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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围绕普通公民是否有权持枪的争论已持续多年,整个社会亦分裂为“持枪派”与“控枪派”两大派别。一般来说,保守派人士多赞成持枪,枪被视为“社会秩序的象征,保守主义的图腾”。而自由派人士则支持控枪。有趣的是,由于宪法条文语焉不详,双方都爱援引历史文献,为己方立场撑腰。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规定:“保障一个州的自由,必须有一支管理良好的民兵,不得侵犯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持枪派认为,“民兵”包含普通公民,老百姓无须加入任何民兵组织,人人有权持枪。控枪派则认为,第二修正案前后两段为因果关系,持枪是民兵组织的集体权利,而非公民的个人权利。
过去,最高法院对这类争议一直隔岸观火,轻易不愿介入。直到2008年夏天,大法官们才在“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中,正式触及这一敏感问题。其实,即使是“赫勒案”,也是利益集团幕后“运作”而成。
1976年,哥伦比亚特区颁布过一项法令,规定除现役和退役执法人员,以及该法通过之前已持有手枪者,特区居民一律不准拥有手枪;步枪、猎枪等武器,也必须在家里“上锁或分拆,子弹不能上膛”。保守派团体认为这部法令违反了宪法第二修正案,决定出资赞助一些原告,用打官司的方式挑战这部法令。
2002年2月,包括迪克•赫勒在内的6位原告在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了特区政府,随后又上诉至特区巡回上诉法院。2007年3月9日,上诉法院宣布特区政府败诉,判定特区禁枪法违宪。最高法院受理了特区政府的上诉。
有意思的是,在当今美国最高法院,一旦涉及对宪法本意的解释,都会牵扯到对制宪历史的详细考据,对宪法起草者本意的探究推测。每到这个时候,审判席上的一些大法官会“变身”为历史学家,将法律观点的分歧,延伸为史实之争。这一现象,在“赫勒案”中体现的特别明显。大法官们引经据典,纷纷援引制宪史料、学术论文、百科全书,甚至英语词典,试图证明第二修正案在历史上的真正内涵。
斯卡利亚大法官认为,第二修正案的立法意图,主要体现在“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上。为确定开国元勋们考虑过这一权利的实质含义,他详细考查了当年的立法文献,包括18世纪学者威廉•布莱克斯通的著作,以及讲述17世纪的英国新教徒对信奉天主教的英王可能下令解除他们武装的恐惧的书籍。斯卡利亚据此得出结论:在18世纪,个人持枪权之所以重要,既是个人自卫的需要,也是基于社群集体防御外敌的目的。他认为,制宪者之所以用第二修正案来保障个人持有、携带武器的权利,不仅是为保留“管理良好的民兵”,根本目的是为推动个人拥有枪支。另外八位大法官中,罗伯茨、托马斯、肯尼迪、阿利托大法官都赞同他的观点,成为“赫勒案”的多数方。
少数方的大法官,则将论证重心放在“保障一个州的自由,必须有一支管理良好的民兵”的表述上。他们认为,这段话才承载着第二修正案的核心价值。其立法意图,在于确保一支“管理良好的民兵”的存在。少数方同样查阅了18世纪美国的历史文献,确信制宪者之所以起草第二修正案,是因为宪法第一条授权国会管理各州民兵和为联邦“服役”的那部分民兵。当时,有些人担心国会利用对民兵的管理权,削弱或破坏州民兵组织。第二修正案试图向公众保证,国会不会这么做。也就是说,第二修正案赋予个人“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只是为了向人民保证,国会不会利用宪法第一条的授权,取消“管理良好”的州民兵组织。
那么,特区禁枪法是否违反宪法呢?为论证这一问题,大法官们又把视角从故纸堆移向生活细节。多数方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他们指出,第二修正案的核心“价值观”,在于个人“固有的自卫权”。为维护这一价值,拥有手枪不仅重要,而且很有必要。因为手枪易于“存放在随时可以掏出来应急的位置”。那些“没有足够力气举起长枪瞄准”的人,用手枪也很方便。他们可以“一只手握枪瞄准入门盗窃的窃贼,另一只手打电话报警”,不会“被歹徒轻易打倒”。手枪是“典型的自卫武器”,尤其适合在家中使用。特区政府居然禁止持有这类简便、易携的武器,显然违反了第二修正案。
少数方则认为,第二修正案的核心价值观,应当是“维护个人免受枪支泛滥之害”。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提出,手枪之所以成为自卫武器的最佳选择,是因为它具有小巧、轻便、易握、单手即可击发等特点。但是,同样的特点,也使手枪极易被滥用,例如,手枪很容易就被小孩窃取、隐藏,而且,特别容易成为抢劫犯的犯罪工具。所以,在确定枪支政策时,必须结合此时此刻的社会现实,进行利弊权衡。考虑到与18世纪相比,美国社会已发生巨大变化,并逐步从乡村社会转化为都市社会,持枪行为对无辜者造成的危险更大,所以,最务实的方法,就是控制枪支的持有和流通。
由于保守派大法官占据人数优势,最高法院最终以5票对4票,撤销了特区禁枪令,宣布联邦政府无权限制公民持枪。不过,此案仍留下一个问题:既然联邦政府无权禁枪,各州政府是否有此权限呢?
持枪派首尝胜果后,立刻乘胜追击,又将芝加哥市政府告上法庭。因为芝加哥与华盛顿一样,因为罪案猖獗,近些年一直采取严格的控枪政策。这起名为“麦克唐纳诉芝加哥案”的官司打到最高法院后,5名保守派大法官再次成为多数方。他们宣布,持枪自卫权是一项宪法基本权利。既然是基本权利,各级政府当然无权施限,相关禁令应一体无效,因为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
不过,保守派大法官也不糊涂。他们承认,公民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基于任何目的都可以持枪。有前科者、有精神疾病者,以及在政府、学校等特定场所内,都应限制持枪,公民购买枪支也应有条件限制。但是,自由派大法官却认为,多数方大法官根本无法自圆其说,既然你们承认在特定情况下应当限制持枪,又凭什么对各州禁令指手画脚。布雷耶大法官就发表异议意见说,尽管没有任何历史证据证明美国国父们赞同公民持枪,但已有确凿证据表明,美国每年有六千人死于枪下,而芝加哥1983年通过的禁枪令,每年可以挽救上百人的生命。
持枪权之争,既是宪法之争,也是政治、历史、文化、社会政策之争,审视双方的辩论内容和依据,可以透视到大法官们多元的裁判思路。法律争议或许暂时尘埃落定,但这一问题在美国社会引起的广泛争论,仍将一直延续下去。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规定:“保障一个州的自由,必须有一支管理良好的民兵,不得侵犯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持枪派认为,“民兵”包含普通公民,老百姓无须加入任何民兵组织,人人有权持枪。控枪派则认为,第二修正案前后两段为因果关系,持枪是民兵组织的集体权利,而非公民的个人权利。
过去,最高法院对这类争议一直隔岸观火,轻易不愿介入。直到2008年夏天,大法官们才在“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中,正式触及这一敏感问题。其实,即使是“赫勒案”,也是利益集团幕后“运作”而成。
1976年,哥伦比亚特区颁布过一项法令,规定除现役和退役执法人员,以及该法通过之前已持有手枪者,特区居民一律不准拥有手枪;步枪、猎枪等武器,也必须在家里“上锁或分拆,子弹不能上膛”。保守派团体认为这部法令违反了宪法第二修正案,决定出资赞助一些原告,用打官司的方式挑战这部法令。
2002年2月,包括迪克•赫勒在内的6位原告在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了特区政府,随后又上诉至特区巡回上诉法院。2007年3月9日,上诉法院宣布特区政府败诉,判定特区禁枪法违宪。最高法院受理了特区政府的上诉。
有意思的是,在当今美国最高法院,一旦涉及对宪法本意的解释,都会牵扯到对制宪历史的详细考据,对宪法起草者本意的探究推测。每到这个时候,审判席上的一些大法官会“变身”为历史学家,将法律观点的分歧,延伸为史实之争。这一现象,在“赫勒案”中体现的特别明显。大法官们引经据典,纷纷援引制宪史料、学术论文、百科全书,甚至英语词典,试图证明第二修正案在历史上的真正内涵。
斯卡利亚大法官认为,第二修正案的立法意图,主要体现在“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上。为确定开国元勋们考虑过这一权利的实质含义,他详细考查了当年的立法文献,包括18世纪学者威廉•布莱克斯通的著作,以及讲述17世纪的英国新教徒对信奉天主教的英王可能下令解除他们武装的恐惧的书籍。斯卡利亚据此得出结论:在18世纪,个人持枪权之所以重要,既是个人自卫的需要,也是基于社群集体防御外敌的目的。他认为,制宪者之所以用第二修正案来保障个人持有、携带武器的权利,不仅是为保留“管理良好的民兵”,根本目的是为推动个人拥有枪支。另外八位大法官中,罗伯茨、托马斯、肯尼迪、阿利托大法官都赞同他的观点,成为“赫勒案”的多数方。
少数方的大法官,则将论证重心放在“保障一个州的自由,必须有一支管理良好的民兵”的表述上。他们认为,这段话才承载着第二修正案的核心价值。其立法意图,在于确保一支“管理良好的民兵”的存在。少数方同样查阅了18世纪美国的历史文献,确信制宪者之所以起草第二修正案,是因为宪法第一条授权国会管理各州民兵和为联邦“服役”的那部分民兵。当时,有些人担心国会利用对民兵的管理权,削弱或破坏州民兵组织。第二修正案试图向公众保证,国会不会这么做。也就是说,第二修正案赋予个人“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只是为了向人民保证,国会不会利用宪法第一条的授权,取消“管理良好”的州民兵组织。
那么,特区禁枪法是否违反宪法呢?为论证这一问题,大法官们又把视角从故纸堆移向生活细节。多数方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他们指出,第二修正案的核心“价值观”,在于个人“固有的自卫权”。为维护这一价值,拥有手枪不仅重要,而且很有必要。因为手枪易于“存放在随时可以掏出来应急的位置”。那些“没有足够力气举起长枪瞄准”的人,用手枪也很方便。他们可以“一只手握枪瞄准入门盗窃的窃贼,另一只手打电话报警”,不会“被歹徒轻易打倒”。手枪是“典型的自卫武器”,尤其适合在家中使用。特区政府居然禁止持有这类简便、易携的武器,显然违反了第二修正案。
少数方则认为,第二修正案的核心价值观,应当是“维护个人免受枪支泛滥之害”。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提出,手枪之所以成为自卫武器的最佳选择,是因为它具有小巧、轻便、易握、单手即可击发等特点。但是,同样的特点,也使手枪极易被滥用,例如,手枪很容易就被小孩窃取、隐藏,而且,特别容易成为抢劫犯的犯罪工具。所以,在确定枪支政策时,必须结合此时此刻的社会现实,进行利弊权衡。考虑到与18世纪相比,美国社会已发生巨大变化,并逐步从乡村社会转化为都市社会,持枪行为对无辜者造成的危险更大,所以,最务实的方法,就是控制枪支的持有和流通。
由于保守派大法官占据人数优势,最高法院最终以5票对4票,撤销了特区禁枪令,宣布联邦政府无权限制公民持枪。不过,此案仍留下一个问题:既然联邦政府无权禁枪,各州政府是否有此权限呢?
持枪派首尝胜果后,立刻乘胜追击,又将芝加哥市政府告上法庭。因为芝加哥与华盛顿一样,因为罪案猖獗,近些年一直采取严格的控枪政策。这起名为“麦克唐纳诉芝加哥案”的官司打到最高法院后,5名保守派大法官再次成为多数方。他们宣布,持枪自卫权是一项宪法基本权利。既然是基本权利,各级政府当然无权施限,相关禁令应一体无效,因为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
不过,保守派大法官也不糊涂。他们承认,公民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基于任何目的都可以持枪。有前科者、有精神疾病者,以及在政府、学校等特定场所内,都应限制持枪,公民购买枪支也应有条件限制。但是,自由派大法官却认为,多数方大法官根本无法自圆其说,既然你们承认在特定情况下应当限制持枪,又凭什么对各州禁令指手画脚。布雷耶大法官就发表异议意见说,尽管没有任何历史证据证明美国国父们赞同公民持枪,但已有确凿证据表明,美国每年有六千人死于枪下,而芝加哥1983年通过的禁枪令,每年可以挽救上百人的生命。
持枪权之争,既是宪法之争,也是政治、历史、文化、社会政策之争,审视双方的辩论内容和依据,可以透视到大法官们多元的裁判思路。法律争议或许暂时尘埃落定,但这一问题在美国社会引起的广泛争论,仍将一直延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