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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是一种将硬件、平台、软件等计算资源封装成服务并通过网络提供给客户使用的商业模式.其“一切皆服务”的特征给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带来了挑战。云服务提供商的rIsP/IcP角色的混合性和IsP身份类别的多重性.使得实践中对其法律身份的甄别存在困难。在具体规则的适用上,云服务商的主观过错认定需要回归民法范畴,并采用“因素主义”;“通知一删除”规则在云计算环境下的内涵也应当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