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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合同的效力是合同能否对当事人具有的法律的约束力,从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最基本要求。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不但规定了一定要件,也赋予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条件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有关合同效力的问题错综复杂,因此,合同的效力问题也是合同法中最重要问题之一,本文通过我法律规定从合同成立要件、合同无效情况、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等几种情况对合同效力进行分析。
关键词:合同;效力;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的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民法通则》第85条则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两者规定的合同概念实质相同。合同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因合同而产生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关系。合同生效分一般分以下几种情况:依法成立生效;批准、登记生效;附条件生效、附期限生效。本文就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无效情况、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等几种情况对合同效力予以分析。
一、合同的效力概述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为:(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2)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约定义务。(3)当事人应依法或依诚信实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合同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合同的期限利益等。
二、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合同的成立,在一般情况下,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同时合同法分别规定了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和当事人签订确认书等承诺生效的具体方式,而无论何种方式,其核心都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但是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非合同当事人所能完全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一般要符合以下几点: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在学理上又被称为有行为能力原则或主体合格原则。
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从法律上看,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谓强制性规定,是指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通过协商加以改变的规定。合同不违反法律,主要是指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的各项条款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凡我国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社会秩序、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等,均可列入其中,它的法律地位与国外立法例中的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有相似之处。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即权利义务明确。
合同内容确定,是指合同内容在合同成立时必须确定,或者必须处于将来履行时可以确定的状态。或者依照法律交易习惯和商业惯例确定合同的内容;或者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对合同行为的解释,能够最终确定合同的内容。
因此,我认为以上四个要件也就是合同的有效的要件。同时,《合同法》又对成立的合同其效力限制进行了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期限的合同自期限截止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所以说合同虽然成立,但却可因各种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无效。
合同如果成立后生效,则会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且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及合同的具体约定要求对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
三、合同的无效
(一)合同无效的概念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所谓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58条 规定“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谓确定无效是指合同的无效是确定无疑的。所谓当然无效是指它不需要任何人主张即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人也都可以主张认定其无效。
合同的无效,与民事行为的无效,也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合同无效中所称的法律效力是广义上的合同效力,即合同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这种效力是合同本身固有的依当事人的意思发生的法律效果,所谓合同无效就不发生此种法律效果,但并不是没有任何效果,相反,合同无效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 返还财产,损害赔偿等缔约过失责任。
(二)合同无效的原因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以下情形的民事行为无效:(1)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3)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4)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但《合同法》52条却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协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其中有一个明显的区别是把《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分为二种情形来处理。如果是损害了国家利益,属当然无效,如果是损害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则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相对方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而不再一律认定无效,这不仅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鼓励了交易行为,而且还减少了因合同无效当事人带来的损失,这是符合合同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发展方向,同时《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一条款属于合同法的强制性条款。就算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相应内容,如果违反了《合同法》的这一规定,都应无效。《合同法》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以及对合同效力认定的重大贡献就是第52条,第52条规定,亦既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该合同或该条款无效,这才是合同无效的根本性原因。甚至可以看作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标准。从广义上看,我们也可以把《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等规定都看作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应把“强制性规范”分为涉及刑事责任的强制性规范,民事责任的强制性规范等类型。有些强制性规范如果当事人予以违反,有可能会因此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但并非不一定会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会影响其民事行为及责任的强制规范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械才能对其作出相应的认定和处理。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有的学者认为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的这三条规定便是上述三种类型在法律规定上的具体体现。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主体及客体方面存在着问题,归结为三类:一是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其中分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订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二是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其中包括四种情形:1、根本无权代理;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进行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三是无权处分行为。以上三种情形只有当法定代理人追认、本人追认或者有处分权人追认后方才生效,否则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效力待定的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其不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有效与否取决于权利人的承认或追认。
五、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一般认为,可撤销合同的主要原因是:1.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这其中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合同法》第54条对此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2.合同是否撤销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予以撤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是不能依职权主动来予以撤销的。由此可见,撤销权是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的一项权利,该当事人既可以依法主张,当然也可以依法予以放弃,这也充分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愿。3.合同在撤销前应为有效。与合同解除不同,《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这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合同是否被请求撤销及是否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撤销。
综上所述,如何把握合同的效力,并与实践相互结合,必须从从实质上理解和把握其精神实质,根据法律规定区别对待,即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也达到了稳定交易关系和鼓励交易的目的。真正做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合同;效力;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的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民法通则》第85条则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两者规定的合同概念实质相同。合同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因合同而产生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关系。合同生效分一般分以下几种情况:依法成立生效;批准、登记生效;附条件生效、附期限生效。本文就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无效情况、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等几种情况对合同效力予以分析。
一、合同的效力概述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为:(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2)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约定义务。(3)当事人应依法或依诚信实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合同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合同的期限利益等。
二、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合同的成立,在一般情况下,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同时合同法分别规定了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和当事人签订确认书等承诺生效的具体方式,而无论何种方式,其核心都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但是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非合同当事人所能完全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一般要符合以下几点: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在学理上又被称为有行为能力原则或主体合格原则。
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从法律上看,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谓强制性规定,是指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通过协商加以改变的规定。合同不违反法律,主要是指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的各项条款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凡我国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社会秩序、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等,均可列入其中,它的法律地位与国外立法例中的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有相似之处。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即权利义务明确。
合同内容确定,是指合同内容在合同成立时必须确定,或者必须处于将来履行时可以确定的状态。或者依照法律交易习惯和商业惯例确定合同的内容;或者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对合同行为的解释,能够最终确定合同的内容。
因此,我认为以上四个要件也就是合同的有效的要件。同时,《合同法》又对成立的合同其效力限制进行了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期限的合同自期限截止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所以说合同虽然成立,但却可因各种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无效。
合同如果成立后生效,则会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且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及合同的具体约定要求对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
三、合同的无效
(一)合同无效的概念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所谓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58条 规定“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谓确定无效是指合同的无效是确定无疑的。所谓当然无效是指它不需要任何人主张即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人也都可以主张认定其无效。
合同的无效,与民事行为的无效,也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合同无效中所称的法律效力是广义上的合同效力,即合同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这种效力是合同本身固有的依当事人的意思发生的法律效果,所谓合同无效就不发生此种法律效果,但并不是没有任何效果,相反,合同无效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 返还财产,损害赔偿等缔约过失责任。
(二)合同无效的原因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以下情形的民事行为无效:(1)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3)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4)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但《合同法》52条却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协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其中有一个明显的区别是把《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分为二种情形来处理。如果是损害了国家利益,属当然无效,如果是损害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则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相对方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而不再一律认定无效,这不仅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鼓励了交易行为,而且还减少了因合同无效当事人带来的损失,这是符合合同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发展方向,同时《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一条款属于合同法的强制性条款。就算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相应内容,如果违反了《合同法》的这一规定,都应无效。《合同法》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以及对合同效力认定的重大贡献就是第52条,第52条规定,亦既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该合同或该条款无效,这才是合同无效的根本性原因。甚至可以看作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标准。从广义上看,我们也可以把《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等规定都看作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应把“强制性规范”分为涉及刑事责任的强制性规范,民事责任的强制性规范等类型。有些强制性规范如果当事人予以违反,有可能会因此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但并非不一定会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会影响其民事行为及责任的强制规范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械才能对其作出相应的认定和处理。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有的学者认为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的这三条规定便是上述三种类型在法律规定上的具体体现。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主体及客体方面存在着问题,归结为三类:一是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其中分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订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二是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其中包括四种情形:1、根本无权代理;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进行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三是无权处分行为。以上三种情形只有当法定代理人追认、本人追认或者有处分权人追认后方才生效,否则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效力待定的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其不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有效与否取决于权利人的承认或追认。
五、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一般认为,可撤销合同的主要原因是:1.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这其中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合同法》第54条对此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2.合同是否撤销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予以撤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是不能依职权主动来予以撤销的。由此可见,撤销权是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的一项权利,该当事人既可以依法主张,当然也可以依法予以放弃,这也充分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愿。3.合同在撤销前应为有效。与合同解除不同,《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这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合同是否被请求撤销及是否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撤销。
综上所述,如何把握合同的效力,并与实践相互结合,必须从从实质上理解和把握其精神实质,根据法律规定区别对待,即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也达到了稳定交易关系和鼓励交易的目的。真正做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