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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式过马路,是网友对于部分中国人集体闯红灯现象的一种调侃。这一现象的背后,不仅反映了制度建设的缺陷导致的法律主体之间的冲突,也有社会群体对于规则意识的淡漠。本文认为,应该规范法律规定的内容来发挥它的制裁作用,并完善制度建设,深化规则意识,来减少中国式过马路的现象。
【关键词】:中国式过马路;法律主体;制度建设;规则意识
“红灯停,绿灯行”这一世界通行的交通规则,在现在许多中国人看来,只是一种摆设。在多数西方国家,很少有人闯红灯,更没有人结伴“挑衅”信号灯的威严。在这一简单的社会现象背后,不仅反映了人们规则意识的淡薄,也显现了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法律利益的冲突。
一.法律主体的利益的冲突
中国式过马路的利益冲突,表现为机动车驾驶人员和行人之间在路权利益上的冲突。通常利益冲突的根源来自于制度本身的缺陷。有人指出,资源分配的不平等是利益冲突的根源。我国在交通路权的利益分配上,明显将更多的利益分配给了机动车一方。我国的交通过于考虑交通运行的效率,维护了机动车的利益而牺牲了行人的利益。行人过街的设施不完善,诸如过街距离超长,信号灯时间过长的状况屡见不鲜。
为了避免行人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而违规,根本上应该重新分配行人和机动车之间的路权利益,给予行人更多通行的时间与空间。要最大可能的兼顾出现冲突的双方的利益,通过利益的均衡分配,消除一系列导致冲突出现的制度缺陷。
二.法律的规范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秩序,它规定一种强制行为,对不履行义务的共同体成员加以制裁,如果我们忽视这一因素,我们就不能将法律秩序通其他社会秩序区分开。”法律的制裁对主体的行为选择将产生很大影响。每一个理性的个体都是趋利避害的。在做出行为选择之前,不仅要考虑行为后获利的多少,也要顾及因为自己的行为而付出的代价,尤其是涉及法律代价的时候,这会促使他们放弃某些行为的选择来遵守法律。因此,针对中国式过马路的现象,加强立法,强调法律制裁的措施不失为一种良好的选择。
而法律的制裁有多种形式,由于社会群体的多样性,常见的罚款形式并不能发挥太好的效果。因此,法律的制裁措施需要更加严格,能够起到警示作用,让更多的人在法律的威严下规范自己的行为。另外,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也需要规范。越是受到人们关注的制度规定,越应该避免疏漏。
石家庄曾有规定:“为使行人遵法率达到85%以上,决定在大路口,对群体性闯红灯的,要处罚前三名;在小路口,对于闯红灯的行人,将全部处以50元以下罚款。”这一规定备受争议。不仅因为人们对于罚款的效果持怀疑的态度,也是因为它在对人们的行为做出规定的时候并不严格。大路口与小路口的如何界定?闯红灯的前三名如何被选定出来?这些质疑,严重影响这一制度规定的权威性。法规自身都无法做到严格,又有谁会严格地遵守规定呢?
三.规则意识的淡薄
中国自古有句名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则意识从古至今都受到人们的重视。它是一种发自内心的、以规则为自己行动准绳的意识。拿排队作个比方:排队的次序是法治,每个人都可以排队是民主,那么每个人都愿意排队就是规则意识。没有这个意识,民主和法治都是空的。这个最基本的意识和人性与良心有关,和道德与信仰有关。但是规则的存在,不代表它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一般来说,规则意识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关于规则的知识,第二层次是有遵守规则的愿望和习惯,最后一个层次是使遵守规则成为人的内在需要。在当代社会,大多数人对于规则意识还停留在第一个层次。人们懂得很多关于规则的知识,知道偷东西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知道上学迟到早退是违反学校规定的,同样知道结伴闯红灯过马路是违反交通规定的。可是为什么依然有那么多人偷东西,有那么多人上学迟到或者早退,也有那么多人选择了“中国式过马路”的方式?那是因为人们仅仅停留在知道规则的层次,而没有形成一种规则意识。很多人愿意了解关于规则意识的所有知识,却不愿意养成遵守规则的习惯。的确,很多事情说起来似乎很简单,但做起来很难,尤其当这件事需要自己亲身实践的时候。很多人想要做“社会能人”,面对规则首先想到的不是遵守,而是投机取巧,是逾越。一味坚持“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这样的想法对于规则意识是致命的。
“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规则既然存在,就有其制定的价值。规则的遵守是制度化治理的基础。我们不希望社会秩序混乱化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却又成为促使社会秩序像混乱化发展的因素。古人提倡君子慎独,君子在独自一人的时候是很慎重的,因为这种时候没有人监督你,你的所作所为完全依赖自己的本心。恰恰是这种时候,人性中的不好的一面就会跳出来,千方百计地诱惑你。如果没有遵守规则的愿望和习惯,在四周无人的情况下,很容易被诱惑。而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并不单单反映出在一个人独处的时候应该如何做,它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众目睽睽之下的违规行为。有人闯,就有人跟着闯,不闯就像吃了亏或者是不合群。这种心理类似于大众心理学的“破窗效应”,如果有人打坏了一块玻璃没有及时修好,别人就很可能受到某种暗示,去打碎更多的玻璃。这种盲目从众的心理让人们明知道是一种违规行为,还要趋之若鹜,不自觉地“追随”。
因此,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规则意识不能仅仅停留在第一层次。从规范向素质的转变,对个人来说,意味着规则不再仅仅是一种外在强制,从而在某种意义上使人获得了真正的自由。中国式过马路虽然是一个简单的社会现象,但它折射出的社会问题依然值得我们深思。无论是从法律规范与制度建设的方面思考还是从人们自身的规则意识角度出发,都应该为减少类似的违规现象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乔泽霄. 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D]. 吉林大学 2007
[2]张志臣.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治国理政思想研究[D]. 东北财经大学 2016
【关键词】:中国式过马路;法律主体;制度建设;规则意识
“红灯停,绿灯行”这一世界通行的交通规则,在现在许多中国人看来,只是一种摆设。在多数西方国家,很少有人闯红灯,更没有人结伴“挑衅”信号灯的威严。在这一简单的社会现象背后,不仅反映了人们规则意识的淡薄,也显现了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法律利益的冲突。
一.法律主体的利益的冲突
中国式过马路的利益冲突,表现为机动车驾驶人员和行人之间在路权利益上的冲突。通常利益冲突的根源来自于制度本身的缺陷。有人指出,资源分配的不平等是利益冲突的根源。我国在交通路权的利益分配上,明显将更多的利益分配给了机动车一方。我国的交通过于考虑交通运行的效率,维护了机动车的利益而牺牲了行人的利益。行人过街的设施不完善,诸如过街距离超长,信号灯时间过长的状况屡见不鲜。
为了避免行人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而违规,根本上应该重新分配行人和机动车之间的路权利益,给予行人更多通行的时间与空间。要最大可能的兼顾出现冲突的双方的利益,通过利益的均衡分配,消除一系列导致冲突出现的制度缺陷。
二.法律的规范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秩序,它规定一种强制行为,对不履行义务的共同体成员加以制裁,如果我们忽视这一因素,我们就不能将法律秩序通其他社会秩序区分开。”法律的制裁对主体的行为选择将产生很大影响。每一个理性的个体都是趋利避害的。在做出行为选择之前,不仅要考虑行为后获利的多少,也要顾及因为自己的行为而付出的代价,尤其是涉及法律代价的时候,这会促使他们放弃某些行为的选择来遵守法律。因此,针对中国式过马路的现象,加强立法,强调法律制裁的措施不失为一种良好的选择。
而法律的制裁有多种形式,由于社会群体的多样性,常见的罚款形式并不能发挥太好的效果。因此,法律的制裁措施需要更加严格,能够起到警示作用,让更多的人在法律的威严下规范自己的行为。另外,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也需要规范。越是受到人们关注的制度规定,越应该避免疏漏。
石家庄曾有规定:“为使行人遵法率达到85%以上,决定在大路口,对群体性闯红灯的,要处罚前三名;在小路口,对于闯红灯的行人,将全部处以50元以下罚款。”这一规定备受争议。不仅因为人们对于罚款的效果持怀疑的态度,也是因为它在对人们的行为做出规定的时候并不严格。大路口与小路口的如何界定?闯红灯的前三名如何被选定出来?这些质疑,严重影响这一制度规定的权威性。法规自身都无法做到严格,又有谁会严格地遵守规定呢?
三.规则意识的淡薄
中国自古有句名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则意识从古至今都受到人们的重视。它是一种发自内心的、以规则为自己行动准绳的意识。拿排队作个比方:排队的次序是法治,每个人都可以排队是民主,那么每个人都愿意排队就是规则意识。没有这个意识,民主和法治都是空的。这个最基本的意识和人性与良心有关,和道德与信仰有关。但是规则的存在,不代表它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一般来说,规则意识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关于规则的知识,第二层次是有遵守规则的愿望和习惯,最后一个层次是使遵守规则成为人的内在需要。在当代社会,大多数人对于规则意识还停留在第一个层次。人们懂得很多关于规则的知识,知道偷东西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知道上学迟到早退是违反学校规定的,同样知道结伴闯红灯过马路是违反交通规定的。可是为什么依然有那么多人偷东西,有那么多人上学迟到或者早退,也有那么多人选择了“中国式过马路”的方式?那是因为人们仅仅停留在知道规则的层次,而没有形成一种规则意识。很多人愿意了解关于规则意识的所有知识,却不愿意养成遵守规则的习惯。的确,很多事情说起来似乎很简单,但做起来很难,尤其当这件事需要自己亲身实践的时候。很多人想要做“社会能人”,面对规则首先想到的不是遵守,而是投机取巧,是逾越。一味坚持“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这样的想法对于规则意识是致命的。
“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规则既然存在,就有其制定的价值。规则的遵守是制度化治理的基础。我们不希望社会秩序混乱化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却又成为促使社会秩序像混乱化发展的因素。古人提倡君子慎独,君子在独自一人的时候是很慎重的,因为这种时候没有人监督你,你的所作所为完全依赖自己的本心。恰恰是这种时候,人性中的不好的一面就会跳出来,千方百计地诱惑你。如果没有遵守规则的愿望和习惯,在四周无人的情况下,很容易被诱惑。而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并不单单反映出在一个人独处的时候应该如何做,它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众目睽睽之下的违规行为。有人闯,就有人跟着闯,不闯就像吃了亏或者是不合群。这种心理类似于大众心理学的“破窗效应”,如果有人打坏了一块玻璃没有及时修好,别人就很可能受到某种暗示,去打碎更多的玻璃。这种盲目从众的心理让人们明知道是一种违规行为,还要趋之若鹜,不自觉地“追随”。
因此,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规则意识不能仅仅停留在第一层次。从规范向素质的转变,对个人来说,意味着规则不再仅仅是一种外在强制,从而在某种意义上使人获得了真正的自由。中国式过马路虽然是一个简单的社会现象,但它折射出的社会问题依然值得我们深思。无论是从法律规范与制度建设的方面思考还是从人们自身的规则意识角度出发,都应该为减少类似的违规现象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乔泽霄. 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D]. 吉林大学 2007
[2]张志臣.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治国理政思想研究[D]. 东北财经大学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