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的司法不再因错案而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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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错案——司法领域最为沉重的话题,这一话题因“赵作海”案的发生一度又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当然“赵作海”案已经发生,我们现在要做的不仅仅是慰问、赔偿、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司法工作者我们更应当深刻的反思案件发生的原因,及今后在司法工作实践中应当怎样尽量避免类似情况的出现。
  通过材料不难发现,“赵作海”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使用了非法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尤为明显的是使用了非法言词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赵作海的口供),对于物证及鉴定结论的疑点也未深究,即未能将非法证据及时排除,反而以此作为定案的关键证据,因而导致了错案的发生。当然上述原因不是赵作海这一孤立案件发生的原因,针对错案,是具有普遍性的。错案发生后,“两高三部”及时颁布了两个证据《规定》,明确了非法证据的种类和范围,如何认定及如何排除,在我国初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当然,这起错案的发生也存在政法委协调等违反宪法规定的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等因素。但本文将着重从公诉部门审查办案角度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开论述。
  一、两个证据《规定》所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
  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是指,来源和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是违反诉讼程序所获取的证据资料。在理论上其有三种表现形式: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及它们的衍生证据(也称:毒树之果)。
  两个证据《规定》的颁布在我国初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主要内容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
  1.在非法證据的范围和表现形式上:两个证据《规定》所指和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涵盖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七种证据类型,即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均包含在内,但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第一,两个证据《规定》所指的非法言词证据,不仅指通过“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还包括以其他非法侵犯相关权益人的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即两个证据《规定》所规定的非法言词证据范围较之之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更广;第二,“毒树之果”(衍生证据)是否要排除,两个证据《规定》并未明确表明。
  结合案例来看,在“赵作海”案中有三种证据按照两个证据《规定》的要求,均为非法证据,应当排除:第一,赵作海的口供;第二,作为物证的“残尸”;第三根据“残尸”所作的鉴定结论。赵作海的口供显然是刑讯逼供得来,属于明显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物证和鉴定结论无论单独分析还是结合起来看待,其对本案均无任何意义,因为它们并不能反映出死者的“本原”,特别是根据“残尸”做出的鉴定结论,确定死者身高1.70米,而“赵作海”案“被害人”赵振裳身高只有1.65米左右,这显属存有疑点的证据,根据两个证据《规定》的要求,也应当属于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在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上:对于实体违法和程序严重违法的言词证据直接排除;对于程序有瑕疵的言词证据,如果不能补全的情况下,也应当排除;而对于实物证据、鉴定结论等的排除,主要是集中在收集程序和方式方面,如果有瑕疵(这种瑕疵主要是指一些明显的瑕疵,如收集人数是否符合法定人数,做出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员或机构是否有相关资质等),对此,若不能做出补正或是合理解释的,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存在的问题是,如果实物证据是通过刑讯逼供等方式获得线索,而后的调取程序合法,此类证据能否排除,两个证据《规定》并未明确。
  二、在审查起诉办案过程中如何排除非法证据
  (一)精研两个证据《规定》,练好基本功
  提起公诉的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就要求公诉办案人员首先要尊重证据,因为证据是判断事实的基础,正确的分析判断证据,才能使认定的事实更接近客观事实真相,基于此,才能正确的适用法律。因此,公诉办案人员要精研两个证据《规定》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掌握什么是非法证据、非法证据的种类和表现形式有哪些、如何认定非法证据、对各类非法证据应当怎样排除,这些是对公诉办案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应当具备的基本素养。只有练好了这些基本功,才能在审查办案过程中,准确的甄别各类非法证据,并依法合理的将其排除。
  (二)转变证据观念,注重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证据有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我们比较注重的是客观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审查,而往往会忽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这是因为相比之下,客观真实性和关联性特征更容易把握,而合法性特征似乎应当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对其的审查牵涉到对取证行为等多方面的审查,而两个证据《规定》颁布前法律对此发面的规定因过于模糊而失之过宽。但这种证据观念是错误的,证据三性缺一不可,从某种意义上讲,证据合法性特征是证据其它两个特征的保障,如果缺失了合法性特征,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此我们要转变以往的证据观念,树立全面而正确的观念,在审查办案过程中,加大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力度,而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也为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特征,提供了更为细化的标准、规定了较为方便的操作程序,我们在审查办案过程中就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加大对证据收集程序、证据形式、内容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发现非法证据应及时排除。
  其实,从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错案的发生往往就是因为对证据合法性特征的审查放松了警惕所致,“赵作海”案中如果加大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力度,特别是加大对赵作海口供合法性的审查力度,恐怕即使政法委协调,也会三思而后行的。
  (三)合理利用诉讼程序,多方协作排除非法证据
  审查起诉办案过程中会与多方产生联系,这就可以充分利用进行非法证据的排除。第一,加强与侦查监督部门的沟通,侦监部门是审查侦查部门调取证据的第一关,其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已对部分证据尽行审查,因此,在证据方面要多探讨沟通,加大发现排除非法证据的机会和力度。第二,切实履行对犯罪嫌疑人的告知义务,认真对待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息息相关,因此,他们会对证实自己行为的证据材料尤为关心,发现可能存在非法的情况,他们也会及时提出。这就使得我们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辩解应当充分重视,特别是对他们提出的存在合理性根据的辩解更要认真对待,一定要核实清楚,如果发现非法就应当及时排除。第三,要重视辩护人的意见。辩护人会对案件的部分证据予以核实,同时他们也会针对案件进行取证活动,对他们就证据提出的意见,也应充分关注,及时复核。
  三、审查起诉办案过程中对非法证据审查后的处理
  两个证据《规定》中要求,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非法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提起公诉的根据。根据此规定,似乎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排除的只能是非法的言词证据,但根据《宪法》、《刑诉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权力。不起诉决定同样是对案件终结性处理的一种方式,因此,不起诉决定的做出也应是建立在对案件证据全面审查分析的基础上,这就要求审查过程中要对各类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无论是发现哪类型的证据非法均需予以排除。其实,提起公诉的案件亦是如此。因此,根据两个证据《规定》的精神实质及相关刑事法律的规定精神,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非法证据审查后,对发现非法的各类证据均可排除,也均需排除,不能作为提起公诉或定案的依据。
  当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请求,但未被接受,而该证据仍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使用,在法庭审理阶段,犯罪嫌疑人仍可以再次提出排除的请求。
  四、如何预防非法证据的出现
  非法证据出现的根源在于取证行为的违法。因此,要预防非法证据的出现,就应当从根源上预防,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严格的依照法律规定办事。首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调取证据时,一定要以身作则,坚决杜绝任何非法取证行为;其次,要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预防非法取证行为的出现,要注重监督其取证活动,减少进而杜绝非法证据的出现。对于重大案件,可以提前介入,引导并监督其取证。最后,即使对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调取证据的行为,也应进行监督。
  让我们在来看看案例:“赵作海”案中,检察院的人调查案件讯问赵作海时,赵作海称没杀人,旁边的公安人员就大声吼……这显然是不应当出现的情况,因为,这不但颠倒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尤为重要的是失去了调取合法证据的机会,也失去了排除非法证据的机会。因此,从取证之初就切断非法证据出现的根源才能避免非法证据的出现。
  五、结语
  鲁迅先生曾讲过:中国的事情太难了,哪怕搬动一张桌子、改装一个火炉,几乎也要血,但即使有了血,也未必一定能搬动、能改装。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幸的赵作海又是幸运的,因为,是他直接推动了“两高三部”颁布了两个证据《规定》,他的不幸推动了中国司法制度的进步,当然我们也不希望任何一个个人为了制度的进步而付出惨重的代价。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司法工作者,坚守信仰,牢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为它的不断完善努力奋斗,用我们的实际行动让我们的司法不再因错案而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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