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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企业蓬勃发展,相关立法则显得滞后。为了引导、规范股份合作制的发展,统一立法是必要的。把股份合作企业定位为公司,制定一部《股份合作公司法》是可行的选择。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份设置与股份比例、结构要以股份合作制的本质规定性为设计依据,通过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公司时还应妥善处理企业存量资产。企业盈余分配应尽可能实现以按股分红与按劳分红相结合,并处理好积累与分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