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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村劳动力转移是解决我国农村农业剩余劳动力、促进农民增收、有效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关键。文章以农民收入来源为视角,分析农民收入来源结构随时间的变化情况,并将农民收入来源结构在各省市间进行了横向对比,研究表明工资性收入的快速增长是农民增收的主要动因,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农村劳动力转移 农民收入 来源结构 增收效应
中图分类号:F3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8-094-03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农村劳动力转移对我国农民收入增长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可以增加农民非农收入,直接推动农民收入增长,称之为直接影响;二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对农业本身发生影响,从而间接推动了农民收入的增长,称之为间接影响。
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农民收入的直接影响主要是非农产业收入在农民收入中所占比重不断提高,非农产业收入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在不断增大。要指出的是,在非农产业对国民收入增长贡献中,近几年农民的工资性收入逐年增长,主要得益于外出务工,这是农民增收的新亮点。因此,非农产业特别是非农产业中的外出务工成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的主要动力。总之,无论是从非农产业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比重看,还是从非农产业对农民收入增长贡献看,农业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特别是进城打工就业,对农民收入增长均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应继续采取各种有效手段,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就业。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对农民收入增长的间接影响主要是:(1)农村劳动力转移,扩大了农户(农场)的土地经营规模,使之获得了规模经济效益。随着技术装备的改进,在狭小的耕地面积上已无法充分发挥技术潜力。只有降低农村劳动力密度,增加每个农村劳动力负担的耕地面积,扩大土地规模,才能大规模增加生产,大幅度降低成本,从而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2)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降低了农村劳动力总量的增长速度,甚至直接减少了农村劳动力的总量,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间接推动农民收入增长;(3)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提高了农业的商品化程度和产品竞争能力,可以使农民获得较多的收入。总之,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能够对农民收入中的农业收入产生间接影响,从而增加农民收入。
我国农业部农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的课题研究资料表明,在农村社会总产值中,非农产业比重增加1个百分点,可以使农村居民的人均实际收入增加10元。若从全转移户、兼业户、纯农户三种类型农户的收入比重看,也呈一种收入依次递减的排列顺序。虽然有一些资料表明,农业专业大户的收益并不一定低于非农专业大户,但农业专业大户的存在有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必须依靠农业土地的规模经营,而农业土地的规模经营,又必须以减少农民为基本前提。没有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大规模转移,农业的规模经营就很难实现。
以上分析表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都与农民收入有较强的正相关关系,农村劳动力转移是推动中国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增长、从温饱型生活水平向小康型、富裕型生活水平转变的主要因素。
二、收入来源结构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非农收入是衡量农业劳动力转移的重要指标,它包括农民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当中的二、三产业收入。本文从农民收入来源结构的视角来研究劳动力转移对农民收入的影响。由于农民人均纯收入是反映农村居民家庭实际收入水平的综合性的主要指标,因而本文选用此指标来反映农民收入状况,并采用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来衡量其总体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按收入来源和特性可分为三大类:一是工资性收入;二是家庭经营收入;三是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是指农村劳动力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通过为他人提供劳动而得到的报酬收入。只要是为他人劳动并领取报酬的都属于工资性收入。这是一种完全的雇用和受雇佣的关系,包括受雇于农业企业和非农业企业,包括短期雇用和长期雇用,包括受雇于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也包括受雇于服务领域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家庭经营收入,是指农村居民从事家庭生产及其经营所得的收入。它是一种以家庭为主要场所,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收入的经营方式,最主要的就是家庭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获得收入,还有家庭成员在家里从事手工业和采集捕猎的收入,从事家庭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和服务业的收入,短时间从事家庭副业的经营收入等,这些都属于家庭经营收入。根据其从事行业不同,又细分为家庭经营第一产业收入(即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农业收入部分)和家庭经营二、三产业收入两大块。
转移性收入,是指农村住户和住户成员无需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等,不包括无偿提供的用于固定资本形成的资金。一般情况下,指农村住户在二次分配中的所有收入。
财产性收入,是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
(一)工资性收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从表1中可以看出,家庭经营收入仍然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所占比例逐年下降。1990年家庭经营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比重为76%,到2010年下降为48%;增速也相对缓慢。2005至2010年增长速度分别为5.66%、4.69%、13.61%、11.03%、3.57%、12.11%;另外,家庭经营收入增长对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也逐年降低,2005至2010年贡献率分别为57%、54%、53%、51%、49%、48%。其中2009年首次低于一半,出现这样结果的原因是,虽然改革开放初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使家庭经营收入大幅度增加,但8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农民进城打工,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开始转移出农村和农业,加上农业生产条件恶化,农产品市场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因此,家庭经营收入增速放缓。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的增速虽然比较快,2005年至2010年增长速度分别为23%、19%、25%、34%、20%、和16%,但占农民人均纯收入比重偏低,除2009、2010年是11%之外,其他年份比重均在10%及以下,对收入增长的影响甚微。 1983年以前,集体的生产队经营是我国农村的主要微观经济组织,按工分配是农户家庭获得收入的主要途径,因而工资性收入在农民家庭收入中比重较高,接近一半的水平。但1983年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推行,家庭经营成为农村最主要的微观经济组织,工资性收入在农户家庭中发挥的作用并不大。但在家庭经营已经普遍推行,而乡镇企业发展突飞猛进的时候,农户收入中工资性收入的地位总体上不断提高。2010年与1980年相比,工资性收入由138.80元增加到2431.05元,增长了约16.5倍,而家庭经营收入仅仅增长了不到4.5倍。但进入21世纪以来,由于经济结构调整,城镇职工下岗增加,使农民向非农产业特别是城镇转移受到市场容量的限制,工资性收入增长缓慢,但从长期的趋势来看,农户家庭中工资性收入发挥的作用会越来越大。
总之,伴随着农民收入增长的是工资性收入的快速增长和家庭经营收入的缓慢增长,这说明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动因是非农收入的增加,农民从农业中转移出来从事非农产业,能够大幅度的提高收入,从而说明了劳动力转移对农民收入的增长有正面的效应。
(二)收入来源构成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
一般来说,经济发达的地区,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工资性收入所占的比重较大,经济水平次之的中部地区,如河北、湖北、江西等省份工资性收入也处于中间水平,而经济不发达的西部地区,如新疆、西藏、云南、海南等的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较少。由图1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工资性收入比例较高的省份,农民人均纯收入也较高。出现这种结果的原因可能是东部地区相对于中西部地区有更多适合于农民致富的资源,二、三产业比较发达,而西部地区的工业比较落后、资源比较匾乏,农民可从事的非农产业较少。特别是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一倍的北京市和上海市,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总和接近纯收入的90%,而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比重仅大约占一成。
以上分析表明,农民的工资性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这说明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所得收入已经成为了农民人均纯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农民收入的提高有着重要的影响;同时,经济发达的地区,农民工资性收入所占的比重较大,这也说明农民非农转移与农民收入的提高存在正相关性。
三、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农村转移劳动力的素质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劳动者又是科学技术的重要载体,农村劳动力的人力资源开发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核心。
农民自身文化素质的提高,不仅拓宽了农村劳动力的知识面,加深对科学技术的理解,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且能够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更新观念,迅速融入城市生活,加速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因此,应大力加强农村劳动力基础素质教育。加大农村基础教育投资力度,继续实行农村的义务教育减免费用政策,继续实施部属重点师范大学的面向农村的毕业生计划,鼓励大学生去农村支教,建立一支教育水平高的老师队伍;加强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是适应现代工业生产的一种职工技能生成模式,政府应提升农村职业教育的战略地位,支持农村职业中专的发展,加大职业技术教育的教育补贴;开展形形色色不同层次的农村职业教育,探索对转移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的新模式,适应转移劳动力的岗位工作需求。
此外,政府要着力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营造重视农民工教育培训的良好社会环境;制定有效的农民工培训激励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和农民工主动参加培训,要从上至下加大监督力度,抓好农民工培训政策的落实。
(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制度创新
1.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限制了社会人口的流动,人为的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造成了城乡分割的局面。只有打破原来“二元制”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才能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达到社会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首先是实行统一的户籍制度,消除城乡在公民待遇方面的差别,促进公民的自由迁徙,消除依附在城市户口上的利益特权,探索以居住地为主要户口登记方法和静动态相结合的户籍管理办法。其次转变观念,消除城乡间的利益分配差距。户籍制度不仅造成了在观念上两类户口的社会地位的不同,而且在利益分配方面也存在偏差,偏重于城市的利益分配。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应该转变思想观念,平等对待两者的户籍身份,城乡居民在户籍上不存在任何的优劣之分。对于城乡(下转第98页)(上接第95页)居民要均衡利益关系,逐步取消城乡间利益分配差距。
2.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首先打破城乡分割就业制度,建立平等竞争的城乡就业体制。降低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门槛,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限制性政策和歧视性规定。企业的用工政策只能以技能作为限制条件,用市场机制配置城乡劳动力资源,用工单位可以自由地通过劳动市场择优录用劳动者,劳动者可以自由地选择用工单位,使人力资源得到合理、高效的配置,以提高我国城乡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和提高劳动生产率。
其次,规范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和有效的市场监督调控体系,切实维护农村进城务工者权益,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把城乡各类企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劳动管理监察部门要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以及职业中介机构遵守法规的情况予以监察。建立畅通的举报制度,形成强有力的社会监督机制和社会舆论氛围。
再次,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市场中介组织。除了劳动部门和其它社会团体开办的市场中介机构外,应允许私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以扩大就业中介服务量。农村劳动力数量多,市场交易量大,仅靠劳动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办的中介机构,服务量非常有限。因此应鼓励私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不论是政府、集体或个人开办的中介机构,都应依法对其进行严格管理,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流动,减少农民工进城就业的盲目性。同时打击非法职业中介组织,为农村劳动力求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建立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土地还是农民安身立命的基本保障。这种状况极大限制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同时也阻碍了农业规模经营的实现,不利于农业发展。应尽快建立城乡衔接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大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支出比例,拓宽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为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提供有力的保障。
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应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走社会化和家庭化养老方式相结合的道路。以社会养老、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为主,辅之以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化养老措施。为了适应不同地区、不同收入家庭、不同层次人员的需要,鼓励农民参加灵活多样的养老保险,如:特殊职业的养老保险、农民个人的储蓄养老保险、商业保险以及传统的家庭保险,尽可能在有效的范围内实现养老共济。对农村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实行养老保险,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道路,实现养老的社会化。针对农村“三无”老人,实行农村“五保”制度,并对其加以完善;对那些有义务而不愿赡养老人的农民,政府除在农村广泛开展法制教育和道德宣传,要制定规章制度,到期组织赡养的双方签订赡养协议,明确赡养协议的范围、约束,并予以监督。
(四)增进消化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
首先要大力发展以服务业为核心的第三产业,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强化第三产业在消化农村剩余劳动力中的作用。其次要加快城市化,提高城市化水平,大力发展中小城市,促进小城镇在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中的基础性作用。再次,鼓励和扶持乡镇企业,实践表明,乡镇企业在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促进城镇化中有着许多不可比拟的作用,政府应承担更多的责任,积极为乡镇企业发展提供相应政策和经济支持,指导乡镇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同时鼓励乡镇企业采用独资、合资、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成为自主经营的主体。同时尽量使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在小城镇周围,优化企业内部结构,发挥群聚效应和辐射作用,并与小城镇建设紧密结合,加快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步伐,积极发展第二、第三产业,促进农村劳动力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
参考文献:
[1] 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 李贵卿,陈维政.合作型劳动关系对企业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j].当代财经,2010(1)
(作者单位:太原科技大学 山西太原;作者简介:王际鑫,太原科技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产业经济 030024)
(责编:李雪)
关键词:农村劳动力转移 农民收入 来源结构 增收效应
中图分类号:F3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8-094-03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农村劳动力转移对我国农民收入增长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可以增加农民非农收入,直接推动农民收入增长,称之为直接影响;二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对农业本身发生影响,从而间接推动了农民收入的增长,称之为间接影响。
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农民收入的直接影响主要是非农产业收入在农民收入中所占比重不断提高,非农产业收入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在不断增大。要指出的是,在非农产业对国民收入增长贡献中,近几年农民的工资性收入逐年增长,主要得益于外出务工,这是农民增收的新亮点。因此,非农产业特别是非农产业中的外出务工成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的主要动力。总之,无论是从非农产业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比重看,还是从非农产业对农民收入增长贡献看,农业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特别是进城打工就业,对农民收入增长均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应继续采取各种有效手段,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就业。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对农民收入增长的间接影响主要是:(1)农村劳动力转移,扩大了农户(农场)的土地经营规模,使之获得了规模经济效益。随着技术装备的改进,在狭小的耕地面积上已无法充分发挥技术潜力。只有降低农村劳动力密度,增加每个农村劳动力负担的耕地面积,扩大土地规模,才能大规模增加生产,大幅度降低成本,从而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2)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降低了农村劳动力总量的增长速度,甚至直接减少了农村劳动力的总量,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间接推动农民收入增长;(3)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提高了农业的商品化程度和产品竞争能力,可以使农民获得较多的收入。总之,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能够对农民收入中的农业收入产生间接影响,从而增加农民收入。
我国农业部农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的课题研究资料表明,在农村社会总产值中,非农产业比重增加1个百分点,可以使农村居民的人均实际收入增加10元。若从全转移户、兼业户、纯农户三种类型农户的收入比重看,也呈一种收入依次递减的排列顺序。虽然有一些资料表明,农业专业大户的收益并不一定低于非农专业大户,但农业专业大户的存在有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必须依靠农业土地的规模经营,而农业土地的规模经营,又必须以减少农民为基本前提。没有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大规模转移,农业的规模经营就很难实现。
以上分析表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都与农民收入有较强的正相关关系,农村劳动力转移是推动中国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增长、从温饱型生活水平向小康型、富裕型生活水平转变的主要因素。
二、收入来源结构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非农收入是衡量农业劳动力转移的重要指标,它包括农民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当中的二、三产业收入。本文从农民收入来源结构的视角来研究劳动力转移对农民收入的影响。由于农民人均纯收入是反映农村居民家庭实际收入水平的综合性的主要指标,因而本文选用此指标来反映农民收入状况,并采用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来衡量其总体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按收入来源和特性可分为三大类:一是工资性收入;二是家庭经营收入;三是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是指农村劳动力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通过为他人提供劳动而得到的报酬收入。只要是为他人劳动并领取报酬的都属于工资性收入。这是一种完全的雇用和受雇佣的关系,包括受雇于农业企业和非农业企业,包括短期雇用和长期雇用,包括受雇于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也包括受雇于服务领域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家庭经营收入,是指农村居民从事家庭生产及其经营所得的收入。它是一种以家庭为主要场所,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收入的经营方式,最主要的就是家庭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获得收入,还有家庭成员在家里从事手工业和采集捕猎的收入,从事家庭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和服务业的收入,短时间从事家庭副业的经营收入等,这些都属于家庭经营收入。根据其从事行业不同,又细分为家庭经营第一产业收入(即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农业收入部分)和家庭经营二、三产业收入两大块。
转移性收入,是指农村住户和住户成员无需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等,不包括无偿提供的用于固定资本形成的资金。一般情况下,指农村住户在二次分配中的所有收入。
财产性收入,是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
(一)工资性收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从表1中可以看出,家庭经营收入仍然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所占比例逐年下降。1990年家庭经营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比重为76%,到2010年下降为48%;增速也相对缓慢。2005至2010年增长速度分别为5.66%、4.69%、13.61%、11.03%、3.57%、12.11%;另外,家庭经营收入增长对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也逐年降低,2005至2010年贡献率分别为57%、54%、53%、51%、49%、48%。其中2009年首次低于一半,出现这样结果的原因是,虽然改革开放初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使家庭经营收入大幅度增加,但8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农民进城打工,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开始转移出农村和农业,加上农业生产条件恶化,农产品市场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因此,家庭经营收入增速放缓。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的增速虽然比较快,2005年至2010年增长速度分别为23%、19%、25%、34%、20%、和16%,但占农民人均纯收入比重偏低,除2009、2010年是11%之外,其他年份比重均在10%及以下,对收入增长的影响甚微。 1983年以前,集体的生产队经营是我国农村的主要微观经济组织,按工分配是农户家庭获得收入的主要途径,因而工资性收入在农民家庭收入中比重较高,接近一半的水平。但1983年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推行,家庭经营成为农村最主要的微观经济组织,工资性收入在农户家庭中发挥的作用并不大。但在家庭经营已经普遍推行,而乡镇企业发展突飞猛进的时候,农户收入中工资性收入的地位总体上不断提高。2010年与1980年相比,工资性收入由138.80元增加到2431.05元,增长了约16.5倍,而家庭经营收入仅仅增长了不到4.5倍。但进入21世纪以来,由于经济结构调整,城镇职工下岗增加,使农民向非农产业特别是城镇转移受到市场容量的限制,工资性收入增长缓慢,但从长期的趋势来看,农户家庭中工资性收入发挥的作用会越来越大。
总之,伴随着农民收入增长的是工资性收入的快速增长和家庭经营收入的缓慢增长,这说明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动因是非农收入的增加,农民从农业中转移出来从事非农产业,能够大幅度的提高收入,从而说明了劳动力转移对农民收入的增长有正面的效应。
(二)收入来源构成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
一般来说,经济发达的地区,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工资性收入所占的比重较大,经济水平次之的中部地区,如河北、湖北、江西等省份工资性收入也处于中间水平,而经济不发达的西部地区,如新疆、西藏、云南、海南等的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较少。由图1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工资性收入比例较高的省份,农民人均纯收入也较高。出现这种结果的原因可能是东部地区相对于中西部地区有更多适合于农民致富的资源,二、三产业比较发达,而西部地区的工业比较落后、资源比较匾乏,农民可从事的非农产业较少。特别是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一倍的北京市和上海市,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总和接近纯收入的90%,而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比重仅大约占一成。
以上分析表明,农民的工资性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这说明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所得收入已经成为了农民人均纯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农民收入的提高有着重要的影响;同时,经济发达的地区,农民工资性收入所占的比重较大,这也说明农民非农转移与农民收入的提高存在正相关性。
三、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农村转移劳动力的素质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劳动者又是科学技术的重要载体,农村劳动力的人力资源开发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核心。
农民自身文化素质的提高,不仅拓宽了农村劳动力的知识面,加深对科学技术的理解,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且能够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更新观念,迅速融入城市生活,加速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因此,应大力加强农村劳动力基础素质教育。加大农村基础教育投资力度,继续实行农村的义务教育减免费用政策,继续实施部属重点师范大学的面向农村的毕业生计划,鼓励大学生去农村支教,建立一支教育水平高的老师队伍;加强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是适应现代工业生产的一种职工技能生成模式,政府应提升农村职业教育的战略地位,支持农村职业中专的发展,加大职业技术教育的教育补贴;开展形形色色不同层次的农村职业教育,探索对转移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的新模式,适应转移劳动力的岗位工作需求。
此外,政府要着力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营造重视农民工教育培训的良好社会环境;制定有效的农民工培训激励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和农民工主动参加培训,要从上至下加大监督力度,抓好农民工培训政策的落实。
(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制度创新
1.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限制了社会人口的流动,人为的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造成了城乡分割的局面。只有打破原来“二元制”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才能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达到社会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首先是实行统一的户籍制度,消除城乡在公民待遇方面的差别,促进公民的自由迁徙,消除依附在城市户口上的利益特权,探索以居住地为主要户口登记方法和静动态相结合的户籍管理办法。其次转变观念,消除城乡间的利益分配差距。户籍制度不仅造成了在观念上两类户口的社会地位的不同,而且在利益分配方面也存在偏差,偏重于城市的利益分配。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应该转变思想观念,平等对待两者的户籍身份,城乡居民在户籍上不存在任何的优劣之分。对于城乡(下转第98页)(上接第95页)居民要均衡利益关系,逐步取消城乡间利益分配差距。
2.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首先打破城乡分割就业制度,建立平等竞争的城乡就业体制。降低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门槛,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限制性政策和歧视性规定。企业的用工政策只能以技能作为限制条件,用市场机制配置城乡劳动力资源,用工单位可以自由地通过劳动市场择优录用劳动者,劳动者可以自由地选择用工单位,使人力资源得到合理、高效的配置,以提高我国城乡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和提高劳动生产率。
其次,规范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和有效的市场监督调控体系,切实维护农村进城务工者权益,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把城乡各类企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劳动管理监察部门要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以及职业中介机构遵守法规的情况予以监察。建立畅通的举报制度,形成强有力的社会监督机制和社会舆论氛围。
再次,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市场中介组织。除了劳动部门和其它社会团体开办的市场中介机构外,应允许私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以扩大就业中介服务量。农村劳动力数量多,市场交易量大,仅靠劳动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办的中介机构,服务量非常有限。因此应鼓励私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不论是政府、集体或个人开办的中介机构,都应依法对其进行严格管理,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流动,减少农民工进城就业的盲目性。同时打击非法职业中介组织,为农村劳动力求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建立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土地还是农民安身立命的基本保障。这种状况极大限制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同时也阻碍了农业规模经营的实现,不利于农业发展。应尽快建立城乡衔接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大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支出比例,拓宽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为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提供有力的保障。
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应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走社会化和家庭化养老方式相结合的道路。以社会养老、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为主,辅之以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化养老措施。为了适应不同地区、不同收入家庭、不同层次人员的需要,鼓励农民参加灵活多样的养老保险,如:特殊职业的养老保险、农民个人的储蓄养老保险、商业保险以及传统的家庭保险,尽可能在有效的范围内实现养老共济。对农村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实行养老保险,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道路,实现养老的社会化。针对农村“三无”老人,实行农村“五保”制度,并对其加以完善;对那些有义务而不愿赡养老人的农民,政府除在农村广泛开展法制教育和道德宣传,要制定规章制度,到期组织赡养的双方签订赡养协议,明确赡养协议的范围、约束,并予以监督。
(四)增进消化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
首先要大力发展以服务业为核心的第三产业,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强化第三产业在消化农村剩余劳动力中的作用。其次要加快城市化,提高城市化水平,大力发展中小城市,促进小城镇在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中的基础性作用。再次,鼓励和扶持乡镇企业,实践表明,乡镇企业在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促进城镇化中有着许多不可比拟的作用,政府应承担更多的责任,积极为乡镇企业发展提供相应政策和经济支持,指导乡镇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同时鼓励乡镇企业采用独资、合资、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成为自主经营的主体。同时尽量使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在小城镇周围,优化企业内部结构,发挥群聚效应和辐射作用,并与小城镇建设紧密结合,加快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步伐,积极发展第二、第三产业,促进农村劳动力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
参考文献:
[1] 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 李贵卿,陈维政.合作型劳动关系对企业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j].当代财经,2010(1)
(作者单位:太原科技大学 山西太原;作者简介:王际鑫,太原科技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产业经济 030024)
(责编: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