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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套路贷”犯罪重在“套路”不在贷。其特点往往是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以貌似合法的手段掩盖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正是其民刑纠缠难厘清的特点,给打击防范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公安机关难立案,调查阶段取证难。究其危害实质,对于“套路贷”犯罪我们要“打”更要“防”。
关键词:“套路贷”;打击;防范
改革开放进入新时期后,我国的犯罪现象也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征,在严重暴力犯罪、街头犯罪总量或占比下降的同时,犯罪的智能性、有组织性和牟利性明显上升,而近年日渐蔓延的“套路贷”犯罪便是集以上三种属性于一体的新的犯罪类型,不仅严重危及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也对当前的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
一、“套路贷”犯罪的打击难点
(一)涉案人员有组织分工,处处体现“套路”与“智能”。
“套路贷”犯罪在被害人选择,行为方式,等各个方面都显现出其智能性和有组织性。首先在被害人选择阶段,“套路贷”犯罪重在“套路”不在贷,所以在目标选择上有明确的群体性,且因其非法占有的最终目的,其关注点往往不在被害人的还款能力,而是对方是否拥有“车辆、房产、公司股份”等个人财产。对于家庭成员则是简单为好,且通常会询问是否有家属在政府机关工作,特别是公检法,如有,则以各种理由不予接待。
有三分之一的“套路贷”案件都是由中介团伙和出资团伙两个团伙组成,中介团伙负责发布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上钩,出资团伙负责实施具体的“套路”行为。即使是只有一个团伙的“套路贷”犯罪中,也是存在着广泛发布无抵押贷款等撒网式信息,将受害人介绍给“套路贷”团伙,这样不同的分工。
(二)民刑纠缠难厘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 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因此,合法范围内的高利贷利息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年化利率约定模糊。
“套路贷”公司实施“套路贷”犯罪,通常是以貌似合法的手段掩盖非法目的,惯用方式是由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讨债行为发生后,形式上就表现为“民间借贷纠纷”。公安机关难以准确判断、及时立案,多以调节结案。目前来看,“套路贷”案件的调查仍只能在非法索债过程中严重侵犯被害人人身、财产权益,公安机关才刑事立案处理。“套路贷”是典型的每个部分看上去都合法,但合在一起就是不法的行为事实。如何厘清民事法律行为中违背“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原则,并从中剥离出侵犯财产法益的主观概括故意,客观实施了不法的行为,这一主客观一致、行为与罪责同时性的民刑法律行为,业已成为实务中案件办理成败的关键。
(三)暴力手段升级肢体暴力混合“软暴力”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软暴力的表现形式为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究其实质,“软暴力”往往在于对被害人的精神控制。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卢建平指出:“在比较典型套路的案件当中,被害人甚至不是被骗,他是被各种各样的暴力,软的硬的语言的行为的精神的或者物质的暴力,给包围着。他无法反抗,无力反抗。所以,会在非法债务的漩涡当中越陷越深。”
“软暴力”手段之所以被称为“软”,是因为其往往是通过间接方式造成损害或者伤害,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滞后性,难以取得直接证据。这就给犯罪行为和案件性质的实际认定带来了困难。
二、“套路贷”犯罪的防范要点
(一)打击与监管并重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员、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并于2019年4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套路贷”犯罪的刑法规制提供了非常具体的法律依据,但我们在有法可依重打击的同时,也应对于相应部门的监管予以必要的重视。充分发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努力将“套路貸”犯罪遏制在萌芽状态。“套路贷”公司和“小额贷”公司的核心区别就在于是否有审批授权其从事相关业务以及约定年利率是否超36%。根据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二)建立健全多渠道融资,满足小额贷需求。
2018年5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开展规范民间借贷工作方面,《通知》要求,一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 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二是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三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参考文献
[1]卢建平.扫黑除恶中如何正确认识“套路贷”犯罪.人民法院报/2019年//4月//11日/第002版/新闻·评论
[2]梁嘉龙.“套路贷”案件侦查对策研究.[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8(9)第5期
[3]刘道前,满艺伟.“套路贷”的法律性质及侦防对策分析.[J].犯罪研究2018(4)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关键词:“套路贷”;打击;防范
改革开放进入新时期后,我国的犯罪现象也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征,在严重暴力犯罪、街头犯罪总量或占比下降的同时,犯罪的智能性、有组织性和牟利性明显上升,而近年日渐蔓延的“套路贷”犯罪便是集以上三种属性于一体的新的犯罪类型,不仅严重危及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也对当前的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
一、“套路贷”犯罪的打击难点
(一)涉案人员有组织分工,处处体现“套路”与“智能”。
“套路贷”犯罪在被害人选择,行为方式,等各个方面都显现出其智能性和有组织性。首先在被害人选择阶段,“套路贷”犯罪重在“套路”不在贷,所以在目标选择上有明确的群体性,且因其非法占有的最终目的,其关注点往往不在被害人的还款能力,而是对方是否拥有“车辆、房产、公司股份”等个人财产。对于家庭成员则是简单为好,且通常会询问是否有家属在政府机关工作,特别是公检法,如有,则以各种理由不予接待。
有三分之一的“套路贷”案件都是由中介团伙和出资团伙两个团伙组成,中介团伙负责发布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上钩,出资团伙负责实施具体的“套路”行为。即使是只有一个团伙的“套路贷”犯罪中,也是存在着广泛发布无抵押贷款等撒网式信息,将受害人介绍给“套路贷”团伙,这样不同的分工。
(二)民刑纠缠难厘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 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因此,合法范围内的高利贷利息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年化利率约定模糊。
“套路贷”公司实施“套路贷”犯罪,通常是以貌似合法的手段掩盖非法目的,惯用方式是由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讨债行为发生后,形式上就表现为“民间借贷纠纷”。公安机关难以准确判断、及时立案,多以调节结案。目前来看,“套路贷”案件的调查仍只能在非法索债过程中严重侵犯被害人人身、财产权益,公安机关才刑事立案处理。“套路贷”是典型的每个部分看上去都合法,但合在一起就是不法的行为事实。如何厘清民事法律行为中违背“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原则,并从中剥离出侵犯财产法益的主观概括故意,客观实施了不法的行为,这一主客观一致、行为与罪责同时性的民刑法律行为,业已成为实务中案件办理成败的关键。
(三)暴力手段升级肢体暴力混合“软暴力”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软暴力的表现形式为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究其实质,“软暴力”往往在于对被害人的精神控制。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卢建平指出:“在比较典型套路的案件当中,被害人甚至不是被骗,他是被各种各样的暴力,软的硬的语言的行为的精神的或者物质的暴力,给包围着。他无法反抗,无力反抗。所以,会在非法债务的漩涡当中越陷越深。”
“软暴力”手段之所以被称为“软”,是因为其往往是通过间接方式造成损害或者伤害,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滞后性,难以取得直接证据。这就给犯罪行为和案件性质的实际认定带来了困难。
二、“套路贷”犯罪的防范要点
(一)打击与监管并重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员、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并于2019年4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套路贷”犯罪的刑法规制提供了非常具体的法律依据,但我们在有法可依重打击的同时,也应对于相应部门的监管予以必要的重视。充分发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努力将“套路貸”犯罪遏制在萌芽状态。“套路贷”公司和“小额贷”公司的核心区别就在于是否有审批授权其从事相关业务以及约定年利率是否超36%。根据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二)建立健全多渠道融资,满足小额贷需求。
2018年5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开展规范民间借贷工作方面,《通知》要求,一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 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二是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三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参考文献
[1]卢建平.扫黑除恶中如何正确认识“套路贷”犯罪.人民法院报/2019年//4月//11日/第002版/新闻·评论
[2]梁嘉龙.“套路贷”案件侦查对策研究.[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8(9)第5期
[3]刘道前,满艺伟.“套路贷”的法律性质及侦防对策分析.[J].犯罪研究2018(4)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