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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林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任北京市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研究所副所长,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务部等机构有较为密切的合作关系;他曾为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提供建议,现仍与12330热线中国(北京)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进行一些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近日,《经济》记者就创业创新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对他进行了专访。
《经济》:今年两会多次提到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而创业创新的关键在于促进技术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技术创新二者之间有何内在联系?
王洪林: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技术创新的前提和基础,只有知识产权得到保护才能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无论是技术创新、思想创新还是企业管理制度创新都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付出,如果知识产权得不到合法保护就会使创新的积极性受到打击。
历史实践表明,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够完善的国家其创新能力普遍较差,很难成为创新型国家;而科技发展较好的国家同时也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我国的经济发展实践同样印证了上述观点,前些年我国许多行业如电器、计算机等的发展主要靠借鉴和学习已有的技术,虽然有过一段发展状况较好的时期,但是能够在国际上立足的自有民族品牌和自主创新成果却少之又少。那时我国虽有《专利法》,但执行力度不够。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和对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大量科技创新型企业不断涌现,树立了很多优秀民族品牌。所以设立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所必须的。
《经济》:您认为哪些企业和群体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需要最为迫切?
王洪林:对此需要最为迫切的是技术型的中小微企业及大学生创业群体。他们的实力相对弱小,独有的想法或技术是其赖以生存的根本,以此吸引投资,才能在市场中长久立足、发展壮大。而这些独有的想法或技术一旦被“山寨”,对他们的打击将是致命的。大型企业同样需要知识产权保护,但由于自身技术发展较为成熟,实力雄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相对小一些。
《经济》:您对此有何建议?
王洪林:首先,要保证自己的技术没有侵犯其他人的知识产权;其次,要提高重视程度,参照我国相关立法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充分利用现有制度如申请专利等将自己的技术或想法转变为有形成果,并在企业内部建立保护制度,通过法律手段使技术得到市场认可;最后,在生产经营中充分利用和发展自己的技术,适应市场需求、配合市场融资来想方设法打开局面,保证技术与资本的顺利对接。
《经济》:也有一些观点认为,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知识产权的维权费用过于高昂难以负担,影响了他们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对此您怎么看?
王洪林:确实存在部分中小微企业难以负担知识产权保护费用的情况,部分中小微企业针对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进行诉讼需要承担高昂的时间成本及诉讼费用,并且取证往往非常困难,最终赔偿甚至入不敷出。
我国《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等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遭受侵害的潜在损失往往很难举证。近两年我国为此采取了相关的扶持政策,如12330中国(北京)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会为中小微企业维权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帮助。
虽然知识产权保护会增加企业的一些成本费用,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初衷就是保护企业通过知识产权在市场中获取相对垄断的利润,在法律制度建设越来越完善的今天,是不会阻碍技术创新及企业发展的。近年来我国中小型企业的迅速发展,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落实与加强有直接关系,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作用在技术型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体现得更为明显。
《经济》:我国的法律建设进程并不算特别长,政府提供知识产权保护补贴是否说明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这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还是我国当前发展阶段所面临的特殊情况?
王洪林:其实各国的中小企业都普遍面临知识产权保护较为困难的问题,但有些国家相关制度较为成熟、市场经济较为完善,因此相关的扶持政策并不像我国这样集中。我国经济正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创新型转变,要求我们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维权的大力支持也是基于这样的原因,以经济扶持来鼓励技术创新,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企业的初期成长发展。
当前我国对技术型企业的扶持力度非常大,比如小米在印度遇到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局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很多建议和指导。以前我国在部分法院中设立知识产权庭,但2014年11月首家知识产权法院在北京成立,随后又成立了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问题,体现了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经济》:当前专利申请周期较长,具体原因包括哪些?
王洪林:主要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因为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步审查、公布、实质审查以及授权五个阶段。且专利授予后会赋予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因此审查过程必须慎重严谨。专利申请周期长,除了审查的原因外,申请人是否要求提前公开、答复意见和缴纳相关费用的时间也都会影响申请周期,因此,对于重要的发明创造,建议申请人还是委托专业机构帮助自己申请。
虽然申请周期较长,但专利授权之后受到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很大,因此审核阶段的等待也是非常值得的。
《经济》:今年两会多次提到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而创业创新的关键在于促进技术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技术创新二者之间有何内在联系?
王洪林: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技术创新的前提和基础,只有知识产权得到保护才能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无论是技术创新、思想创新还是企业管理制度创新都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付出,如果知识产权得不到合法保护就会使创新的积极性受到打击。
历史实践表明,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够完善的国家其创新能力普遍较差,很难成为创新型国家;而科技发展较好的国家同时也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我国的经济发展实践同样印证了上述观点,前些年我国许多行业如电器、计算机等的发展主要靠借鉴和学习已有的技术,虽然有过一段发展状况较好的时期,但是能够在国际上立足的自有民族品牌和自主创新成果却少之又少。那时我国虽有《专利法》,但执行力度不够。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和对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大量科技创新型企业不断涌现,树立了很多优秀民族品牌。所以设立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所必须的。
《经济》:您认为哪些企业和群体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需要最为迫切?
王洪林:对此需要最为迫切的是技术型的中小微企业及大学生创业群体。他们的实力相对弱小,独有的想法或技术是其赖以生存的根本,以此吸引投资,才能在市场中长久立足、发展壮大。而这些独有的想法或技术一旦被“山寨”,对他们的打击将是致命的。大型企业同样需要知识产权保护,但由于自身技术发展较为成熟,实力雄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相对小一些。
《经济》:您对此有何建议?
王洪林:首先,要保证自己的技术没有侵犯其他人的知识产权;其次,要提高重视程度,参照我国相关立法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充分利用现有制度如申请专利等将自己的技术或想法转变为有形成果,并在企业内部建立保护制度,通过法律手段使技术得到市场认可;最后,在生产经营中充分利用和发展自己的技术,适应市场需求、配合市场融资来想方设法打开局面,保证技术与资本的顺利对接。
《经济》:也有一些观点认为,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知识产权的维权费用过于高昂难以负担,影响了他们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对此您怎么看?
王洪林:确实存在部分中小微企业难以负担知识产权保护费用的情况,部分中小微企业针对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进行诉讼需要承担高昂的时间成本及诉讼费用,并且取证往往非常困难,最终赔偿甚至入不敷出。
我国《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等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遭受侵害的潜在损失往往很难举证。近两年我国为此采取了相关的扶持政策,如12330中国(北京)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会为中小微企业维权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帮助。
虽然知识产权保护会增加企业的一些成本费用,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初衷就是保护企业通过知识产权在市场中获取相对垄断的利润,在法律制度建设越来越完善的今天,是不会阻碍技术创新及企业发展的。近年来我国中小型企业的迅速发展,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落实与加强有直接关系,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作用在技术型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体现得更为明显。
《经济》:我国的法律建设进程并不算特别长,政府提供知识产权保护补贴是否说明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这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还是我国当前发展阶段所面临的特殊情况?
王洪林:其实各国的中小企业都普遍面临知识产权保护较为困难的问题,但有些国家相关制度较为成熟、市场经济较为完善,因此相关的扶持政策并不像我国这样集中。我国经济正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创新型转变,要求我们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维权的大力支持也是基于这样的原因,以经济扶持来鼓励技术创新,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企业的初期成长发展。
当前我国对技术型企业的扶持力度非常大,比如小米在印度遇到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局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很多建议和指导。以前我国在部分法院中设立知识产权庭,但2014年11月首家知识产权法院在北京成立,随后又成立了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问题,体现了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经济》:当前专利申请周期较长,具体原因包括哪些?
王洪林:主要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因为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步审查、公布、实质审查以及授权五个阶段。且专利授予后会赋予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因此审查过程必须慎重严谨。专利申请周期长,除了审查的原因外,申请人是否要求提前公开、答复意见和缴纳相关费用的时间也都会影响申请周期,因此,对于重要的发明创造,建议申请人还是委托专业机构帮助自己申请。
虽然申请周期较长,但专利授权之后受到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很大,因此审核阶段的等待也是非常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