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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以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鉴定问题作为出发点,提出完善的基本措施。
关键词:医疗纠纷;案件;鉴定问题
医疗鉴定往往是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患者家属最重视的一个部分。但就目前的发展形式来看,医院在鉴定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二者之间的矛盾,使纠纷由此升级。
一、我国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存在的问题
1.鉴定形式不统一
鉴定形式不统一是问题的主要形式之一。当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家属通常想要通过鉴定来获得事情的真相,看问题是否在医院方面。医疗组织首先会对患者进行鉴定,当结果与家属心中所想不同时,他们通常会选择起诉的手段进行处理。法院要将报告与鉴定要求提送到相关部门进行重新鉴定,从结果上来看究竟是哪一方的错误。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会将报告已送到医学鉴定部门之中,如果排除了医学事故这一原因,则将问题在组织部门予以解决。如果证明是医学事故的原因,家属受到的人身损害赔偿会高于医疗事故中所出现的损伤。从这种情况上来讲,家属一般不会将鉴定形式以医疗事故进行起诉提交,而是以人身损害的方式进行处理。这样既延迟了审判的时间,又使司法的办事效率降低,影响了其他人员的法定审核过程,使矛盾进一步深化。
2.医学会缺乏独立性
医院与患者家属矛盾简化的基础是能够还家属一个公道,医学会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评定。从机构独立性上来讲,由于医学会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鉴定机构,很多时候无法做到真正的公平。从经费的来源上来讲,医学会凭借的是各医院的卫生机关进行的补助而存在的。从担当的主要人员上来讲,医学会中的评定人员不仅是该部门的专家,还是某所医院的成员。这样的双重身份使得医学会无法保持决定的公正性、过程也不是完全透明的。许多医学鉴定人员为了维护医院的利益甚至可以弄虚作假,或者在结论上明显偏向医院。这样的不实结论不仅无法使患者家属接受,并且会引起他们的怒气。即使医学会以绝对公正的态度进行评定,其身份也不能使人完全的信服,并且缺少客观性,激发矛盾。
3.缺乏有效的司法鉴定管理
有效的司法鉴定管理是鉴定方式得到完善的重要保证之一。我国鉴定机构的种类与数量都非常可观。但在这些机构当中,并没有一个相关健全的管理机制来对他们进行约束。中央司法机关没有对各地方的鉴定规则进行细化,也没有组成相应的鉴定小组,在专业人员鉴定的基础上完善鉴定方法。甚至在许多城市当中,他们将鉴定医院以收益的多少进行划分,将经营不善的医院作为主要的鉴定部门。这样的鉴定机构既缺少实践性,又不能够使家属信服,甚至降低了这个医疗队伍的素质。
二、我国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的完善措施
1.制定统一的医疗鉴定标准
统一医疗鉴定标准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体现:第一,重新设立新的医学鉴定机构。对新机构的要求是应该独立在医院之外,其中的鉴定人员既不是医院的主要成员,又有一定的专业性。新的医疗系统也要与患者家属保持一定的距离,在中立的角度上做到真正公平的判断。另外,医疗系统要做到信息资源的整合,听取双方的意见,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客观的判断。新建医疗机构的责任负责人应该是具有丰富的医学事故处理经验,能够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出最准确的判断。第二,医疗事故鉴定规则的统一性。在结论分析上,鉴定人员要形成标准的见解,在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执行程序上进行分析与处理,为高效医疗鉴定制度打下良好基础,以主体独立的形态呈现在人民的面前[1]。
2.设置独立的医学鉴定团队
为了使患者家属做到最大程度上的满意,保证鉴定机构的独立性是非常重要的。从医疗鉴定的整体性上来把握,应该首先设立一个与卫生部门和司法部门脱轨的相关机构。由于医学鉴定中可能会涉及到多种知识,所以在人员的组成上一定要有全面性与综合性。独立机构应该以各省市卫生机构的批准下予以运行,鉴定结果也要通过法院的审核方可认证。在医疗机关、法律机关的双重监督下实施。为了扩大医学鉴定的实践能力,提升综合素质。在人员的设置上也应该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要建立一个具有技术性的医疗事故评定组织,此团队在应该实现多领域、多角度的融会贯通。主要人员由法学界、医学界的评定专家来担任,形成一个综合性的评价队伍,使患者家属能够从不同的方面来了解此次事件,并且达到绝对的信任[2]。
3.明确鉴定范围
鉴定范围的明确也是化解纠纷的主要方式。一般情况下,患者家属在失去亲人的情况下很可能会出现一些不理智的情况。在他们的心中,更倾向于医疗事故的产生。根据这种现象,鉴定范围的明确通常是必不可少的。第一,在鉴定保证书中,应该明确将责任界限进行划分,将事故形成的因果关系进行逐一罗列。这样更能够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出现。第二,法医应该提供完善的医学病历检验凭证,将鉴定结果后的责任进行逐一区分。另一方面,要对医学鉴定过程中的过错方责任进行详细的標注,同时在与患者家属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制定[3]。
三、结语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是当前社会中时常会发生的民事纠纷,它是由于患者对鉴定结论与处理方式的不满意,进行的一种申诉方式。为了避免纠纷中所产生的矛盾升级,国家应该从问题的源头出发,建立独立的医疗鉴定机构,将鉴定标准予以明确,在公正责任划分的前提下完善鉴定制度,力求将双方的伤害降到最低,缓解二者之间的矛盾,使鉴定形式更加科学,管理更加有效。
参考文献:
[1]刘志勤.医疗机构如何应对司法鉴定[A].浙江省医学会医学伦理学与卫生法学分会.2008年浙江省医学伦理学与卫生法学学术年会论文汇编[C].浙江省医学会医学伦理学与卫生法学分会:,2008:4.
[2]万昊.《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医疗纠纷诉讼情况研究[D].北京中医药大学,2013.
[3]崔妍.我国医疗鉴定制度研究[D].复旦大学,2013.
关键词:医疗纠纷;案件;鉴定问题
医疗鉴定往往是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患者家属最重视的一个部分。但就目前的发展形式来看,医院在鉴定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二者之间的矛盾,使纠纷由此升级。
一、我国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存在的问题
1.鉴定形式不统一
鉴定形式不统一是问题的主要形式之一。当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家属通常想要通过鉴定来获得事情的真相,看问题是否在医院方面。医疗组织首先会对患者进行鉴定,当结果与家属心中所想不同时,他们通常会选择起诉的手段进行处理。法院要将报告与鉴定要求提送到相关部门进行重新鉴定,从结果上来看究竟是哪一方的错误。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会将报告已送到医学鉴定部门之中,如果排除了医学事故这一原因,则将问题在组织部门予以解决。如果证明是医学事故的原因,家属受到的人身损害赔偿会高于医疗事故中所出现的损伤。从这种情况上来讲,家属一般不会将鉴定形式以医疗事故进行起诉提交,而是以人身损害的方式进行处理。这样既延迟了审判的时间,又使司法的办事效率降低,影响了其他人员的法定审核过程,使矛盾进一步深化。
2.医学会缺乏独立性
医院与患者家属矛盾简化的基础是能够还家属一个公道,医学会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评定。从机构独立性上来讲,由于医学会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鉴定机构,很多时候无法做到真正的公平。从经费的来源上来讲,医学会凭借的是各医院的卫生机关进行的补助而存在的。从担当的主要人员上来讲,医学会中的评定人员不仅是该部门的专家,还是某所医院的成员。这样的双重身份使得医学会无法保持决定的公正性、过程也不是完全透明的。许多医学鉴定人员为了维护医院的利益甚至可以弄虚作假,或者在结论上明显偏向医院。这样的不实结论不仅无法使患者家属接受,并且会引起他们的怒气。即使医学会以绝对公正的态度进行评定,其身份也不能使人完全的信服,并且缺少客观性,激发矛盾。
3.缺乏有效的司法鉴定管理
有效的司法鉴定管理是鉴定方式得到完善的重要保证之一。我国鉴定机构的种类与数量都非常可观。但在这些机构当中,并没有一个相关健全的管理机制来对他们进行约束。中央司法机关没有对各地方的鉴定规则进行细化,也没有组成相应的鉴定小组,在专业人员鉴定的基础上完善鉴定方法。甚至在许多城市当中,他们将鉴定医院以收益的多少进行划分,将经营不善的医院作为主要的鉴定部门。这样的鉴定机构既缺少实践性,又不能够使家属信服,甚至降低了这个医疗队伍的素质。
二、我国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的完善措施
1.制定统一的医疗鉴定标准
统一医疗鉴定标准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体现:第一,重新设立新的医学鉴定机构。对新机构的要求是应该独立在医院之外,其中的鉴定人员既不是医院的主要成员,又有一定的专业性。新的医疗系统也要与患者家属保持一定的距离,在中立的角度上做到真正公平的判断。另外,医疗系统要做到信息资源的整合,听取双方的意见,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客观的判断。新建医疗机构的责任负责人应该是具有丰富的医学事故处理经验,能够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出最准确的判断。第二,医疗事故鉴定规则的统一性。在结论分析上,鉴定人员要形成标准的见解,在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执行程序上进行分析与处理,为高效医疗鉴定制度打下良好基础,以主体独立的形态呈现在人民的面前[1]。
2.设置独立的医学鉴定团队
为了使患者家属做到最大程度上的满意,保证鉴定机构的独立性是非常重要的。从医疗鉴定的整体性上来把握,应该首先设立一个与卫生部门和司法部门脱轨的相关机构。由于医学鉴定中可能会涉及到多种知识,所以在人员的组成上一定要有全面性与综合性。独立机构应该以各省市卫生机构的批准下予以运行,鉴定结果也要通过法院的审核方可认证。在医疗机关、法律机关的双重监督下实施。为了扩大医学鉴定的实践能力,提升综合素质。在人员的设置上也应该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要建立一个具有技术性的医疗事故评定组织,此团队在应该实现多领域、多角度的融会贯通。主要人员由法学界、医学界的评定专家来担任,形成一个综合性的评价队伍,使患者家属能够从不同的方面来了解此次事件,并且达到绝对的信任[2]。
3.明确鉴定范围
鉴定范围的明确也是化解纠纷的主要方式。一般情况下,患者家属在失去亲人的情况下很可能会出现一些不理智的情况。在他们的心中,更倾向于医疗事故的产生。根据这种现象,鉴定范围的明确通常是必不可少的。第一,在鉴定保证书中,应该明确将责任界限进行划分,将事故形成的因果关系进行逐一罗列。这样更能够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出现。第二,法医应该提供完善的医学病历检验凭证,将鉴定结果后的责任进行逐一区分。另一方面,要对医学鉴定过程中的过错方责任进行详细的標注,同时在与患者家属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制定[3]。
三、结语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是当前社会中时常会发生的民事纠纷,它是由于患者对鉴定结论与处理方式的不满意,进行的一种申诉方式。为了避免纠纷中所产生的矛盾升级,国家应该从问题的源头出发,建立独立的医疗鉴定机构,将鉴定标准予以明确,在公正责任划分的前提下完善鉴定制度,力求将双方的伤害降到最低,缓解二者之间的矛盾,使鉴定形式更加科学,管理更加有效。
参考文献:
[1]刘志勤.医疗机构如何应对司法鉴定[A].浙江省医学会医学伦理学与卫生法学分会.2008年浙江省医学伦理学与卫生法学学术年会论文汇编[C].浙江省医学会医学伦理学与卫生法学分会:,2008:4.
[2]万昊.《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医疗纠纷诉讼情况研究[D].北京中医药大学,2013.
[3]崔妍.我国医疗鉴定制度研究[D].复旦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