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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失业保险制度与社会发展中就业的增加和失业的抑制密切相关。为此,对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进行评析,提出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完善法制的角度出发,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措施。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金
[中图分类号]F24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9-0031-01
引言
失业保险制度的定位和价值取向的异同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在改革失业保险制度过程中,积极制定法律法规是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障,加强基金管理是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内在条件,强化失业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是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评析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具体来说有以下变化:1.改“待业保险”为“失业保险”,与国际接轨。2.确立了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3.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得到扩大。4.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面负担的筹资机制。5.合理界定支出范围,确保资金使用效益。6.健全管理体制和经办机构,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与完整,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7.保障失业人员的生活,防止失业,促进就业三位一体。[1]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对社会经济秩序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城镇失业保险主体范围仍有缺陷
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名义包括了所有的城镇企事业单位,但目前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绝大部分是国有企业的职工,相当一部分非国有企业并没有参加失业保险。[2]在社会各行业中,所有具有劳动关系的行业并非都能享受到失业保险,没有达到权利的平等。
(二)在农村和城乡结合地缺乏失业保险的有关法律规定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保险可以有效地转移和应对农村各种灾害风险的机制,在我国,却没有发挥其在分散风险、补偿损失、提高农村综合生产能力等方面应有的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农村保险的加快发展与制度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3]
城乡结合地是农村和城市结合的地区,它既不属于农村也不属于城市,故对这一区域的管理就更为困难,我国对这一地区的失业保险,还没有具体有效的规定。
(三)失业保险统筹层次低,互济功能难以实现
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目前大部分由县市统筹,而多数国家都是实现州级,甚至國家一级统筹。失业保险承受能力与基金的统筹层次成正比,统筹层次越高,失业保险的互济性就越有保障。[4]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就业形势较好,失业保险基金结存量也较大,相反,一些困难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却严重不足,这样便出现了基金总量结存和区域基金短缺并存的局面。
二、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思路探讨
(一)积极推出《社会保险法》,为失业保险奠定基础
我国应当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充分论证做好理论研究,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立基本完善的体制,在此基础上才能继续进行社会保险立法。此外,必须普及人们的保险意识。还应注意以下问题,如企业是否能够承担起应有的保险标准?社会保险的标准能否保障参保人的基本需求等。在《社会保险法》设立完善的基础上,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才有法可依。
(二)制定《失业保险法》,同时加强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
我国要立足国情,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在《社会保障法》的基础上,制定我国的《失业保险法》,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失业的界限,基金的筹集、运营和使用以及用人单位、劳动者和保险机构的权利义务等。提高立法层次,以促进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促进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同时,国务院应当制定与之配套的一系列法规,还应该做好失业保险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以保障失业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出台对农村失业保险保障方面的法律
对农村的失业保障,要加强对农村失业人口的统计,把农村劳动力就业列入政府的宏观调控指标,加快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增加新的就业岗位,大力发展城镇企业,加快城镇化建设,实施有利于农村失业者再就业的农村社会政策,进一步立法以给予农民工权益的保障。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一是要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让大多数农民工能够参加失业保险。二是农民工领取失业保险金,让失业农民工既可以在务工地申领,也可以在原籍申领;三是逐步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的并轨管理,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要制定完善的法制,全面统筹。引导企业和个人改变理念和发展经济,引导他们树立符合市场就业规模需求的价值观念,以促进失业者的再就业,变被动失业生活保障为主动的失业保险制度,从而适应我国就业结构的变化。
【参考文献】
[1][4]宋战奇.论失业保险制度的再完善[J].中国劳动保障,2010(2):35-36.
[2]孙思忠.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经济师,2007(2):63.
[3]杨思思,郝正军,张增显.我国农村保险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J].保险天地,2009(5):46-47.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金
[中图分类号]F24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9-0031-01
引言
失业保险制度的定位和价值取向的异同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在改革失业保险制度过程中,积极制定法律法规是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障,加强基金管理是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内在条件,强化失业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是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评析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具体来说有以下变化:1.改“待业保险”为“失业保险”,与国际接轨。2.确立了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3.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得到扩大。4.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面负担的筹资机制。5.合理界定支出范围,确保资金使用效益。6.健全管理体制和经办机构,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与完整,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7.保障失业人员的生活,防止失业,促进就业三位一体。[1]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对社会经济秩序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城镇失业保险主体范围仍有缺陷
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名义包括了所有的城镇企事业单位,但目前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绝大部分是国有企业的职工,相当一部分非国有企业并没有参加失业保险。[2]在社会各行业中,所有具有劳动关系的行业并非都能享受到失业保险,没有达到权利的平等。
(二)在农村和城乡结合地缺乏失业保险的有关法律规定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保险可以有效地转移和应对农村各种灾害风险的机制,在我国,却没有发挥其在分散风险、补偿损失、提高农村综合生产能力等方面应有的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农村保险的加快发展与制度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3]
城乡结合地是农村和城市结合的地区,它既不属于农村也不属于城市,故对这一区域的管理就更为困难,我国对这一地区的失业保险,还没有具体有效的规定。
(三)失业保险统筹层次低,互济功能难以实现
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目前大部分由县市统筹,而多数国家都是实现州级,甚至國家一级统筹。失业保险承受能力与基金的统筹层次成正比,统筹层次越高,失业保险的互济性就越有保障。[4]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就业形势较好,失业保险基金结存量也较大,相反,一些困难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却严重不足,这样便出现了基金总量结存和区域基金短缺并存的局面。
二、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思路探讨
(一)积极推出《社会保险法》,为失业保险奠定基础
我国应当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充分论证做好理论研究,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立基本完善的体制,在此基础上才能继续进行社会保险立法。此外,必须普及人们的保险意识。还应注意以下问题,如企业是否能够承担起应有的保险标准?社会保险的标准能否保障参保人的基本需求等。在《社会保险法》设立完善的基础上,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才有法可依。
(二)制定《失业保险法》,同时加强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
我国要立足国情,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在《社会保障法》的基础上,制定我国的《失业保险法》,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失业的界限,基金的筹集、运营和使用以及用人单位、劳动者和保险机构的权利义务等。提高立法层次,以促进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促进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同时,国务院应当制定与之配套的一系列法规,还应该做好失业保险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以保障失业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出台对农村失业保险保障方面的法律
对农村的失业保障,要加强对农村失业人口的统计,把农村劳动力就业列入政府的宏观调控指标,加快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增加新的就业岗位,大力发展城镇企业,加快城镇化建设,实施有利于农村失业者再就业的农村社会政策,进一步立法以给予农民工权益的保障。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一是要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让大多数农民工能够参加失业保险。二是农民工领取失业保险金,让失业农民工既可以在务工地申领,也可以在原籍申领;三是逐步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的并轨管理,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要制定完善的法制,全面统筹。引导企业和个人改变理念和发展经济,引导他们树立符合市场就业规模需求的价值观念,以促进失业者的再就业,变被动失业生活保障为主动的失业保险制度,从而适应我国就业结构的变化。
【参考文献】
[1][4]宋战奇.论失业保险制度的再完善[J].中国劳动保障,2010(2):35-36.
[2]孙思忠.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经济师,2007(2):63.
[3]杨思思,郝正军,张增显.我国农村保险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J].保险天地,2009(5):4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