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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国外科技评价的类型、组织结构的概述及对美、法、德、日、英五国科技评价的历史起源、评价机构及评价特点的重点介绍,旨在借鉴和吸收国外科技评价的独到之处,提高我国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水平。
一、国外科技评价的总体概况
国外的科技管理中并没有类似“成果”的统称,与我国科技成果鉴定类似的是“后评估”,并且国外的科技评估贯穿于科研项目的整个过程。
最早的科技评估始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其科技评估的雏形是其中与科技有关的研究、分析和评估,随后是40—60年代的法国、德国、加拿大、日本、丹麦,而瑞士、瑞典、英国、澳大利亚、韩国、俄罗斯等国也于80年代引入科技评估工作,西班牙、新西兰和泰国开始于90年代。
1.1国外科技评估的类型
国外科技评估的类型,按评估对象分为政策评估、计划评估、项目评估、机构评估和人员评估;按评估时段又可分为事前评估、事中评估、事后评估三类。
美国、德国、法国、日本、英国、瑞士、韩国等国都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连续评价,加拿大侧重对项目的后评估和计划项目的中期评估,瑞典、马来西亚比较重视计划项目的事中评估,但后者同时有选择地进行项目的后评估。
1.2 国外科技评估的组织机构
各国的科技评估体系都较为完整,组织机构建设也相当健全,大体上具有以下两种属性和三个层次并存的特点:政府性和非政府性,层次上又可分为国家级、地方或州级、科研院所级。只是在评估机构的设置数量、评估对象以及评估委员会人员的组成上稍有不同。
二、各国科技评估的具体实践
2.1 美国的科技评估
美国是开展科技评估活动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其科技评估组织机构的设置相当健全,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评估机构同时并存,大体上分为国会、联邦政府科技评估机构,州政府科技评估机构,大的院校和研究所的评估机构三类。例如美国国会技术评价办公室(OTA)、国会研究服务部(CRS)、国会预算局(CBO)、美国管理科学开发咨询公司(MSD)、世界技术评估中心(WTEC)以及其他一些民间营利性的科技咨询机构。
美国科技评估呈现出政府出资但不主持评估,在科研投入上,美国联邦政府提供了超过半数的经费支持,但没有分管一家科技评估机构,也未主持具体的评估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评估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建立了来自公众监督的机制,减少了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使美国民众(纳税人)通过对政府的监督行为,实行绩效评估衡量政府支持的科学研究的质量、效益和效率,充分了解到公共资金在科学领域的投入情况和收益率。评估过程兼顾效率与公平,在法律的保障下实施双盲的评估,并保证评估委员会委员来自公营或私立机构。评估形式和方法的多样性,美国的科技体制是多元化分散型的,灵活的评估方式再加上多样的评估方法,如同行评议、科学咨询、通信评估、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等。
2.2 法国的科技评估
法国的科技评估是整个科技管理体制的重要一环,是全面地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决策、管理和绩效进行的评价,起始于20世纪50年代,至今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科技评估体系,主要采用自主选择评估机构的方式,实施相对独立的评估程序和步骤。
法国科技评估的组织机构分为以下四个层次:第一层,国会科技选择评价局,主要对国家总的科技发展方向进行评价并且为政府选择科技发展方向提供论证,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中部分议员组成,多数成员在科技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其中部分人长期担任政府部长等职务。第二层,国家研究评价委员会,主要负责政府的科研政策、计划、项目、法规,评估公共研究机构执行情况,制定有关科技评估的政策、规定,认定评估事务所和人员的资格,培训评估人员。第三层,科研机构及高等教育机构内部的评估体系,法国各科研机构内部均设立相应的评估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评价本机构的发展方向,机构内部设置,科研课题、国家投入的合理性,科研人员是否称职。第四层,中介机构,数量不多、作用也不十分明显。中介机构的从业资格必须经国家研究评价委员会认定并授予,主要是针对科技成果转移到市场的环节,连接科研机构和企业,提供从项目评估到市场调查、再到后期跟踪的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
法国科技评估首先体现了中央集权特色和纯粹的市场行为相统一,科技管理体制虽然带有明显的中央集权特色,但科技评估体系从整体上还是体现了明显的市场经济的分散性。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委托哪个机构评估,应用型技术评估,由市场需求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决定。其次,项目的评估师必须通过考核和审查取得从业资格,受有关法律的约束,并且直接对所作的评估负法律责任,若存在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再其次,法国所有机构的评估活动按工作量大小计费,并不是依据被评价项目的价值按比例提成或者按统一的收费标准。最后,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1985年法国政府颁布法令从法律上确立了科技评估的地位,明确规定评估指标及方法必须在计划实施前确定,并且对评估者评定行为和结果实施法律监督,采用社会广泛认同的、透明、标准的评价程序和方法,保证评定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若委托方和受理方存在争议,双方可以进行进一步的交涉和协调,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重新评估。
2.3 德国的科技评估
德国的科技评估起源于原西德政府提交议会讨论的科学议案,政府性质的科技评估活动开始于1957年科学委员会的成立,而且德国政府一直把科技评估作为德国科学、教育和研究事业的重要管理手段,成为建立科学机构、教育机构、制定科研计划和项目的决策基础,成为保障科研和教育质量、提高效率的重要措施,成为检查国家公共基金使用效益必不可少的方法和程序。
德国目前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科技评估组织体系,大致上可分为三个层次:科学委员会,由联邦和州两级政府共同支持和承担费用的咨询机构,作为政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和科技评估的执行机构。该机构由高层次的科技界和政府界人士组成,联邦政府任命派遣制。科研教育资助组织,如德意志研究联合会(DFG)、马普学会(MPG)、费朗霍夫学会(FHG)、赫尔姆霍兹协会(HFG)、莱布尼茨协会(WGL)等,它们分别对本组织资助的项目以及本系统的研究单位进行评估。然后是大学和研究院所,各大学和研究中心对各自的研究所和课题组进行评估。
德国针对不同研究项目采用不同的评估标准。在遵循学术影响的评价原则下,基础研究项目参考发表学术著作与论文的质量和数量,引起同行学者的关注程度,被同行学者研究引用的次数,是否被国际认同的权威性文摘所摘录;被邀参加学术活动的次数;获得多少荣誉称号、奖金(尤其是诺贝尔奖)等标准,并延时验收,通过学术界的评议,获取真实评价判断是否通过验收。应用研究项目和开发研究项目的评估 主要遵循市场的价值规律,向专利管理靠拢,与市场经济直接挂钩。同时广泛吸收国外专家的参与。虽未制定一部科技评价的法律,但已经形成了严格的评价制度。德国科研项目的申请门槛较低,凡是有利于科学技术创新的项目,本着“为了科学”的态度,不论申请者的资历声望如何均予以资助,调动了年轻科学家的科学探索精神和动力的同时,也有效地防止了按资排辈的陋习。
2.4 日本的科技评估
日本的科技评估最早可追溯于20世纪40年代科技审议会制度,对科技方面的重大战略和决策问题进行审议,随后逐步建立了技术评估体系和支持系统,直至1995年日本政府颁布了《科学技术基本法》,明确了科技评估的地位,1996年制定的《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和1997年8月科学技术会议通过的《国家研究开发实施办法大纲指针》都规定日本科技评估机构不能随意设立和撤消。
日本的科技评估机构较多,可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综合性科技评价机构和由国家直接管理开发的事业评估机构,如附属总理府的综合科学技术会议的专门评价调查会。主要负责评价国家大规模研究开发课题,如国有经费投资在300亿日元以上的研究开发、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指定的研究开发,等等。第二层,专业性评价机构,往往附属各省厅,如文部科学省的学术审议会和评价促进委员会、经济产业省的科技评价处。第三层,企业性评价机构,由公司主办或单独设立为评价公司。第四层是各个研究机构内部的评价机构。如1993年日本理化研究所设立的由海外诺贝尔奖获得者和国内著名的学者组成的“顾问委员会”,对主任研究员的研究成就、该所的科研课题进行评价。
日本科技评估只有课题评价制度,没有科技成果评审制度。《评价指南》将评价划分为机构评价、课题评价和人员评价。在特殊的情况下,评估才有被评价机构和评价委托机构的人员参加,评价过程以及评价结果的全部内容和结果公布于众。不同性质的研究开发课题采用不同的评价方式,日本《第二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和《评价指南》都指出要针对研究课题的性质和领域的不同,灵活评价。对于国家特大型重要科技计划、重大的研究开发成果或竞争性资金资助课题等的评价,实施具体的人员和时段评价步骤。通常小规模和基础性的研究主要是学术界对研究人员发表论文的评价。评价结果的经济效益反映性,日本政府要求评价委托机构充分利用评价结果,适当地分配研究经费,以此来体现评价质量的效益回报,同时修订研究开发计划、改进研究开发课题的安排和调整对研究机构的管理,实施跟踪调查保证政府在研究经费上的择优分配和有效使用。
2.5 英国的科技评估
英国政府已经将科技评估工作作为科技宏观管理、制定科技计划和实施科技计划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其评估主要是对科技计划或项目的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价,尤其是对国家重大计划、重要学校机构和关系国计民生重点项目的评估。1977年,英国苏塞克斯大学科学政策研究所(SPRU)就曾对政府资助的6个研究机构进行过评估。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在科技评估方面历经系列变革,大大促进了中央和地方的科技评估。
英国的科技评估组织机构的设置已经相当健全,科技评估机构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政府科技评估机构,分为英国中央政府议会、议会委员会和国家审计署——地方政府评估机构的三级系统;第二类是研究机构和非政府基金组织的评估机构,如英国国立研究机构、高校和非盈利性研究机构以及非政府基金组织;第三类是科技中介机构,主要是一些专业性的科技评估公司,如英国科研政策研究所(SPRU),科技管理研究中心(ETSU),以及英国评估系统有限公司等。
英国科技评估是为更经济地划拨经费,以合同为载体,按照评估对象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和评估指标,评估的重点放在基础性研究项目。英国的科技评估完全交由学会、协会或中介机构完成,它们的中立特性往往能够提供更为客观的评估结果,对评估组人员进行严格的选择,代表来源广泛且任期短,并要求临时聘用的评估人员只参加一次评估,通过在网上公布减少政府干预,保证评估的社会化和公开性。议会积极参与科技评估工作,议会一级参与科技评估的机构主要是议会科学技术办公室(POST)、上议院科学技术专门委员会(PSTSC)、下议院科学技术委员会(HCSTC),议会与科学委员会(PSC)以及国家审计署等。
三、对我国科技评价借鉴的思考
3.1 建立良好的立项评审互动程序,严把立项关
通过对以上五国科技评估实践的总结和概括,发现各国在科技项目的立项阶段,非常注重评审机构和申报人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并且建立了良好的信誉体系。评估机构将评审的结果直接反馈给申报单位及个人,并且允许申报者作出解释和作进一步修改,再次递交给评审委员会。经过多次的交流和反馈,直至结果公布之日。这种事前互动评审制一方面促进了评审专家对项目的进一步深入了解,使其所做出的决策和判断将更加可信,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创新项目和创新理念的不被忽视,保证创新项目最终能够得到资金支持并顺利开展。从我国现有的科技评价制度来看,科技立项的前期,申报项目一旦提交,申报者需要等待的就是最终的结果,项目提交到项目确定期间缺少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和申报人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过程。这一方面提高了对项目研究者总体概括和阐述申报材料的能力要求,研究者必须一次性将项目的技术思路、创新内容等关键性部分叙述详尽,另一方面也会扼杀部分有创新潜力、但方案尚不完善的优秀创新项目。
3.2 强化公众监督,保证评价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虽然各国的评审规程带有浓厚的国情地域特色,但总体上都呈现出政府的宏观调控、主管部门的总体负责和中介机构具体实施三方面相结合,在此基础上,各国还充分保证了评估人员、过程和结果对民众(纳税人)的公开,以此接受来自外界的监督和约束,保证整个评估工作的正常进行以及评估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我国的科技评价因为制度缺陷和外在原因,评价过程中某些环节接受公众监督的力度不强,仍没有大胆地对外公开,导致项目的立项和成果评审并不能真正体现项目的内在价值。
3.3建立科技项目全程跟踪评价和多元评价体系
国外的科技评估是自始至终的,包括了事前、事中和事后整个过程,并且对科技评估的研究过程实施跟踪评价。而我国科技评价的重点放在项目的结题段,也就是国外实施的事后评价,重在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的评审和奖励,忽视了科技项目的中期评价和过程监督。在科技评价过程中,各国都非常强调多种评价方式的采用,而我国科技评价机构虽然已经意识到由于科技成果的类型不同需要采用多元化评价方式和方法,少数地区也制定了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但在具体实施上仍需要获得各方的进一步努力与强化。
西方发达国家的科技水平总体上要比我们高,其国外科技评估实践经验不透乏值得我们借鉴之处。作为情报工作者应视积极收集、分析提练这方面的有价值信息为已任,希望本文能够考虑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借鉴国外科技评价实践的成功经验洋为中用,以弥补我国现有评价体系存在之不足,推动科技评价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一、国外科技评价的总体概况
国外的科技管理中并没有类似“成果”的统称,与我国科技成果鉴定类似的是“后评估”,并且国外的科技评估贯穿于科研项目的整个过程。
最早的科技评估始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其科技评估的雏形是其中与科技有关的研究、分析和评估,随后是40—60年代的法国、德国、加拿大、日本、丹麦,而瑞士、瑞典、英国、澳大利亚、韩国、俄罗斯等国也于80年代引入科技评估工作,西班牙、新西兰和泰国开始于90年代。
1.1国外科技评估的类型
国外科技评估的类型,按评估对象分为政策评估、计划评估、项目评估、机构评估和人员评估;按评估时段又可分为事前评估、事中评估、事后评估三类。
美国、德国、法国、日本、英国、瑞士、韩国等国都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连续评价,加拿大侧重对项目的后评估和计划项目的中期评估,瑞典、马来西亚比较重视计划项目的事中评估,但后者同时有选择地进行项目的后评估。
1.2 国外科技评估的组织机构
各国的科技评估体系都较为完整,组织机构建设也相当健全,大体上具有以下两种属性和三个层次并存的特点:政府性和非政府性,层次上又可分为国家级、地方或州级、科研院所级。只是在评估机构的设置数量、评估对象以及评估委员会人员的组成上稍有不同。
二、各国科技评估的具体实践
2.1 美国的科技评估
美国是开展科技评估活动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其科技评估组织机构的设置相当健全,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评估机构同时并存,大体上分为国会、联邦政府科技评估机构,州政府科技评估机构,大的院校和研究所的评估机构三类。例如美国国会技术评价办公室(OTA)、国会研究服务部(CRS)、国会预算局(CBO)、美国管理科学开发咨询公司(MSD)、世界技术评估中心(WTEC)以及其他一些民间营利性的科技咨询机构。
美国科技评估呈现出政府出资但不主持评估,在科研投入上,美国联邦政府提供了超过半数的经费支持,但没有分管一家科技评估机构,也未主持具体的评估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评估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建立了来自公众监督的机制,减少了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使美国民众(纳税人)通过对政府的监督行为,实行绩效评估衡量政府支持的科学研究的质量、效益和效率,充分了解到公共资金在科学领域的投入情况和收益率。评估过程兼顾效率与公平,在法律的保障下实施双盲的评估,并保证评估委员会委员来自公营或私立机构。评估形式和方法的多样性,美国的科技体制是多元化分散型的,灵活的评估方式再加上多样的评估方法,如同行评议、科学咨询、通信评估、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等。
2.2 法国的科技评估
法国的科技评估是整个科技管理体制的重要一环,是全面地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决策、管理和绩效进行的评价,起始于20世纪50年代,至今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科技评估体系,主要采用自主选择评估机构的方式,实施相对独立的评估程序和步骤。
法国科技评估的组织机构分为以下四个层次:第一层,国会科技选择评价局,主要对国家总的科技发展方向进行评价并且为政府选择科技发展方向提供论证,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中部分议员组成,多数成员在科技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其中部分人长期担任政府部长等职务。第二层,国家研究评价委员会,主要负责政府的科研政策、计划、项目、法规,评估公共研究机构执行情况,制定有关科技评估的政策、规定,认定评估事务所和人员的资格,培训评估人员。第三层,科研机构及高等教育机构内部的评估体系,法国各科研机构内部均设立相应的评估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评价本机构的发展方向,机构内部设置,科研课题、国家投入的合理性,科研人员是否称职。第四层,中介机构,数量不多、作用也不十分明显。中介机构的从业资格必须经国家研究评价委员会认定并授予,主要是针对科技成果转移到市场的环节,连接科研机构和企业,提供从项目评估到市场调查、再到后期跟踪的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
法国科技评估首先体现了中央集权特色和纯粹的市场行为相统一,科技管理体制虽然带有明显的中央集权特色,但科技评估体系从整体上还是体现了明显的市场经济的分散性。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委托哪个机构评估,应用型技术评估,由市场需求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决定。其次,项目的评估师必须通过考核和审查取得从业资格,受有关法律的约束,并且直接对所作的评估负法律责任,若存在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再其次,法国所有机构的评估活动按工作量大小计费,并不是依据被评价项目的价值按比例提成或者按统一的收费标准。最后,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1985年法国政府颁布法令从法律上确立了科技评估的地位,明确规定评估指标及方法必须在计划实施前确定,并且对评估者评定行为和结果实施法律监督,采用社会广泛认同的、透明、标准的评价程序和方法,保证评定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若委托方和受理方存在争议,双方可以进行进一步的交涉和协调,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重新评估。
2.3 德国的科技评估
德国的科技评估起源于原西德政府提交议会讨论的科学议案,政府性质的科技评估活动开始于1957年科学委员会的成立,而且德国政府一直把科技评估作为德国科学、教育和研究事业的重要管理手段,成为建立科学机构、教育机构、制定科研计划和项目的决策基础,成为保障科研和教育质量、提高效率的重要措施,成为检查国家公共基金使用效益必不可少的方法和程序。
德国目前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科技评估组织体系,大致上可分为三个层次:科学委员会,由联邦和州两级政府共同支持和承担费用的咨询机构,作为政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和科技评估的执行机构。该机构由高层次的科技界和政府界人士组成,联邦政府任命派遣制。科研教育资助组织,如德意志研究联合会(DFG)、马普学会(MPG)、费朗霍夫学会(FHG)、赫尔姆霍兹协会(HFG)、莱布尼茨协会(WGL)等,它们分别对本组织资助的项目以及本系统的研究单位进行评估。然后是大学和研究院所,各大学和研究中心对各自的研究所和课题组进行评估。
德国针对不同研究项目采用不同的评估标准。在遵循学术影响的评价原则下,基础研究项目参考发表学术著作与论文的质量和数量,引起同行学者的关注程度,被同行学者研究引用的次数,是否被国际认同的权威性文摘所摘录;被邀参加学术活动的次数;获得多少荣誉称号、奖金(尤其是诺贝尔奖)等标准,并延时验收,通过学术界的评议,获取真实评价判断是否通过验收。应用研究项目和开发研究项目的评估 主要遵循市场的价值规律,向专利管理靠拢,与市场经济直接挂钩。同时广泛吸收国外专家的参与。虽未制定一部科技评价的法律,但已经形成了严格的评价制度。德国科研项目的申请门槛较低,凡是有利于科学技术创新的项目,本着“为了科学”的态度,不论申请者的资历声望如何均予以资助,调动了年轻科学家的科学探索精神和动力的同时,也有效地防止了按资排辈的陋习。
2.4 日本的科技评估
日本的科技评估最早可追溯于20世纪40年代科技审议会制度,对科技方面的重大战略和决策问题进行审议,随后逐步建立了技术评估体系和支持系统,直至1995年日本政府颁布了《科学技术基本法》,明确了科技评估的地位,1996年制定的《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和1997年8月科学技术会议通过的《国家研究开发实施办法大纲指针》都规定日本科技评估机构不能随意设立和撤消。
日本的科技评估机构较多,可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综合性科技评价机构和由国家直接管理开发的事业评估机构,如附属总理府的综合科学技术会议的专门评价调查会。主要负责评价国家大规模研究开发课题,如国有经费投资在300亿日元以上的研究开发、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指定的研究开发,等等。第二层,专业性评价机构,往往附属各省厅,如文部科学省的学术审议会和评价促进委员会、经济产业省的科技评价处。第三层,企业性评价机构,由公司主办或单独设立为评价公司。第四层是各个研究机构内部的评价机构。如1993年日本理化研究所设立的由海外诺贝尔奖获得者和国内著名的学者组成的“顾问委员会”,对主任研究员的研究成就、该所的科研课题进行评价。
日本科技评估只有课题评价制度,没有科技成果评审制度。《评价指南》将评价划分为机构评价、课题评价和人员评价。在特殊的情况下,评估才有被评价机构和评价委托机构的人员参加,评价过程以及评价结果的全部内容和结果公布于众。不同性质的研究开发课题采用不同的评价方式,日本《第二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和《评价指南》都指出要针对研究课题的性质和领域的不同,灵活评价。对于国家特大型重要科技计划、重大的研究开发成果或竞争性资金资助课题等的评价,实施具体的人员和时段评价步骤。通常小规模和基础性的研究主要是学术界对研究人员发表论文的评价。评价结果的经济效益反映性,日本政府要求评价委托机构充分利用评价结果,适当地分配研究经费,以此来体现评价质量的效益回报,同时修订研究开发计划、改进研究开发课题的安排和调整对研究机构的管理,实施跟踪调查保证政府在研究经费上的择优分配和有效使用。
2.5 英国的科技评估
英国政府已经将科技评估工作作为科技宏观管理、制定科技计划和实施科技计划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其评估主要是对科技计划或项目的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价,尤其是对国家重大计划、重要学校机构和关系国计民生重点项目的评估。1977年,英国苏塞克斯大学科学政策研究所(SPRU)就曾对政府资助的6个研究机构进行过评估。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在科技评估方面历经系列变革,大大促进了中央和地方的科技评估。
英国的科技评估组织机构的设置已经相当健全,科技评估机构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政府科技评估机构,分为英国中央政府议会、议会委员会和国家审计署——地方政府评估机构的三级系统;第二类是研究机构和非政府基金组织的评估机构,如英国国立研究机构、高校和非盈利性研究机构以及非政府基金组织;第三类是科技中介机构,主要是一些专业性的科技评估公司,如英国科研政策研究所(SPRU),科技管理研究中心(ETSU),以及英国评估系统有限公司等。
英国科技评估是为更经济地划拨经费,以合同为载体,按照评估对象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和评估指标,评估的重点放在基础性研究项目。英国的科技评估完全交由学会、协会或中介机构完成,它们的中立特性往往能够提供更为客观的评估结果,对评估组人员进行严格的选择,代表来源广泛且任期短,并要求临时聘用的评估人员只参加一次评估,通过在网上公布减少政府干预,保证评估的社会化和公开性。议会积极参与科技评估工作,议会一级参与科技评估的机构主要是议会科学技术办公室(POST)、上议院科学技术专门委员会(PSTSC)、下议院科学技术委员会(HCSTC),议会与科学委员会(PSC)以及国家审计署等。
三、对我国科技评价借鉴的思考
3.1 建立良好的立项评审互动程序,严把立项关
通过对以上五国科技评估实践的总结和概括,发现各国在科技项目的立项阶段,非常注重评审机构和申报人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并且建立了良好的信誉体系。评估机构将评审的结果直接反馈给申报单位及个人,并且允许申报者作出解释和作进一步修改,再次递交给评审委员会。经过多次的交流和反馈,直至结果公布之日。这种事前互动评审制一方面促进了评审专家对项目的进一步深入了解,使其所做出的决策和判断将更加可信,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创新项目和创新理念的不被忽视,保证创新项目最终能够得到资金支持并顺利开展。从我国现有的科技评价制度来看,科技立项的前期,申报项目一旦提交,申报者需要等待的就是最终的结果,项目提交到项目确定期间缺少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和申报人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过程。这一方面提高了对项目研究者总体概括和阐述申报材料的能力要求,研究者必须一次性将项目的技术思路、创新内容等关键性部分叙述详尽,另一方面也会扼杀部分有创新潜力、但方案尚不完善的优秀创新项目。
3.2 强化公众监督,保证评价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虽然各国的评审规程带有浓厚的国情地域特色,但总体上都呈现出政府的宏观调控、主管部门的总体负责和中介机构具体实施三方面相结合,在此基础上,各国还充分保证了评估人员、过程和结果对民众(纳税人)的公开,以此接受来自外界的监督和约束,保证整个评估工作的正常进行以及评估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我国的科技评价因为制度缺陷和外在原因,评价过程中某些环节接受公众监督的力度不强,仍没有大胆地对外公开,导致项目的立项和成果评审并不能真正体现项目的内在价值。
3.3建立科技项目全程跟踪评价和多元评价体系
国外的科技评估是自始至终的,包括了事前、事中和事后整个过程,并且对科技评估的研究过程实施跟踪评价。而我国科技评价的重点放在项目的结题段,也就是国外实施的事后评价,重在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的评审和奖励,忽视了科技项目的中期评价和过程监督。在科技评价过程中,各国都非常强调多种评价方式的采用,而我国科技评价机构虽然已经意识到由于科技成果的类型不同需要采用多元化评价方式和方法,少数地区也制定了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但在具体实施上仍需要获得各方的进一步努力与强化。
西方发达国家的科技水平总体上要比我们高,其国外科技评估实践经验不透乏值得我们借鉴之处。作为情报工作者应视积极收集、分析提练这方面的有价值信息为已任,希望本文能够考虑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借鉴国外科技评价实践的成功经验洋为中用,以弥补我国现有评价体系存在之不足,推动科技评价制度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