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食品安全一直是监管部门关注的大事,它关系到百姓的性命和健康。但是部分食品加工业者法律知识淡薄,利欲熏心,使非法加工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件仍有发生,尤其是一些事件后果严重,性质恶劣,提醒监管部门时刻提高警惕,丝毫不能放松。2010年4月5日发生1起食物中毒事件,致1人死亡,1人中毒住院治疗,一时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与了事件调查的全过程,经过采样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最终确定为一起非法添加亚硝酸盐导致的严重食物中毒事件,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事件回顾
2010年4月5日上午分别有两名患者来市中心医院急诊科就诊。首例患者(男,69岁)入院时重度昏迷,第2例患者(男,57岁)入院时轻度昏迷,医院在采取积极救治措施的同时了解到两名患者有共同进餐史,临床症状高度怀疑亚硝酸盐中毒,医生于下午1:07分向锦州市古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下午1:30分首例入院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另1名患者经医院积极抢救治疗后,生命体征平稳。
流行病学调查
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古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开展了流行病学调查。经流行病学调查显示这两名患者有共同进餐史,该2人于4月5日上午8:00左右在农贸市场1家“小炒店”就餐,其中尖椒炒肥肠的肥肠原料系2人于农贸市场1家零售自制熟肥肠摊贩处购买,带入“小炒店”加工而成。其余尖椒炒干豆腐、米饭、白酒(道光廿五)、啤酒等由此店加工供应。饭后不久,两人先后出现身体不适,并伴有恶心、呕吐、昏迷和手脚发紫等症状,随即被送到医院抢救。经确诊,两人均系食物中毒,其中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认定,死亡直接原因是亚硝酸盐中毒。
卫生学调查
二人就餐的大棚市场内北门西侧平价小炒摊位无《食品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经查此小炒摊位不符合原《食品卫生许可证》和现施行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标准要求。加工与就餐环境不符合卫生标准、无上下水、无洗消设施、从业人员4人,3人未健康体检、原辅料采购无索证索票记录和台帐。
2人购买的猪小肠系从西安街批发市场北门外早市流动商贩高艳军处购买,经调查此流动商贩无营业执照。
猪小肠的原始加工源头系太和区刘家窝铺杨铁钢食品生产加工点,现场发现该加工点无营业执照。
实验室检测
市疾控中心会同古塔区疾控中心对已控制的“小炒店”的剩余食品1份,调味品4份,高艳军肥肠加工点的下货4份、加工用白色粉末(添加剂)1份,病人家属提供的死者呕吐物1份进行检验分析。除小炒店的调味品外均检出亚硝酸盐,其中“小炒店”的剩余食品1份,肥肠加工点的肥肠2份、加工用白色粉末(添加剂)1份,病人家属提供的死者呕吐物1份浓度超过《熟肉制品卫生标准》中规定的亚硝酸盐的允许量的1000倍以上。白色粉末为纯亚硝酸盐。据此判定这起事故为食用含有严重超标亚硝酸盐肥肠引起的急性食物中毒,致1人死亡,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讨 论
2人所食猪小肠从锦州市西安街批发市场一处熟食加工摊床购买,摊主为使所加工的熟食颜色好看、便于销售,多次在加工过程中加入亚硝酸盐。而其采购的猪下货已被加工者加入一定量的亚硝酸盐。此次中毒的小肠系隔日已变质,业者再次加入亚硝酸盐试图防腐,导致多次累加致使亚硝酸盐严重超标,最终引起此次惨剧的发生。
常见的亚硝酸盐一般以亚硝酸钠为主,为白色或微黄色结晶或颗粒状粉末,无臭、味微咸涩,易潮解,易溶于水,外观和食盐相似。在食品加工行业一般做显色剂和防腐剂,中毒原因多为误服。参考中毒量0.2~0.5g,参考致死量3g。亚硝酸盐的中毒特征表现为高铁血红蛋白血症引起的紫绀,潜伏期短,发病急,一般1~3小时发病,主要症状有头痛、头晕、无力、气短、恶心呕吐和腹痛腹泻等症状,特异性症状为口唇、指甲及全身皮肤黏膜紫绀。此次事件患者临床症状典型,流行病学史清楚,实验室检测高度支持流行病学诊断,认定为使用被亚硝酸盐污染的食品引起的急性中毒。
亚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在使用种类有严格的规定,国家对其限值有明确的指标,卫生监管部门也对香肠等熟食制品进行监测检验。近几年来国家加大了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力度,各监管部门从生产加工到流通领域都加强了工作,使近年食物中毒尤其是恶性事件的发生得到了有效控制。此次事件发生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召开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协调会,首先责成各部门各负其责,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其次,采取积极措施救治病人,杜绝死亡。再次,进一步完善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样品采集检验。最后,封存有关食品、原料、加工工具、食品添加剂、控制现场。
工商部门对流动商贩高艳军无营业执照涉嫌食物中毒事件进行了通报。依据工商职责严查问题产品的数量、流向。按职责在全市辖区开展熟食制品专项整顿工作。对锦州市太和区刘家窝棚杨铁刚加工的亚硝酸盐严重超标的猪下货两次进行销毁,销毁数量70kg。对熟食制品经营户进行全面排查,检查证照,加强对市场熟食经营者管理,明确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检查中发展手续不全的,立即予以取缔。古塔区公安分局立案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并成立了专案组。依法刑事拘留涉案人员杨铁钢、毕凤英、王平利和高艳军4人。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4名加工并出售有毒食品的被告人中最高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分别获刑10年以上。这起案件是辽宁省首例在食品中添加亚硝酸盐致人死亡的案件。
近年来,食品安全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为此,最高院连续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要予以高度关注,坚持严格司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事件回顾
2010年4月5日上午分别有两名患者来市中心医院急诊科就诊。首例患者(男,69岁)入院时重度昏迷,第2例患者(男,57岁)入院时轻度昏迷,医院在采取积极救治措施的同时了解到两名患者有共同进餐史,临床症状高度怀疑亚硝酸盐中毒,医生于下午1:07分向锦州市古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下午1:30分首例入院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另1名患者经医院积极抢救治疗后,生命体征平稳。
流行病学调查
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古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开展了流行病学调查。经流行病学调查显示这两名患者有共同进餐史,该2人于4月5日上午8:00左右在农贸市场1家“小炒店”就餐,其中尖椒炒肥肠的肥肠原料系2人于农贸市场1家零售自制熟肥肠摊贩处购买,带入“小炒店”加工而成。其余尖椒炒干豆腐、米饭、白酒(道光廿五)、啤酒等由此店加工供应。饭后不久,两人先后出现身体不适,并伴有恶心、呕吐、昏迷和手脚发紫等症状,随即被送到医院抢救。经确诊,两人均系食物中毒,其中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认定,死亡直接原因是亚硝酸盐中毒。
卫生学调查
二人就餐的大棚市场内北门西侧平价小炒摊位无《食品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经查此小炒摊位不符合原《食品卫生许可证》和现施行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标准要求。加工与就餐环境不符合卫生标准、无上下水、无洗消设施、从业人员4人,3人未健康体检、原辅料采购无索证索票记录和台帐。
2人购买的猪小肠系从西安街批发市场北门外早市流动商贩高艳军处购买,经调查此流动商贩无营业执照。
猪小肠的原始加工源头系太和区刘家窝铺杨铁钢食品生产加工点,现场发现该加工点无营业执照。
实验室检测
市疾控中心会同古塔区疾控中心对已控制的“小炒店”的剩余食品1份,调味品4份,高艳军肥肠加工点的下货4份、加工用白色粉末(添加剂)1份,病人家属提供的死者呕吐物1份进行检验分析。除小炒店的调味品外均检出亚硝酸盐,其中“小炒店”的剩余食品1份,肥肠加工点的肥肠2份、加工用白色粉末(添加剂)1份,病人家属提供的死者呕吐物1份浓度超过《熟肉制品卫生标准》中规定的亚硝酸盐的允许量的1000倍以上。白色粉末为纯亚硝酸盐。据此判定这起事故为食用含有严重超标亚硝酸盐肥肠引起的急性食物中毒,致1人死亡,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讨 论
2人所食猪小肠从锦州市西安街批发市场一处熟食加工摊床购买,摊主为使所加工的熟食颜色好看、便于销售,多次在加工过程中加入亚硝酸盐。而其采购的猪下货已被加工者加入一定量的亚硝酸盐。此次中毒的小肠系隔日已变质,业者再次加入亚硝酸盐试图防腐,导致多次累加致使亚硝酸盐严重超标,最终引起此次惨剧的发生。
常见的亚硝酸盐一般以亚硝酸钠为主,为白色或微黄色结晶或颗粒状粉末,无臭、味微咸涩,易潮解,易溶于水,外观和食盐相似。在食品加工行业一般做显色剂和防腐剂,中毒原因多为误服。参考中毒量0.2~0.5g,参考致死量3g。亚硝酸盐的中毒特征表现为高铁血红蛋白血症引起的紫绀,潜伏期短,发病急,一般1~3小时发病,主要症状有头痛、头晕、无力、气短、恶心呕吐和腹痛腹泻等症状,特异性症状为口唇、指甲及全身皮肤黏膜紫绀。此次事件患者临床症状典型,流行病学史清楚,实验室检测高度支持流行病学诊断,认定为使用被亚硝酸盐污染的食品引起的急性中毒。
亚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在使用种类有严格的规定,国家对其限值有明确的指标,卫生监管部门也对香肠等熟食制品进行监测检验。近几年来国家加大了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力度,各监管部门从生产加工到流通领域都加强了工作,使近年食物中毒尤其是恶性事件的发生得到了有效控制。此次事件发生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召开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协调会,首先责成各部门各负其责,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其次,采取积极措施救治病人,杜绝死亡。再次,进一步完善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样品采集检验。最后,封存有关食品、原料、加工工具、食品添加剂、控制现场。
工商部门对流动商贩高艳军无营业执照涉嫌食物中毒事件进行了通报。依据工商职责严查问题产品的数量、流向。按职责在全市辖区开展熟食制品专项整顿工作。对锦州市太和区刘家窝棚杨铁刚加工的亚硝酸盐严重超标的猪下货两次进行销毁,销毁数量70kg。对熟食制品经营户进行全面排查,检查证照,加强对市场熟食经营者管理,明确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检查中发展手续不全的,立即予以取缔。古塔区公安分局立案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并成立了专案组。依法刑事拘留涉案人员杨铁钢、毕凤英、王平利和高艳军4人。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4名加工并出售有毒食品的被告人中最高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分别获刑10年以上。这起案件是辽宁省首例在食品中添加亚硝酸盐致人死亡的案件。
近年来,食品安全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为此,最高院连续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要予以高度关注,坚持严格司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