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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补充责任,其核心为"顺序性"与"补充性"。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着限制原告的起诉顺序、适用诉讼形态不明以及补充责任人的追偿权缺失等问题,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处理方式。应当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将补充责任诉讼解释为责任的确定程序与责任的履行程序两部分,不区分被侵权人的起诉顺序,采用牵连型的必要诉讼形态,并承认补充责任人的全额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