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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公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单位本着人道主义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规定,与其亲属(配偶、父母)充分协商,就此事的有关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关键词:工亡认定 人道主义 协商处理
国有事企业单位的人事部门现在称之为人力资源部门,无论称谓怎么变化,都难免要处理一些意外伤亡事故。处理得好,会使事故各方都能理解和接受,将意外伤亡事故造成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反之,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诉讼和争执,耗费人力物力,给有关当事者身心带来更大伤害,甚至还有可能对单位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隐患。通过本单位一起意外非公死亡事故的处理,给我们提出了从人道主义精神和若干原则问题入手,正确处理意外伤亡事故的启示和参考。
一、单位安排专人参与事故处理、理赔及善后事宜,帮助家属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2016年5月 26日,本单位职工付某某向单位请病假,去医院看病,当天即住院治疗。次日,该职工在医院住院期间,通过本市凤城三路与文景路十字路口时和912路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笔者为单位基层人事干部,事故发生后,即代表单位参与事故处理、理赔及善后处理事宜。
职工意外死亡事故处理程序和原则是什么?人命关天,责任重大。笔者在做好对遗属的安抚工作的同时,向法律界人士和有经验的人事干部请教,得到的答复是,一般在事故发生后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近亲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事故性质。
如果劳动者生前购买了有关人身保险,需要到保险公司理赔时,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交通事故一定要有交警判定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受益人家属证明,身份证件,等等。交警部门告知,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案处理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办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需提供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赔偿凭证,或经法院判决的判决书(调解书)、死亡证明(医院、刑侦)、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户口本上注明注销原因及日期)。领取抚养人生活费,须提供户口本,家属关系调查表(供、抚养关系及人数由居委会、派出所盖章)。计算误工费需提供死者工资收入证明、劳动合同等,计算家属误工费的標准为仅限三人,依据为工资收入证明或按同业标准等。限三名家属的交通费(公交车票或原居地至出险地交通票),金额酌情。处理事故的家属住宿费凭据(限三人,不超过150元/人/天住宿费发票)。
其他赔偿项目有: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内,无需票据)。医疗费用(据死者医疗发票和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据疾病证明、医嘱,标准为住院天数×当地赔偿标准元/天)。其他的资料如:病历,住院记录,检查报告,死者证件等。如有数人受益人,可出具公证委托书,委托其中一人办理索赔收赔款。
二、单位积极出面协商形成处理意见
本着人道主义精神,我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规定,与其亲属(配偶、父母)充分协商,就有关善后问题初步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1.按照《陕西省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5号文件)规定,遗属抚恤金为参保基数的50%,一次性发放20个月,即抚恤金数额为:26060元。
2.按照《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第六条规定,参保职工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养老金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即养老金余额为:13846.37元。
3.按照陕西省人社发[2008]171号文件有关规定,丧葬费为3500元,由其亲属包干使用。
4.按照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由其继承权的所有人继承,账户余额:3616元。
5.单位给予丧葬用车补助1000元。
6.单位出于人道主义精神给予其亲属抚慰金20000元。
7.单位一次性给予付某某女儿从目前(2016年6月)至18岁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1700元,(包干使用,由其监护人负责代缴)。
后面又补充了第八条与第九条内容,提出以上一至四条所有款项的领取由其亲属协商一致出具所需的相关材料,单位派人配合在相关单位领取。五至七条款项在亲属提供火化证明后打入亲属指定账户。并且达成放弃诉讼和非诉讼权利,即本处理意见在付某某亲属代表签字同意后实施,实施后此事与单位再无任何关系,付某某亲属不得再要求单位支付任何费用,同时放弃与本单位的诉讼、非诉讼权利。
三、单位帮助亲属协商赔偿问题和善后事宜,并将处理经过和协商结果记录备忘
事故后,单位领导安排专人及时与其亲属一起到交警经开大队了解处理情况。经同年6月21日单位队长办公会决定处理原则,由人力资源部出面与亲属协商处理有关问题,形成多方认可的最终协商结果,并记录备忘。最终协商结果如下:
1.付某某是在请假住院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亡认定的条款:工亡是“因公外出期间、或是在上下班途中”意外死亡的规定,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2.2016年7月4日交警西安经开大队对此事故做出了认定(西公交认字[2016A]第052705号),认为此事件为交通事故,亡者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交司机陈某某负次要责任。
3.经公安交警主持协调,责任双方自愿协商,陈某某承担付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350000元整。
4.根据《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3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公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的规定,所以本单位(死亡职工所在单位)不需再支付遗属相应待遇,因为次要责任方陈某某赔偿额为350000元,高于因病及非因公死亡亲属待遇标准171000元(根据《关于调整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31号)的规定计算:付某某父母为农业户口,每人每月300元,从现在算起至两人75岁共15年为108000元;付某某女儿非农业户口每月350元,从目前1岁算起至16岁共15年为63000元)。
5.我单位本着人道主义精神,按照省、市相关规定与付某某亲属达成一致处理意见(详见《陕西地矿第二综合物探大队关于……交通事故死亡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陕地二物便字[2016]16号),付某某亲属从本单位领取费用共计69722.37元,并表示此事与单位无任何关系并放弃与本单位的诉讼和非诉讼权利。
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全程参与了上述事件的处理经过和协商结果。出于对付某某的同事感情和对其亲属的同情,单位职工自发捐款共计29270元,同年7月6日交于其亲属,其亲属于2016年7月18日为单位送来感谢信。除了形成文字形式的事件处理备忘以外,单位还保留了包括其亲属的感谢信在内的6件重要物证为附件。至此,该事件已全部处理完毕。
关键词:工亡认定 人道主义 协商处理
国有事企业单位的人事部门现在称之为人力资源部门,无论称谓怎么变化,都难免要处理一些意外伤亡事故。处理得好,会使事故各方都能理解和接受,将意外伤亡事故造成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反之,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诉讼和争执,耗费人力物力,给有关当事者身心带来更大伤害,甚至还有可能对单位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隐患。通过本单位一起意外非公死亡事故的处理,给我们提出了从人道主义精神和若干原则问题入手,正确处理意外伤亡事故的启示和参考。
一、单位安排专人参与事故处理、理赔及善后事宜,帮助家属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2016年5月 26日,本单位职工付某某向单位请病假,去医院看病,当天即住院治疗。次日,该职工在医院住院期间,通过本市凤城三路与文景路十字路口时和912路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笔者为单位基层人事干部,事故发生后,即代表单位参与事故处理、理赔及善后处理事宜。
职工意外死亡事故处理程序和原则是什么?人命关天,责任重大。笔者在做好对遗属的安抚工作的同时,向法律界人士和有经验的人事干部请教,得到的答复是,一般在事故发生后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近亲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事故性质。
如果劳动者生前购买了有关人身保险,需要到保险公司理赔时,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交通事故一定要有交警判定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受益人家属证明,身份证件,等等。交警部门告知,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案处理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办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需提供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赔偿凭证,或经法院判决的判决书(调解书)、死亡证明(医院、刑侦)、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户口本上注明注销原因及日期)。领取抚养人生活费,须提供户口本,家属关系调查表(供、抚养关系及人数由居委会、派出所盖章)。计算误工费需提供死者工资收入证明、劳动合同等,计算家属误工费的標准为仅限三人,依据为工资收入证明或按同业标准等。限三名家属的交通费(公交车票或原居地至出险地交通票),金额酌情。处理事故的家属住宿费凭据(限三人,不超过150元/人/天住宿费发票)。
其他赔偿项目有: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内,无需票据)。医疗费用(据死者医疗发票和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据疾病证明、医嘱,标准为住院天数×当地赔偿标准元/天)。其他的资料如:病历,住院记录,检查报告,死者证件等。如有数人受益人,可出具公证委托书,委托其中一人办理索赔收赔款。
二、单位积极出面协商形成处理意见
本着人道主义精神,我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规定,与其亲属(配偶、父母)充分协商,就有关善后问题初步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1.按照《陕西省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5号文件)规定,遗属抚恤金为参保基数的50%,一次性发放20个月,即抚恤金数额为:26060元。
2.按照《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第六条规定,参保职工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养老金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即养老金余额为:13846.37元。
3.按照陕西省人社发[2008]171号文件有关规定,丧葬费为3500元,由其亲属包干使用。
4.按照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由其继承权的所有人继承,账户余额:3616元。
5.单位给予丧葬用车补助1000元。
6.单位出于人道主义精神给予其亲属抚慰金20000元。
7.单位一次性给予付某某女儿从目前(2016年6月)至18岁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1700元,(包干使用,由其监护人负责代缴)。
后面又补充了第八条与第九条内容,提出以上一至四条所有款项的领取由其亲属协商一致出具所需的相关材料,单位派人配合在相关单位领取。五至七条款项在亲属提供火化证明后打入亲属指定账户。并且达成放弃诉讼和非诉讼权利,即本处理意见在付某某亲属代表签字同意后实施,实施后此事与单位再无任何关系,付某某亲属不得再要求单位支付任何费用,同时放弃与本单位的诉讼、非诉讼权利。
三、单位帮助亲属协商赔偿问题和善后事宜,并将处理经过和协商结果记录备忘
事故后,单位领导安排专人及时与其亲属一起到交警经开大队了解处理情况。经同年6月21日单位队长办公会决定处理原则,由人力资源部出面与亲属协商处理有关问题,形成多方认可的最终协商结果,并记录备忘。最终协商结果如下:
1.付某某是在请假住院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亡认定的条款:工亡是“因公外出期间、或是在上下班途中”意外死亡的规定,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2.2016年7月4日交警西安经开大队对此事故做出了认定(西公交认字[2016A]第052705号),认为此事件为交通事故,亡者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交司机陈某某负次要责任。
3.经公安交警主持协调,责任双方自愿协商,陈某某承担付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350000元整。
4.根据《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3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公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的规定,所以本单位(死亡职工所在单位)不需再支付遗属相应待遇,因为次要责任方陈某某赔偿额为350000元,高于因病及非因公死亡亲属待遇标准171000元(根据《关于调整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31号)的规定计算:付某某父母为农业户口,每人每月300元,从现在算起至两人75岁共15年为108000元;付某某女儿非农业户口每月350元,从目前1岁算起至16岁共15年为63000元)。
5.我单位本着人道主义精神,按照省、市相关规定与付某某亲属达成一致处理意见(详见《陕西地矿第二综合物探大队关于……交通事故死亡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陕地二物便字[2016]16号),付某某亲属从本单位领取费用共计69722.37元,并表示此事与单位无任何关系并放弃与本单位的诉讼和非诉讼权利。
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全程参与了上述事件的处理经过和协商结果。出于对付某某的同事感情和对其亲属的同情,单位职工自发捐款共计29270元,同年7月6日交于其亲属,其亲属于2016年7月18日为单位送来感谢信。除了形成文字形式的事件处理备忘以外,单位还保留了包括其亲属的感谢信在内的6件重要物证为附件。至此,该事件已全部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