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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其中婚姻家庭篇第1077条规定了一个月的冷静期,该政策引发广大群众的争议。政策在不损害离婚自由的前提下,让冲动型离婚双方当事人客观冷静地做出更加全面的现实抉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离婚率,维护了社会婚姻家庭稳定性。近年来,结婚率不断下降,离婚率持续飙升,恐婚意识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婚姻观念,中国婚姻家庭的稳定性结构变得岌岌可危,离婚冷静期机械统一的适用,在针对冷静期期间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恶意转移财产增加债务等问题上仍待作出详细规定,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解决问题,才能实现以政策维护婚姻家庭和睦的初衷。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协议离婚;财产风险;家庭暴力;危机婚姻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164(2021)37-0119-03
婚姻家庭篇的法律条文明文规定,申请离婚之日起三十日内,有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1]。双方都没有撤回离婚申请的,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可申请发放离婚证,得到离婚证后离婚成功;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2]。
离婚冷静期制度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民政部数据统计,从1987年到2017年,离婚率由0.55%上涨至3.2%。31年里,除了1998年和2002年比前一年的离婚率下降之外,其余年份离婚率都是增长,并从2003年开始连续15年上涨。据《201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统计,全年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927.3万对,对比上年下降8.5%,其中结婚率为6.6%,比上年降低0.7个千分点。依法办理离婚手续470.1万对,比上年增长5.4%,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404.7万对,法院判决、调解离婚65.3万对。离婚率为3.4%,比上年增长0.2个千分点。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到,结婚率在下降,但离婚率却在持续增高。造成离婚的原因也越来越多,例如:草率结婚、“闪婚闪离”、夫妻双方忠诚度的下降、家庭暴力等等[3]。在中国传统观念里,婚姻家庭作为夫妻共同生活的避风港,是社会可利用的社会公共资源,但随着“去家庭化”现代观念的深入,婚姻潜移默化中转变成人们的风险来源,离婚逐渐变成很多人为了规避风险深思熟虑做出的选择。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根本目的是为了减少冲动、草率离婚,让冲动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冷静、明智、慎重地审视婚姻,维护社会婚姻家庭结构的稳定。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概念
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向受理离婚的机构提出离婚申请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经过一段冷静期间,期间当事人任意一方都可以提出撤销离婚申请,终止离婚程序,或在期限届满后再次提出离婚证明申请,才能成功离婚的制度。该制度在英国、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已有立法实践[4]。
(二)我国关于离婚冷静期的立法实践
我国在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了离婚审查期,即夫妻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起离婚申请,在受理申请的一个月内,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是否符合离婚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离婚登记,准发离婚证,婚姻关系终结[5]。规定给予了夫妻双方在离婚审查期内冷静思考离婚事宜,可以在审查通过前撤销离婚申请的机會。但规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离婚冷静期,能否离婚是由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决定的,而非由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冷静期内审慎思虑自主决定的。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自2018年向社会公众征集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的意见起,离婚冷静期制度就备受争议。一是因为在该制度适用之前,我国的离婚登记申请没有限制,离婚行为较随意,社会民众对以往规定适应已久,对新制度的适用存疑;二是因为离婚冷静期期间可能产生某些风险,原先只要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即可立即解除婚姻关系,而现在离婚冷静期的这段时间则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危及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的利益。
(一)存在财产风险
我国《民法典》对于离婚冷静期期间的财产问题,目前只规定了按照夫妻双方在提起离婚登记申请时的离婚协议书来处理。但是在实践中,不能避免存在双方或其中一方违背协议内容,对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中一方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情况出现。在离婚冷静期期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应当对在此期间的夫妻所得财产归属、存在转移财产或挥霍共同财产、恶意增加债务等可能危害到双方当事人利益的风险进行规定。
(二)没有规定适用例外情形
现行规定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于所有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双方均要求必须在离婚冷静期的第三十日起至六十日内再次申请才可以真正解除婚姻关系,并未设置适用离婚冷静期的例外情形[6]。在实践中,家庭内部可能存在家暴、吸毒、虐待、遗弃等情形。家暴、虐待、遗弃等情形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势必会给家庭成员造成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一方吸毒虽然不一定会对家庭其他成员造成身体上的损害,但长久下去也会对维护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造成恶劣影响,甚至存在引诱和聚众吸毒的风险。所以,在离婚冷静期的30天甚至60天内,施害方仍可能对受害方造成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法律应当对此进行例外情形规定。
(三)适用的期间长短和次数问题
适用期间的长短没有分情况。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冷静期适用期间是统一的,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加上第一个三十日届满后的第二个三十日,即最短31日,最长60日内可以成功离婚。国外现行的离婚冷静期期间长短设置是根据有无未成年子女或双方结婚年限长短来决定的。我国则并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分,相比而言,国外的期间长短设置能更充分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因此,我国对于适用期长短的规定还需完善。 适用的次数没有限制。我国法律关于离婚冷静期期间的适用次数并未规定。在实践中,只要满足协议离婚的条件,当事人可以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然后在第一个三十日内有任意一方提出撤销或是双方在经过六十日内并未再次申请领取离婚证的,在下一次申请离婚时仍然需要适用离婚冷静期。对适用几次离婚冷静期可以实际解除婚姻关系没有规定,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无限制地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并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如此反反复复,对于当事人来说并非好事,对于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来说也是工作负担,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且因为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意撤销,无法通过协议离婚的当事人或许会转而选择诉讼离婚,导致法院的诉讼离婚案件数量增多,加重司法工作人员的负担。
(四)配套措施不够完善
离婚冷静期制度目前没有规定相应的配套措施。有些夫妻冲动之下离婚,冷静期内不愿与对方真正冷静下来交流沟通,可能最终是以冷战形式消极地度过离婚冷静期,导致矛盾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并未发挥离婚冷静期挽救危机婚姻的预期作用。因此,此时如果可以通过第三方对离婚当事人的婚姻危机提供相应的咨询辅导,可以帮助冲动离婚的当事人冷静下来,尽力挽救每一个家庭。
三、配套制度及措施建议
(一)离婚冷静期内的财产规定
离婚登记的夫妻在提起离婚申请前,需要针对当事人的财产相关内容订立协议。但冷静期期间可能出现当事人违背订立的协议,对另一方财产或共同财产造成损害的情况。因此,应当对冷静期内的财产问题进行规定。
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当事人应当首先按照离婚协议上的财产协定划分归属。若出现一方当事人违背离婚协议上的财产归属规定的,在离婚冷静期期间所获的财产应当归双方当事人各自所有,这种独立财产的状态延续到婚姻关系解除后。若是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当事人重归于好,那么在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双方所得的财产除按照财产规则应当属于个人的以外,其他财产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因为冷静期会持续一段期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冷静期内可能存在转移财产、挥霍共同财产以及恶意增加债务等行为,导致离婚协议中分配的夫妻共同财产减少、灭失,严重损害其财产利益。当事人在冷静期内发现财产利益受损的,能够就损失补偿重新达成一致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新的离婚协议并且冷静期不因此中断;不能重新达成一致的,可以按照《民法典》第1066条的规定,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当事人在成功离婚后才发现离婚协议上写明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排除家暴、虐待、遗弃、吸毒等适用离婚冷静期的事由
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并未排除如家暴、虐待、遗弃、吸毒等事由的适用。针对这些情况,可以选择缩短离婚冷静期或是排除适用离婚冷静期。这两种方式都可以使当事人尽快脱离婚姻存续期间所带来的危险,减轻或避免施害方在离婚冷静期提出撤回离婚申请从而导致受害方继续受到生理和心理的双重损害的可能性。我国法律应当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家暴、虐待、遗弃、吸毒等事由时,确认属实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立即登记离婚,而不需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三)分情况决定适用时间长短及适用次数限制
适用的时间长短分情况。根据有无未成年子女,应分情况设置离婚冷静期的期间时长。有未成年子女的,相对于无未成年子女的期间设置要较长。因为离婚虽然是夫妻双方自主决定的,但因为他们与子女在家庭关系中联系紧密,夫妻离婚不可避免地会对子女产生影响。且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容易受到损害。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登记离婚冷静期期间不能设置过长,不能一味地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忽视夫妻双方的利益。因此,有未成年子女的,应当将离婚冷静期延长至2个月,而无未成年子女的,则维持现行法律规定的1个月。
限制适用次数。已经提出一次离婚登記申请但在三十日内有任意一方当事人撤销或未在六十日内领取离婚证明的,在第一次提出离婚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双方在第二次提起离婚登记申请的时候立即准发离婚证明。
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可以考虑将限制次数定为两次,即在第三次提起离婚申请时允许立即准发离婚证明。既可以给予他们充分的考虑时间,也可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对于没有子女或者子女均已成年的夫妻,应当允许他们在第二次提出离婚申请时便可以离婚。
(四)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
离婚冷静期内可以通过外力来帮助解决家庭矛盾,避免夫妻双方因为“冷暴力”而在此期间缺少沟通。通过配套措施来辅助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效发挥到最大,如设置婚姻咨询处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矛盾及心理问题进行了解及辅导,根据不同婚姻关系中实际存在的不同矛盾由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意见。目前,我国有些地方已经实施了在婚姻登记处设置婚姻咨询处,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贵州观山湖区的婚姻家庭辅导室,截至今年6月,对夫妻婚姻危机的调解成功率高达90%,成功帮助大多数冲动离婚的夫妻化解了家庭矛盾。
离婚冷静期制度不是对婚姻自由的损害,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为离婚自由设定边界。该制度对于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并非是实质性的限制,这种程序性的限制可以减少当事人冲动离婚的情况,挽救危机婚姻。但离婚冷静期是至今适用未超过一年的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实际适用中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何妥善解决这些实际适用中的问题,如何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及配套措施的内容进行完善,在今后实践中仍需要不断探索并逐步完善。
参考文献:
[1] 郭剑平. 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构建的法理学思考[J]. 社会科学家,2018(07):26-34.
[2] 杨立新,蒋晓华. 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评估[J]. 河南社会科学,2019,27(06):35-45.
[3] 李春桥. 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J].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0(03):18-25.
[4] 姜大伟. 离婚冷静期:由经验到逻辑——《民法典》第1077条评析[J].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04):121-133.
[5] 龙娅妮. 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中的困境与破解[J].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21,39(02):116-120.
[6] 张霞. 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完善的思考[J].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03):174-176.
(荐稿人:周龙杰,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秦雷)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协议离婚;财产风险;家庭暴力;危机婚姻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164(2021)37-0119-03
婚姻家庭篇的法律条文明文规定,申请离婚之日起三十日内,有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1]。双方都没有撤回离婚申请的,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可申请发放离婚证,得到离婚证后离婚成功;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2]。
离婚冷静期制度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民政部数据统计,从1987年到2017年,离婚率由0.55%上涨至3.2%。31年里,除了1998年和2002年比前一年的离婚率下降之外,其余年份离婚率都是增长,并从2003年开始连续15年上涨。据《201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统计,全年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927.3万对,对比上年下降8.5%,其中结婚率为6.6%,比上年降低0.7个千分点。依法办理离婚手续470.1万对,比上年增长5.4%,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404.7万对,法院判决、调解离婚65.3万对。离婚率为3.4%,比上年增长0.2个千分点。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到,结婚率在下降,但离婚率却在持续增高。造成离婚的原因也越来越多,例如:草率结婚、“闪婚闪离”、夫妻双方忠诚度的下降、家庭暴力等等[3]。在中国传统观念里,婚姻家庭作为夫妻共同生活的避风港,是社会可利用的社会公共资源,但随着“去家庭化”现代观念的深入,婚姻潜移默化中转变成人们的风险来源,离婚逐渐变成很多人为了规避风险深思熟虑做出的选择。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根本目的是为了减少冲动、草率离婚,让冲动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冷静、明智、慎重地审视婚姻,维护社会婚姻家庭结构的稳定。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概念
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向受理离婚的机构提出离婚申请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经过一段冷静期间,期间当事人任意一方都可以提出撤销离婚申请,终止离婚程序,或在期限届满后再次提出离婚证明申请,才能成功离婚的制度。该制度在英国、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已有立法实践[4]。
(二)我国关于离婚冷静期的立法实践
我国在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了离婚审查期,即夫妻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起离婚申请,在受理申请的一个月内,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是否符合离婚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离婚登记,准发离婚证,婚姻关系终结[5]。规定给予了夫妻双方在离婚审查期内冷静思考离婚事宜,可以在审查通过前撤销离婚申请的机會。但规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离婚冷静期,能否离婚是由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决定的,而非由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冷静期内审慎思虑自主决定的。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自2018年向社会公众征集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的意见起,离婚冷静期制度就备受争议。一是因为在该制度适用之前,我国的离婚登记申请没有限制,离婚行为较随意,社会民众对以往规定适应已久,对新制度的适用存疑;二是因为离婚冷静期期间可能产生某些风险,原先只要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即可立即解除婚姻关系,而现在离婚冷静期的这段时间则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危及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的利益。
(一)存在财产风险
我国《民法典》对于离婚冷静期期间的财产问题,目前只规定了按照夫妻双方在提起离婚登记申请时的离婚协议书来处理。但是在实践中,不能避免存在双方或其中一方违背协议内容,对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中一方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情况出现。在离婚冷静期期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应当对在此期间的夫妻所得财产归属、存在转移财产或挥霍共同财产、恶意增加债务等可能危害到双方当事人利益的风险进行规定。
(二)没有规定适用例外情形
现行规定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于所有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双方均要求必须在离婚冷静期的第三十日起至六十日内再次申请才可以真正解除婚姻关系,并未设置适用离婚冷静期的例外情形[6]。在实践中,家庭内部可能存在家暴、吸毒、虐待、遗弃等情形。家暴、虐待、遗弃等情形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势必会给家庭成员造成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一方吸毒虽然不一定会对家庭其他成员造成身体上的损害,但长久下去也会对维护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造成恶劣影响,甚至存在引诱和聚众吸毒的风险。所以,在离婚冷静期的30天甚至60天内,施害方仍可能对受害方造成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法律应当对此进行例外情形规定。
(三)适用的期间长短和次数问题
适用期间的长短没有分情况。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冷静期适用期间是统一的,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加上第一个三十日届满后的第二个三十日,即最短31日,最长60日内可以成功离婚。国外现行的离婚冷静期期间长短设置是根据有无未成年子女或双方结婚年限长短来决定的。我国则并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分,相比而言,国外的期间长短设置能更充分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因此,我国对于适用期长短的规定还需完善。 适用的次数没有限制。我国法律关于离婚冷静期期间的适用次数并未规定。在实践中,只要满足协议离婚的条件,当事人可以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然后在第一个三十日内有任意一方提出撤销或是双方在经过六十日内并未再次申请领取离婚证的,在下一次申请离婚时仍然需要适用离婚冷静期。对适用几次离婚冷静期可以实际解除婚姻关系没有规定,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无限制地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并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如此反反复复,对于当事人来说并非好事,对于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来说也是工作负担,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且因为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意撤销,无法通过协议离婚的当事人或许会转而选择诉讼离婚,导致法院的诉讼离婚案件数量增多,加重司法工作人员的负担。
(四)配套措施不够完善
离婚冷静期制度目前没有规定相应的配套措施。有些夫妻冲动之下离婚,冷静期内不愿与对方真正冷静下来交流沟通,可能最终是以冷战形式消极地度过离婚冷静期,导致矛盾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并未发挥离婚冷静期挽救危机婚姻的预期作用。因此,此时如果可以通过第三方对离婚当事人的婚姻危机提供相应的咨询辅导,可以帮助冲动离婚的当事人冷静下来,尽力挽救每一个家庭。
三、配套制度及措施建议
(一)离婚冷静期内的财产规定
离婚登记的夫妻在提起离婚申请前,需要针对当事人的财产相关内容订立协议。但冷静期期间可能出现当事人违背订立的协议,对另一方财产或共同财产造成损害的情况。因此,应当对冷静期内的财产问题进行规定。
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当事人应当首先按照离婚协议上的财产协定划分归属。若出现一方当事人违背离婚协议上的财产归属规定的,在离婚冷静期期间所获的财产应当归双方当事人各自所有,这种独立财产的状态延续到婚姻关系解除后。若是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当事人重归于好,那么在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双方所得的财产除按照财产规则应当属于个人的以外,其他财产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因为冷静期会持续一段期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冷静期内可能存在转移财产、挥霍共同财产以及恶意增加债务等行为,导致离婚协议中分配的夫妻共同财产减少、灭失,严重损害其财产利益。当事人在冷静期内发现财产利益受损的,能够就损失补偿重新达成一致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新的离婚协议并且冷静期不因此中断;不能重新达成一致的,可以按照《民法典》第1066条的规定,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当事人在成功离婚后才发现离婚协议上写明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排除家暴、虐待、遗弃、吸毒等适用离婚冷静期的事由
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并未排除如家暴、虐待、遗弃、吸毒等事由的适用。针对这些情况,可以选择缩短离婚冷静期或是排除适用离婚冷静期。这两种方式都可以使当事人尽快脱离婚姻存续期间所带来的危险,减轻或避免施害方在离婚冷静期提出撤回离婚申请从而导致受害方继续受到生理和心理的双重损害的可能性。我国法律应当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家暴、虐待、遗弃、吸毒等事由时,确认属实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立即登记离婚,而不需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三)分情况决定适用时间长短及适用次数限制
适用的时间长短分情况。根据有无未成年子女,应分情况设置离婚冷静期的期间时长。有未成年子女的,相对于无未成年子女的期间设置要较长。因为离婚虽然是夫妻双方自主决定的,但因为他们与子女在家庭关系中联系紧密,夫妻离婚不可避免地会对子女产生影响。且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容易受到损害。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登记离婚冷静期期间不能设置过长,不能一味地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忽视夫妻双方的利益。因此,有未成年子女的,应当将离婚冷静期延长至2个月,而无未成年子女的,则维持现行法律规定的1个月。
限制适用次数。已经提出一次离婚登記申请但在三十日内有任意一方当事人撤销或未在六十日内领取离婚证明的,在第一次提出离婚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双方在第二次提起离婚登记申请的时候立即准发离婚证明。
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可以考虑将限制次数定为两次,即在第三次提起离婚申请时允许立即准发离婚证明。既可以给予他们充分的考虑时间,也可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对于没有子女或者子女均已成年的夫妻,应当允许他们在第二次提出离婚申请时便可以离婚。
(四)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
离婚冷静期内可以通过外力来帮助解决家庭矛盾,避免夫妻双方因为“冷暴力”而在此期间缺少沟通。通过配套措施来辅助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效发挥到最大,如设置婚姻咨询处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矛盾及心理问题进行了解及辅导,根据不同婚姻关系中实际存在的不同矛盾由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意见。目前,我国有些地方已经实施了在婚姻登记处设置婚姻咨询处,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贵州观山湖区的婚姻家庭辅导室,截至今年6月,对夫妻婚姻危机的调解成功率高达90%,成功帮助大多数冲动离婚的夫妻化解了家庭矛盾。
离婚冷静期制度不是对婚姻自由的损害,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为离婚自由设定边界。该制度对于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并非是实质性的限制,这种程序性的限制可以减少当事人冲动离婚的情况,挽救危机婚姻。但离婚冷静期是至今适用未超过一年的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实际适用中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何妥善解决这些实际适用中的问题,如何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及配套措施的内容进行完善,在今后实践中仍需要不断探索并逐步完善。
参考文献:
[1] 郭剑平. 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构建的法理学思考[J]. 社会科学家,2018(07):26-34.
[2] 杨立新,蒋晓华. 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评估[J]. 河南社会科学,2019,27(06):35-45.
[3] 李春桥. 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J].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0(03):18-25.
[4] 姜大伟. 离婚冷静期:由经验到逻辑——《民法典》第1077条评析[J].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04):121-133.
[5] 龙娅妮. 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中的困境与破解[J].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21,39(02):116-120.
[6] 张霞. 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完善的思考[J].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03):174-176.
(荐稿人:周龙杰,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秦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