谭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因是:谭某发现A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后,多次向施工单位发出了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并向局领导汇报了这一情况,他已经认真履行了其工作责任,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构成玩忽职守罪主要是看其是否有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其职责的行为,因此,如何界定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便成为認定本罪的关键。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其职责,而且能够履行但却没有履行,这是一种纯粹的不作为。不认真履行是指行为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虽然履行了一定的工作职责,但是没有认真履行到位。该案中谭某已向施工单位发出了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并向局领导汇报了相关情况,显然不属于不履行职责这一情形。如果谭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只能是不认真履行职责这一情形。因此,谭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不认真履行职责,便成为了本案的关键。
要认定谭某是否认真履行了工作职责,首先要分析谭某的工作职责。谭某作为建设局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安监员,负责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排除。在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谭某无权采取强制措施,也无权作出行政处罚,其只能向施工单位发出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如果施工单位不执行整改通知要求的事项,谭某所能做的就是向局领导汇报,由局里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本案中谭某在其职责权限内多次向施工单位发出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但是施工单位未执行,谭某将这一情况向局里作了汇报,笔者认为谭某的职责范围应到此为止,下一步的工作应由其他人负责。因此,谭某在本案中已经认真履行了其工作职责。
持第一种意见的人认为:目前的玩忽职守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在履行职责方面,大都做到了形式到位,但实际上是在走过场,监管缺乏力度,实际就是不认真履行职责。笔者认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是否是在走形式,关键还是要看其工作职责权限。就本案来讲,谭某的职责权限只能是口头或书面责令施工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并无其他强制手段可用,如对方不配合,只能向局领导汇报。因此,不能认为谭某下发整改通知的行为只是在走过场,而应认为其是在最大限度地实际履行其工作职责。
在玩忽职守案件中,受追究的往往是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大多为一般工作人员,职责权限也较小,发现问题只能由领导作决定,但在发生严重后果时却要由他们负责任,而领导决策人员却不受追究,这显然有失公平。在该案中,谭某向局领导汇报了这一情况后,应由局领导作出决定采取相关措施,正是由于局领导未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事故发生,应由局领导对该起事故负责任,而不应追究谭某的刑事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谭某的行为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认真履行了工作职责,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作者: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34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