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终身教育立法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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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终身教育立法对于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尤其是终身教育的发展和推广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由于终身教育工作在我国还没有得到完全的普及和发展,所以关于终身教育的立法研究一直是社会问题中的热点,为我国教育界所关注。本文将以湖南省的实践与探索为例,探索我国终身教育立法工作的主要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 终身教育 终身立法 教育制度 改革措施
  基金项目:本文为湖南广播电视大学课题XDK2014-C-8《湖南省终身教育立法研究》课题成果。
  作者简介:张可人,湖南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法学、教育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223-02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知识社会已经悄然来临。终身教育作为社会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在许多国家都得到了立法的实践和普及。“终身教育”这一概念最早是由1965年时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人教育局局长的保罗·郎格朗提出,迅速得以流行并成为许多国家对于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意识到,若使一个民族达到繁荣昌盛,对于国民的教育必不可少,并积极制定有关终身教育的法律法规,以支撑终身教育体制的建立与发展。我国在终身教育立法方面也积极响应号召,对其展开集中研究。这些实践与探索虽然还不是很完善,却也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我国终身教育的研究领域。
  一、我国“终身教育”立法的现状
  我国法律的发展由来已久,但是关于教育的条例却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才逐渐集中并渐渐走向正轨。从最早的1980年颁布的《学位条例》到1998 年实施的《高等教育法》,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我国颁布了七部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除此之外,为了使教育界的法律条例得到补充和完善,国务院还针对此制定了《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十余项教育行政法规以及教育部颁发的200多项行政规章。199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具有中国特色且符合中国实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以建立。但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需求不断变化,我国的教育法体系还有待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随着全球化进程,终身教育理念在我国也得到了宣扬,但是我国对于终身教育的立法工作还远远不够,无法与时代相接轨。
  但是我国的宪法中虽然没对“终身教育”作出详细的定义以及明确地提出,但是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作出了原则上的维护,可以说是为终身教育法规的建立奠定了原则性基础。同时,我国在地方性终身教育法规的建立上,也取得了一定的建树。如福建省实现了终身教育立法的领头和开创,于2005年率先颁布了《福建省终身教育条例》,这是我国的首部有关终身教育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是对于终身教育立法的突破。上海市紧随其后,与2011年正式颁布《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随后,太原市以及云南省都相继出台了有关终身教育立法的草案,为我国的终身教育立法工作作出贡献和补充。这些省市条例的先后颁布,说明我国正对终身教育立法渐渐产生重视,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教育事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肯定了终身教育立法的价值。
  但是对于这些法律法规来讲,地方性较强,在对全国人民进行规范方面略显不足,缺陷较多,如途径的间接性、手段的脆弱性等等,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的建设进程来说,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
  二、湖南省对终身教育立法的实践探索
  除了上文中提到的省市如福建、上海等已经产生相关的法律条例外,我国的许多省市也正在对终身教育的立法行动作出相应的探索和实践。湖南省也不例外。
  湖南省从2010年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推进终身教育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湘发〔2010〕9号)文件以来,对终身教育活动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推广,使终身教育在省政府的提倡和普及下,得到了较快发展。尤其是在社区教育和学习型组织建设上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果。据统计,终身教育的开展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效果,全省70%以上人口得到了终身教育活动的普及和覆盖。
  但是,与上海、北京、云南、河北、福建等省推进终身教育的成果相比,湖南省在终身教育的法律制定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缺陷和不足,主要体现在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建设、活动载体搭建、开放大学建设、科研平台构建等方面,工作还比较落后,需要针对实际情况对终身教育的立法工作做出相应的改善。
  目前距离2020年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只有短短5年的时间,对于建立终身教育体系以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讲,时间紧迫,必须加快探索的脚步,使法律法规的制定得到落实。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若想及时完成目标,需要省委、省政府将终身教育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采取相关有效措施。
  湖南省应加快制定湖南终身教育法规。上文中已经提及到,目前我国福建、上海、太原等省市已陆续出台了《终身教育条例》。湖南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教育厅尽快将《湖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安排进入立法计划和立法程序,尽快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和草拟法案,明确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终身教育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使我省全体公民接受终身教育有法可依。
  三、窥探湖南终身教育立法的不足和问题
  从湖南省的相关实践以及相关教育法规的发展现状来看,虽然在地方性法规上已经对终身教育立法活动做出了贡献,国家也对终身教育立法予以越来越多的重视和鼓励,但总的来说,湖南省关于终身立法的法律基础还是相当薄弱,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一)终身教育立法保障制度的缺乏
  上文中我们已经提到,我国宪法中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以及义务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概括,并对公民的受教育权作除了原则性的保护。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和阻碍,我省目前无法将终身教育作为一项独立的宪法权利来进行。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虽然对依法治教活动作出了推广和普及,但是未能对国外的教育制度进行扬弃,忽视了终身教育这一概念,没有将终身教育作为一项独立的宪法权利来进行。由于我省在立法的探索和实践中,对终身教育的地位、目标任务、载体、机构、教师编制、经费、实施路径、考核评估等仍然未给予明确规定与要求,开展终身教育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所以在目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终身教育的立方保障制度仍十分缺失。   (二)现有终身教育立法滞后
  除了终身教育立法保障制度的缺失,对于我国目前的终身教育立法现状来看,程序缓慢滞后,无法跟上全民终身教育的目标。随着党的十六大的开展,学习型社会的提及使得终身教育激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关注。并且随着终身教育概念的推广和普及工作,我国也积极对此做出响应,在政策方面以及发展规划方面都对终身教育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和号召,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国家的这些举措为终身教育立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为法律的建立奠定了实践基础。但是政策的发行并不能代替终身教育法律的颁布工作,政策和法律虽然都是硬性的,不容违背的,但政策缺乏强制执行力,对于终身教育来说,只有做到了有法可依,才能实现最终的全面发展。
  在我省终身教育立法的过程中,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的实践,从省到市已陆续出台了一些有关终身教育、终身学习的政策性文件,但尚未出台终身教育的法规和刚性实施性文件。并且对于地方性法律法规来说,适应范围仅限于一个区域,具有局限性,而且针对现有地方性法规的内容来看,偏重于政府的职责而忽视了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的保护,无法与时代实现真正的接轨。
  四、我国各省终身教育法的区域建设与发展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为了达到2020年的终身教育体系的完善目标,只有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以保障我国终身教育立法的执行和推进。
  (一)加强终身立法理论研究
  终身教育立法关系到我国全民教育的发展,对于我国全民素质的提升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来说,意义非凡。所以为了使终身教育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并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误区,更好地为终身教育立法的实践服务,首先应该加强终身教育理论的探索和研究,特别是要结合实际情况,亟待解决的问题,重点、难点进行重点分析,基于扎实的理论基础上,对终身教育立法进行高效的探索。对于终身教育的研究,我国对此的经验还不够丰富,只处于起步阶段,并且就当前终身教育的发展领域来看,主要集中在成人群体之中,不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具有浓厚的成人教育色彩,局限性很强。针对于这些问题,只有事先进行充分的理论学习和探讨,才能为终身立法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由理论指导实践。
  (二)突出终身教育立法的政策与法律研究
  终身教育立法不是一蹴而就的,要经历繁琐的程序和相关的批复,才能完成整个立法进程。只有突出终身教育中的立法与政策相关研究,才能推进立法工作的开展与完善。
  在终身教育的立法研究中,不仅仅针对法律的内容,其程序也会涉及到相关的法律、政策等。随着湖南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改善,消费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城乡居民的闲暇时间增加,尤其城市居民在生活质量得到提升之后,开始渴求精神状态的提升,希望学习新的知识以丰富个人的精神世界。所以,在关于终身教育的立法进程中,必须对有关的政策法规给予充分的重视,并完善立法的内容,使其充实、有效。比如在内容上,不仅仅只注重于国家的相关政策和硬性规定,学习者的权利和义务应予以更多的重视和笔墨,实现教育的民主化。
  (三) 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
  在终身教育的立法工作上,除了以理论研究为基础,加强对法律法规的探索外,还应对国内外的比较研究予以重视,以吸取经验,对我国的立法工作进行改进和完善。比较研究是教育立法研究的一大特点,通过对不同国家实践经验的比较和观察,便可以总结出经验,以合理运用到自身的实践工作中。
  在研究方法方面,除了运用比较研究法,还应在研究过程中加入新的研究方法,以更好地吸收经验,取长补短。在研究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研究方式集中于优缺点的分析,采用的模式基本是首先介绍一下某一国家的特色以及立法的进程,再着重介绍终身教育立法的基本内容,对其的优缺点进行详尽的分析。然后回顾我国终身教育立法的进程,与之相对比,总结出我国的立法在哪些方面还有欠缺,应做出哪些改进和借鉴。这种研究方法有相应的成效,但是过于单一的研究方法不利于研究方式的开创和拓展,也阻碍了对于对内外研究成果比较的进程。所以在对国外的研究经验做出总结时,不仅仅只是运用单一的方式,而要进行研究方式的灵活运用,转换研究模式,然后根据终身教育立法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对国外以及国内进行有针对性的比较研究,以利于经验的借鉴和立法工作的推进。
  终身教育立法对我国教育的发展和普及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就目前看来的立法工作还不是很完善,制度政策还是比较缺乏。只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着重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难点重点,并借鉴国外有效成果,取长补短,才能使我国的终身教育立法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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