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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上海自贸区作为我国推动开放型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试点项目,其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投资管理制度在设立之初便引来了学界的巨大关注,该制度中的多项新举措降低了外资准入的门槛及限制,鼓励外国投资的引入。本文将从上海自贸区运行现状出发,对比美国、韩国的经验,前瞻性提出我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 负面清单;上海自贸区;外资准入
一、 “负面清单”模式发展进程简述
“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INGS)”模式秉承“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念,以否定清单的形式列明限制或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领域,外资可以自由进入清单未列明的行业,并与本国投资享有同等待遇,称为“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准入前国民待遇(PRE-ESTABLISHMENT)”模式相对应的便是“正面清单”+“准入后国民待遇”模式,该模式下政府对外国投资进行事先审查,准许设立后外资方可享受国民待遇,我国目前仍然采取的是这一模式。
“负面清单”与“正面清单”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两种模式,“正面清单”模式在国际上最具有代表性的是GATS对于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各国自行选择允许准入的服务部门列入清单,而对清单中未列明的领域则禁止外资进入,这种模式下一国可以有效保护本国弱势行业不受到外来资本的冲击,但是随着国际上对于国际、区际间贸易的需求逐渐加大,“正面清单”模式对于外资的限制逐渐成为影响外资进入中国的阻碍。对比2015年和2011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产业由79条减为38条,禁止类产业由38条减少到36条,表明政府正在不断放宽外资进入的门槛鼓励外资进入。
“负面清单”模式则是发起于美国,在美国主导建立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服务贸易相关规定中首次提出了“不符措施(NON-CONFORMING MEASURES)”概念,即一国可以不承担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其他义务的例外情形。由一系列例外情形规定构成“负面清单”,形成“负面清单”+“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投资模式。此后美国在国际上大力推行这一模式,并将其写入2012年BIT范本,国际上其他国家也更多采取这一模式。上海自贸区此次实行“负面清单”模式是该模式能否在全国实行的试点,中美BIT谈判中双方就是否采用“负面清单”+“准入前国民待遇”模式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之后达成了一致,谈判深入到负面清单内容的新阶段。
二、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现状分析
上海自贸区自2014年9月挂牌成立以来,对于“负面清单”+“准入前国民待遇”的试点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建立起了以“负面清单”为核心的投资管理制度,政府职能由事前对投资审核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督。2015年1月商务部公开《外国投资法(意见稿)》中提出逐渐废除外资三法中的外资审批制,转而适用“负面清单”+“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模式,表明政府决心在全国范围内适用“负面清单”模式,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放开外资准入限制。2015年版负面清单较之于2014年版进一步减少17条,并统一适用于上海、广州、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但是从目前中国与日韩签订的《中日韩投资协定》以及中国近年来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来看,仍停留在“正面清单”作为准入基础,提高准入后待遇的阶段。①
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模式与双边投资协定中的“负面清单”模式在性质上存在差异。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内容的增减与更改由一国政府决定,而双边投资协定中的负面清单内容则是谈判双方相互合议的结果,一经确定后便不轻易修改。基于对于法律稳定性、对外资吸引力考虑,通常情况下对于否定清单的增加需要非常谨慎,因此在制定负面清单的过程中更加倾向于在一开始设立较为复杂的负面清单,在仔细研究后逐步减少条目放开限制。由于未来行业的发展存在不可预见的情形,负面清单不可能将这些情形预先列明,因此部分学者建议在此情形下充分利用“负面清单”的例外条款,设立高标准的例外门槛一起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②
上海自贸区设立之初,由于其性质特殊导致其“负面清单”的法律性质以及自贸区设立程序是否合法的争议,由于公布形式为上海市政府发文,属于规范性文件而并非立法意义上法律,2014年7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对上海自贸区先关活动进行立法规范,如今上海自贸区“负a面清单”模式已经有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立法监管体系可以被广泛推广适用,中国在上海自贸区的试点过程中对“负面清单”模式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顺应国际趋势在双边投资谈判中引入“负面清单”模式作为投资标准。
三、 我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国际做法的比较研究
(一) 典型国家关于负面清单的做法
诸多国家在发展本国负面清单时均有不同的特点,经历了诸多抉择与挑战,在此,笔者仅以美国与韩国为例,介绍两种典型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1. 美国
作为经济发达的资本输出入大国,美国可谓是负面清单实施方面的先驱,早在与日签订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就有体现,经过多年发展,也日渐成熟。在此,对美国采取的准入前国民待遇以及负面清单制度予以归纳总结。
美国的负面清单是作为BIT、FTA附件的形式出现的,针对服务以及投资,按照缔约国权利受限程度,共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允许保留的现有限制措施;第二类是允许保留现有限制措施,但是缔约国同时保留对限制措施的修订权。第三类则是针对金融领域的限制措施。③
作为外商投资自由化的主力推行者,身负资本输出国以及资本输入国的双重身份,在扩大投资自由化的同时,美国也不会贸然行事,其对投资者以及国家安全保护方面的做法也是可圈可点的,例如透明度要求、例外条款以及安全审查机制等,均体现了美国扩大自由化以与自我保护并重的方略。
2. 韩国
韩国的负面清单实践不同于美国,往往是分布在协定正文和附件的各个部分,同时,也主要集中在一些涉及重点领域的章节之中。 韩国在负面清单施行中,值得借鉴的应该是对清单产业的选择方面。韩国对清单的产业选择主要是根据本国相关产业的发展程度高低进行的,对于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命脉的重点产业,进行严格管控;针对竞争力欠缺的行业则进行重点保护;然而,对于那些竞争力较强的产业也并非全盘开放,不施加任何限制,对于颇具竞争力的产业,再进行细分,寻找其中的薄弱环节,从而做出相关保留。④ 韩国通过这种产业选择方式,在扩大开放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本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全方位的保护。
(二) 我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不足
我国自从2013年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摸索至今,各方各面都取得了不错的进展,但也暴露出以下几个显著问题。
1. 负面清单的施行缺少配套的法律法规。
通过对美国负面清单的考察可得,其在第一类允许保留的现有限制措施中,除了行业部门、限制措施之外,还有一栏是关于各限制措施的法律依据,这对清单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上海自贸区成立至今,负面清单模式的运行仍然缺少足够的法律支撑。对于负面清单行业范围审查主体、审查职责的划分,负面清单制定的程序,明确和解释负面清单内容等方面都没有系统性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诸多问题亟待法律解决,负面清单的发展仍需配套的法律法规支撑。
2. 负面清单的透明度和开放性不足。
高透明度和高开放性是基于保障本国和投资者利益而对负面清单做出的要求之一。通过将我国2015年版负面清单进行分析和对比,虽然相比2014年版进一步瘦身,但对多数特别管理措施缺少执行的细则,且“禁止类”特别管理措施比“限制类”少,这就给管理部门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间,存在专权滥权的可能性。透明度高低是投资者决定是否投资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应在这方面进行改进。
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以及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主要目的就是扩大开放力度,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外国投资者。目前来看,2015版负面清单的内容仍有可调整的空间,在金融等方面开放力度不足,需要进一步与国际规则接轨。
3. 负面清单管理机制的不足
负面清单的管理机制包括监管和纠纷解决两方面。从监管方面来说,主要依据为上海市政府公布的《管理办法》,首先上海自贸区未确定一个权威性的监管主体,目前上海自贸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自贸区的运行和监管,但它只是上海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没有立法权、司法权等权力,其权威性不足,监管效果势必受影响;其次,《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监管的方式和程序,导致监管不力之后果。
从纠纷解决方面来说,作为外商投资最直接的窗口,上海自贸区内投资纠纷不时发生,但纠纷解决的规则、方式、程序等缺少与自贸区相匹配的规定,仍不足以满足我国进一步推进自贸区改革的需要。
四、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可完善的方向
(一) 完善相应的法律保障
1. 整理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其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前提。美国在于其他国家签订对外投资协定时,其负面清单的内容往往是根据各行各业的法律规范来定夺,从而避免负面清单与国内法律发生冲突。我国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尚处于摸索阶段,从上海自贸区的实践来看,2014版、2015版的负面清单均以2011年的指导目录为基础来制定,而非以国内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容易造成负面清单内容与国内法律相脱离,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发生冲突。因此,在探讨和实践对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法律法规完善之前,有必要系统性的梳理目前我国施行的外商投资相关法律规范。明确哪些措施规定不一,哪些法规相互冲突,哪些条款需要修订,从而确定完善负面清单法律体系需要努力的方向。
2. 补充相关的法律法规
除了对现行的相关法律进行了整理之外,在欠缺国内法律法规的支撑和规范的行业,尤其是服务业,应当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补充规制负面清单的法律规范。因此,在切实推进负面清单管理的要求下,进行新一轮的废、改、立,即废除与当前社会发展要求不符的,阻碍经济发展的法规;修改存在部分过时条款的法规;在缺少法律规制的行业,制定符合目前经济开放和社会发展形势的法律法规。同时,理顺国际双边投资协定、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国内投资相关法律的关系,加快“外资三法”的修订(《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势在必行。
制定新的法律规范,立法的主体和程序是很关键的问题。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中国对外商投资管理的新模式,是否存在创新立法模式的可能性?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全国人大赋予上海自贸区特别立法权,允许其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符合国内外形势和要求的法律规范,从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同样,立法的程序中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专家讨论和论证,保证法律制定过程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出台最终的法律文本。
(二) 提高负面清单的开放性与透明度
从一方面来说,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应当对其范围进行评估,进一步提高我国负面清单的开放性。随着世界经济的增长,各国间经济往来日益密切,贸易规则也层出不穷。在全球化趋势席卷各国的情形下,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势必也被卷入全球经济浪潮中。只有恰当的开放负面清单范围,改革其内容,与世界接轨,才能对外商产生更大的吸引力,发展上海自贸区。
从另一方面来说,负面清单要求的核心之一就是不符措施的透明度,即详细的披露不符措施相关信息。虽然相比而言,2015版负面清单在透明度方面已有进步,但是对部分管理措施及限制性措施模糊不明。因此,透明度不仅包括披露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而且要求披露包含在法律法规中投资限制性措施的性质、范围、水平等。为了给外商营造公正透明的投资环境,我国需要加强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的透明度,并且要提高负面清单的质量,不能一味追求清单瘦身,进而为切实实践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奠定基础。 (三) 改革负面清单的管理机制
1. 创建有效的监管机制
在对自贸区的监管方面,上海自贸区借鉴投资大国的成功经验,提高监管效率,保证监管的合法公正。这就要求一方面在监管依据方面的发展,即通过立法来保证监管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规范监管方式和途径;另一方面是监管方式的改革,即通过借鉴他国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来进行监管,比如分类监管,网络监管等方式,便利上海自贸区内贸易和投资活动。
2. 扩展纠纷解决渠道
有效解决外商投资纠纷是上海自贸区主管部门必须面对的问题之一。国务院和上海市政府针对上海自贸区出台了多个规范性文件,但多为实体法,缺少有关纠纷解决的程序法。而在负面清单的实践中,亟需一套规范的程序来解决纠纷,国家应从立法层面来完善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纠纷解决程序。我国初次在上海自贸区实践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新行业的产生等方面缺少经验,我国应该在利用现有纠纷解决方式前提下,借鉴其他国家的处理经验,寻求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完善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上海自贸区运行一年有余的背景下,如何建立以负面清单模式为基础的外商投资管理新模式是重中之重。在美国的积极推动下,以美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准的投资自由化标准向全球推广,我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需要从美国等贸易投资大国借鉴有益经验,推进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管理的成功实践,将这一成功经验复制全国,可以形成国家新的投资管理体制和开放模式,进而推动我国外商投资的进一步跨越。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只有在充分开放的基础和平台上,才能进一步刺激整个国家的市场开放,甚至下一步的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
项目基金: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前瞻性分析[本论文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资助项目”课题成果,批准文号:2015S0637.]
参考文献:
[1]孙元欣:《外资负面清单管理的国际镜鉴:上海自贸区例证》,《宏观经济》,2014年第10期,第37-45页
[2] 龚柏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模式法律分析》,《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3年第6期,第23-33页
[3] 聂平香,戴丽华:《美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探析及对我国的借鉴》,《国际贸易》,2014年第4期,第33-36页
[4] 孙婵,肖湘:《负面清单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其对上海自贸区的启示》,《重庆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第33-43页
[5] See Khalil. Treatment of Investment in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ICSID Review.Foreign Investment Law Journal,1992,(7):pp.55-57.
[6] 龚晓峰:《法无禁止即可为——“负面清单”模式介绍》,《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年第9期,第15-19页.
注释:
① 钱晓萍.中国与中亚五国双边投资条约准入规则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4(6):60.
② 龚柏华.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模式法律分析[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3(11-20-6),23.
③ 聂平香,戴丽华. 美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探析及对我国的借鉴[J]. 国际贸易,2014,04:33-36.
④ 武芳. 韩国负面清单中的产业选择及对我国的启示[J]. 国际贸易,2014,06:34-38.
【关键词】 负面清单;上海自贸区;外资准入
一、 “负面清单”模式发展进程简述
“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INGS)”模式秉承“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念,以否定清单的形式列明限制或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领域,外资可以自由进入清单未列明的行业,并与本国投资享有同等待遇,称为“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准入前国民待遇(PRE-ESTABLISHMENT)”模式相对应的便是“正面清单”+“准入后国民待遇”模式,该模式下政府对外国投资进行事先审查,准许设立后外资方可享受国民待遇,我国目前仍然采取的是这一模式。
“负面清单”与“正面清单”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两种模式,“正面清单”模式在国际上最具有代表性的是GATS对于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各国自行选择允许准入的服务部门列入清单,而对清单中未列明的领域则禁止外资进入,这种模式下一国可以有效保护本国弱势行业不受到外来资本的冲击,但是随着国际上对于国际、区际间贸易的需求逐渐加大,“正面清单”模式对于外资的限制逐渐成为影响外资进入中国的阻碍。对比2015年和2011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产业由79条减为38条,禁止类产业由38条减少到36条,表明政府正在不断放宽外资进入的门槛鼓励外资进入。
“负面清单”模式则是发起于美国,在美国主导建立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服务贸易相关规定中首次提出了“不符措施(NON-CONFORMING MEASURES)”概念,即一国可以不承担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其他义务的例外情形。由一系列例外情形规定构成“负面清单”,形成“负面清单”+“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投资模式。此后美国在国际上大力推行这一模式,并将其写入2012年BIT范本,国际上其他国家也更多采取这一模式。上海自贸区此次实行“负面清单”模式是该模式能否在全国实行的试点,中美BIT谈判中双方就是否采用“负面清单”+“准入前国民待遇”模式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之后达成了一致,谈判深入到负面清单内容的新阶段。
二、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现状分析
上海自贸区自2014年9月挂牌成立以来,对于“负面清单”+“准入前国民待遇”的试点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建立起了以“负面清单”为核心的投资管理制度,政府职能由事前对投资审核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督。2015年1月商务部公开《外国投资法(意见稿)》中提出逐渐废除外资三法中的外资审批制,转而适用“负面清单”+“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模式,表明政府决心在全国范围内适用“负面清单”模式,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放开外资准入限制。2015年版负面清单较之于2014年版进一步减少17条,并统一适用于上海、广州、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但是从目前中国与日韩签订的《中日韩投资协定》以及中国近年来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来看,仍停留在“正面清单”作为准入基础,提高准入后待遇的阶段。①
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模式与双边投资协定中的“负面清单”模式在性质上存在差异。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内容的增减与更改由一国政府决定,而双边投资协定中的负面清单内容则是谈判双方相互合议的结果,一经确定后便不轻易修改。基于对于法律稳定性、对外资吸引力考虑,通常情况下对于否定清单的增加需要非常谨慎,因此在制定负面清单的过程中更加倾向于在一开始设立较为复杂的负面清单,在仔细研究后逐步减少条目放开限制。由于未来行业的发展存在不可预见的情形,负面清单不可能将这些情形预先列明,因此部分学者建议在此情形下充分利用“负面清单”的例外条款,设立高标准的例外门槛一起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②
上海自贸区设立之初,由于其性质特殊导致其“负面清单”的法律性质以及自贸区设立程序是否合法的争议,由于公布形式为上海市政府发文,属于规范性文件而并非立法意义上法律,2014年7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对上海自贸区先关活动进行立法规范,如今上海自贸区“负a面清单”模式已经有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立法监管体系可以被广泛推广适用,中国在上海自贸区的试点过程中对“负面清单”模式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顺应国际趋势在双边投资谈判中引入“负面清单”模式作为投资标准。
三、 我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国际做法的比较研究
(一) 典型国家关于负面清单的做法
诸多国家在发展本国负面清单时均有不同的特点,经历了诸多抉择与挑战,在此,笔者仅以美国与韩国为例,介绍两种典型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1. 美国
作为经济发达的资本输出入大国,美国可谓是负面清单实施方面的先驱,早在与日签订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就有体现,经过多年发展,也日渐成熟。在此,对美国采取的准入前国民待遇以及负面清单制度予以归纳总结。
美国的负面清单是作为BIT、FTA附件的形式出现的,针对服务以及投资,按照缔约国权利受限程度,共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允许保留的现有限制措施;第二类是允许保留现有限制措施,但是缔约国同时保留对限制措施的修订权。第三类则是针对金融领域的限制措施。③
作为外商投资自由化的主力推行者,身负资本输出国以及资本输入国的双重身份,在扩大投资自由化的同时,美国也不会贸然行事,其对投资者以及国家安全保护方面的做法也是可圈可点的,例如透明度要求、例外条款以及安全审查机制等,均体现了美国扩大自由化以与自我保护并重的方略。
2. 韩国
韩国的负面清单实践不同于美国,往往是分布在协定正文和附件的各个部分,同时,也主要集中在一些涉及重点领域的章节之中。 韩国在负面清单施行中,值得借鉴的应该是对清单产业的选择方面。韩国对清单的产业选择主要是根据本国相关产业的发展程度高低进行的,对于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命脉的重点产业,进行严格管控;针对竞争力欠缺的行业则进行重点保护;然而,对于那些竞争力较强的产业也并非全盘开放,不施加任何限制,对于颇具竞争力的产业,再进行细分,寻找其中的薄弱环节,从而做出相关保留。④ 韩国通过这种产业选择方式,在扩大开放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本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全方位的保护。
(二) 我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不足
我国自从2013年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摸索至今,各方各面都取得了不错的进展,但也暴露出以下几个显著问题。
1. 负面清单的施行缺少配套的法律法规。
通过对美国负面清单的考察可得,其在第一类允许保留的现有限制措施中,除了行业部门、限制措施之外,还有一栏是关于各限制措施的法律依据,这对清单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上海自贸区成立至今,负面清单模式的运行仍然缺少足够的法律支撑。对于负面清单行业范围审查主体、审查职责的划分,负面清单制定的程序,明确和解释负面清单内容等方面都没有系统性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诸多问题亟待法律解决,负面清单的发展仍需配套的法律法规支撑。
2. 负面清单的透明度和开放性不足。
高透明度和高开放性是基于保障本国和投资者利益而对负面清单做出的要求之一。通过将我国2015年版负面清单进行分析和对比,虽然相比2014年版进一步瘦身,但对多数特别管理措施缺少执行的细则,且“禁止类”特别管理措施比“限制类”少,这就给管理部门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间,存在专权滥权的可能性。透明度高低是投资者决定是否投资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应在这方面进行改进。
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以及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主要目的就是扩大开放力度,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外国投资者。目前来看,2015版负面清单的内容仍有可调整的空间,在金融等方面开放力度不足,需要进一步与国际规则接轨。
3. 负面清单管理机制的不足
负面清单的管理机制包括监管和纠纷解决两方面。从监管方面来说,主要依据为上海市政府公布的《管理办法》,首先上海自贸区未确定一个权威性的监管主体,目前上海自贸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自贸区的运行和监管,但它只是上海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没有立法权、司法权等权力,其权威性不足,监管效果势必受影响;其次,《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监管的方式和程序,导致监管不力之后果。
从纠纷解决方面来说,作为外商投资最直接的窗口,上海自贸区内投资纠纷不时发生,但纠纷解决的规则、方式、程序等缺少与自贸区相匹配的规定,仍不足以满足我国进一步推进自贸区改革的需要。
四、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可完善的方向
(一) 完善相应的法律保障
1. 整理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其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前提。美国在于其他国家签订对外投资协定时,其负面清单的内容往往是根据各行各业的法律规范来定夺,从而避免负面清单与国内法律发生冲突。我国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尚处于摸索阶段,从上海自贸区的实践来看,2014版、2015版的负面清单均以2011年的指导目录为基础来制定,而非以国内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容易造成负面清单内容与国内法律相脱离,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发生冲突。因此,在探讨和实践对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法律法规完善之前,有必要系统性的梳理目前我国施行的外商投资相关法律规范。明确哪些措施规定不一,哪些法规相互冲突,哪些条款需要修订,从而确定完善负面清单法律体系需要努力的方向。
2. 补充相关的法律法规
除了对现行的相关法律进行了整理之外,在欠缺国内法律法规的支撑和规范的行业,尤其是服务业,应当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补充规制负面清单的法律规范。因此,在切实推进负面清单管理的要求下,进行新一轮的废、改、立,即废除与当前社会发展要求不符的,阻碍经济发展的法规;修改存在部分过时条款的法规;在缺少法律规制的行业,制定符合目前经济开放和社会发展形势的法律法规。同时,理顺国际双边投资协定、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国内投资相关法律的关系,加快“外资三法”的修订(《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势在必行。
制定新的法律规范,立法的主体和程序是很关键的问题。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中国对外商投资管理的新模式,是否存在创新立法模式的可能性?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全国人大赋予上海自贸区特别立法权,允许其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符合国内外形势和要求的法律规范,从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同样,立法的程序中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专家讨论和论证,保证法律制定过程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出台最终的法律文本。
(二) 提高负面清单的开放性与透明度
从一方面来说,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应当对其范围进行评估,进一步提高我国负面清单的开放性。随着世界经济的增长,各国间经济往来日益密切,贸易规则也层出不穷。在全球化趋势席卷各国的情形下,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势必也被卷入全球经济浪潮中。只有恰当的开放负面清单范围,改革其内容,与世界接轨,才能对外商产生更大的吸引力,发展上海自贸区。
从另一方面来说,负面清单要求的核心之一就是不符措施的透明度,即详细的披露不符措施相关信息。虽然相比而言,2015版负面清单在透明度方面已有进步,但是对部分管理措施及限制性措施模糊不明。因此,透明度不仅包括披露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而且要求披露包含在法律法规中投资限制性措施的性质、范围、水平等。为了给外商营造公正透明的投资环境,我国需要加强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的透明度,并且要提高负面清单的质量,不能一味追求清单瘦身,进而为切实实践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奠定基础。 (三) 改革负面清单的管理机制
1. 创建有效的监管机制
在对自贸区的监管方面,上海自贸区借鉴投资大国的成功经验,提高监管效率,保证监管的合法公正。这就要求一方面在监管依据方面的发展,即通过立法来保证监管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规范监管方式和途径;另一方面是监管方式的改革,即通过借鉴他国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来进行监管,比如分类监管,网络监管等方式,便利上海自贸区内贸易和投资活动。
2. 扩展纠纷解决渠道
有效解决外商投资纠纷是上海自贸区主管部门必须面对的问题之一。国务院和上海市政府针对上海自贸区出台了多个规范性文件,但多为实体法,缺少有关纠纷解决的程序法。而在负面清单的实践中,亟需一套规范的程序来解决纠纷,国家应从立法层面来完善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纠纷解决程序。我国初次在上海自贸区实践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新行业的产生等方面缺少经验,我国应该在利用现有纠纷解决方式前提下,借鉴其他国家的处理经验,寻求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完善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上海自贸区运行一年有余的背景下,如何建立以负面清单模式为基础的外商投资管理新模式是重中之重。在美国的积极推动下,以美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准的投资自由化标准向全球推广,我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需要从美国等贸易投资大国借鉴有益经验,推进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管理的成功实践,将这一成功经验复制全国,可以形成国家新的投资管理体制和开放模式,进而推动我国外商投资的进一步跨越。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只有在充分开放的基础和平台上,才能进一步刺激整个国家的市场开放,甚至下一步的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
项目基金: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前瞻性分析[本论文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资助项目”课题成果,批准文号:2015S0637.]
参考文献:
[1]孙元欣:《外资负面清单管理的国际镜鉴:上海自贸区例证》,《宏观经济》,2014年第10期,第37-45页
[2] 龚柏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模式法律分析》,《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3年第6期,第23-33页
[3] 聂平香,戴丽华:《美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探析及对我国的借鉴》,《国际贸易》,2014年第4期,第33-36页
[4] 孙婵,肖湘:《负面清单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其对上海自贸区的启示》,《重庆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第33-43页
[5] See Khalil. Treatment of Investment in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ICSID Review.Foreign Investment Law Journal,1992,(7):pp.55-57.
[6] 龚晓峰:《法无禁止即可为——“负面清单”模式介绍》,《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年第9期,第15-19页.
注释:
① 钱晓萍.中国与中亚五国双边投资条约准入规则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4(6):60.
② 龚柏华.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模式法律分析[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3(11-20-6),23.
③ 聂平香,戴丽华. 美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探析及对我国的借鉴[J]. 国际贸易,2014,04:33-36.
④ 武芳. 韩国负面清单中的产业选择及对我国的启示[J]. 国际贸易,2014,06:3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