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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穷竭原则是著作权法对有形物质载体发行权的限制,网络传播不应认定为发行行为,权利穷竭于无形物质载体似乎没有适用余地。然欧盟法院判决UsedSoft胜诉为权利穷竭原则于网络传播作品的适用开创了空间。"复制"还是"发行","销售"还是"许可"始终为案件争议焦点,网络传播作品首次交易的定性、转售行为的界定及权利穷竭原则适用的条件,使得数字作品二手交易的合法性有被承认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