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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进一步深化,国家法律体系愈益健全,社会保险体系日臻完善,用人单位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劳动者依法保护合法权益意识日益增强。笔者在接待职工来访维权的过程中,遇到过这样一种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每年年终以职工当年的月平均工资(或其他标准)向其“预付”经济补偿金,在职工将来解除劳动关系且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时,需扣除“预付”的这部分,仅支付余额。那么,经济补偿金可以预付吗?如果可以,到底要经过怎样的程序才合法呢?笔者结合案例,对此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