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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未来社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综合素质。现代教育不再满足于对知识的获取和积累,学习不只是对结论的记忆,学生不能仅仅具备读写、计算的能力。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学科渗透,正是立足于时代的高度,认真审视了社会发展的这一趋势。语文学科具有多重属性,具有工具性、思想性、文学性、综合性、基础性、实践性、情意性、知识性、人文性等等。语文不仅仅是生活学习、交际交流、表情达意的语言工具,同时又是“做人的工具”。语文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那是完美的搭配。那么,在语文教学中如何加强对初中生的法制教育呢?现谈谈我的几点拙见。
【关键词】 中学生 法制教育 渗透
1 正确看待中学生
1.1 尊重学生,首先要求教师做到客观公正看待学生。中学生的生理、心理尚未成熟,在思维特点上具有明显的简单化倾向。这种思维过程就是简单的线性思维:出现问题,就要解决问题,为了解决问题可以不择手段,而不是一种扩散性思维:在清楚考虑存在问题之后分析各种可能的利害得失,进而寻找最佳的解决方法。
1.2 意识淡薄,这里的意识主要是指责任意识,因为往往行为选择的恰当与否更多依靠行为人对责任承担的态度,而非道德或者法律的约束。道德或者法律对人行为的约束是要通过人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的,而在这种价值判断或者利益衡量过程中,理性思维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涉世未深的中学生,法律素养薄弱、行为自律意识欠缺、自我保护能力匮乏,其作出的行为选择更多依赖的是自己的直觉和感性认识,而不是理性思维的支配。这种直觉支配下的行为选择必然也是缺乏责任意识支撑的:不考虑行为的后果,只在乎一时的感受和得失。
1.3 学生被动地接受法制教育,这样不但未能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甚至还造成了学生以消极方式抵触,从而背离了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的初衷。因此,开发新的学校法制教育资源势在必行,让课堂成为实施法制教育的首选,向学生传授有关的法律知识,对加强他们的法制观念起到积极作用。
1.4 教育学生,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对学生正当的心理需求进行满足,一旦这种心理需求得到满足,学生身心就会得到愉悦,得到学习的快乐,迸发出无穷的力量。
2 法制教育应尊重教材
渗透法制教育理应考虑社会关联度及教材所要表现的主题,要尊重教材,不能为了渗透法制教育捕风捉影,主次不分。曾有一位老师在讲授八年级课本《藤野先生》时,对文中“我”放弃读书回国这一事件时,联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然而学习本文应是引导学生感受鲁迅以强烈的救国救民的爱国主义思想,实践他“我以我血荐轩辕”的誓言,我们一直以来未曾有人说到鲁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而指责他。这样的捕风捉影就违背了语文教育的初衷,得不偿失。
有这样一位老师讲《我的母亲》的文章背景时讲到胡适的母亲十六岁时被许给了当时已四十八岁的胡传。命运是多么的不幸,我们应该为今天的生活感到庆幸。因为我们现在生活在新社会,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如此社会实际情况,只重表面不重本质,会让学生误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古已有之。而不能更好的去理解母亲的形象,效果适得其反。而对文中提到母亲对“我”的严厉甚至体罚情节时,只简单的点到母亲对孩子的体罚是恨铁不成钢,爱的表现。可是如果在今天母亲的方式却是不对的。因为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并拓展延伸到当今社会中对孩子的各种体罚现象,四十五分钟的课堂居然用了三十分钟左右讲法制教育。因为能联系社会热点,学生们确实听得津津有味。然而我认为本文选入教材的目的是使学生体会作者对母亲的深厚感情,从而能联系实际去体会母亲对自己的关爱,培养孝敬母亲的情感。能在语文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确实值得学习,但也要尊重教材,把握主次。如果为了法制教育捕风捉影,主次不分就违背了语文教学指导学生正确理解和运用祖国的语言文字,使他们具有基本的阅读、写作、听话、说话的能力,养成学习语文的良好习惯。在教学过程中,开拓学生的视野,发展学生的智力,激发学生热爱祖国语文的感情,培养健康高尚的审美情趣,培养社会主义思想品质和爱国主义精神的目的。
3 选择合适渗透点
在语文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必须将学科教学内容与法制有机结合起来,既不能把语文课上成法制课,也不能漠视教学内容中蕴涵的法制教育因素。要根据课文的特点和凭借文本的内容,充分挖掘里面的教育因素,把握时机,适时渗透,使学生在学习中既能准确掌握课文又能从中受到法制教育。找准渗透点是关键,课文教材相当一部分篇目都涉及到一些法制常识,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应该积极主动地承担起讲述课文相关法制知识的重大责任。
在语文《羚羊木雕》一文中,“我”把家里的贵重物品(羚羊木雕)在未得到家长同意的情况下送给了“我”的朋友万芳,以此来表示小伙伴之间的友谊。家长则因为物品的贵重而要求索回,这就形成了一个从道德与伦理角度都不容易讲清楚的问题。究竟是顾及孩子们之间有友谊重要,还是孩子应该听大人的话重要?此时教师就可以让学生讨论、辩论,适时渗透法制教育。如果仅仅从道德伦理的角度讲,这确实是个很难回答的问题,因为孩子与家长双方似乎都有自己的理由,似乎谁都没错。怎样才能对此给出较有说服力的解释呢?只能从法律的角度寻求答案。《民法通则》中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且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课文内容,“我”的年龄应该是在16岁以下,而且 “我”没有取得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就把家里的贵重物品羚羊木雕送给别人显然是不对的。因此从法律角度就很容易找到答案。这样既活跃了课堂气氛拓展了思维又在完成教学目的中不着痕迹的进行了法制教育。
在此方面,贵州省中小学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课题组编著的《法制教育与学科教学》是一个很好的参考。语文是一门情感丰富充满趣味的学科,为法制教育提供了生动的平台。只要我们创造性的利用,既能丰富课堂增加趣味性,又能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可以说一举多得。
参考文献
1 法制教育与学科教学
2 中学教材全解
3 贵州教育
【关键词】 中学生 法制教育 渗透
1 正确看待中学生
1.1 尊重学生,首先要求教师做到客观公正看待学生。中学生的生理、心理尚未成熟,在思维特点上具有明显的简单化倾向。这种思维过程就是简单的线性思维:出现问题,就要解决问题,为了解决问题可以不择手段,而不是一种扩散性思维:在清楚考虑存在问题之后分析各种可能的利害得失,进而寻找最佳的解决方法。
1.2 意识淡薄,这里的意识主要是指责任意识,因为往往行为选择的恰当与否更多依靠行为人对责任承担的态度,而非道德或者法律的约束。道德或者法律对人行为的约束是要通过人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的,而在这种价值判断或者利益衡量过程中,理性思维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涉世未深的中学生,法律素养薄弱、行为自律意识欠缺、自我保护能力匮乏,其作出的行为选择更多依赖的是自己的直觉和感性认识,而不是理性思维的支配。这种直觉支配下的行为选择必然也是缺乏责任意识支撑的:不考虑行为的后果,只在乎一时的感受和得失。
1.3 学生被动地接受法制教育,这样不但未能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甚至还造成了学生以消极方式抵触,从而背离了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的初衷。因此,开发新的学校法制教育资源势在必行,让课堂成为实施法制教育的首选,向学生传授有关的法律知识,对加强他们的法制观念起到积极作用。
1.4 教育学生,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对学生正当的心理需求进行满足,一旦这种心理需求得到满足,学生身心就会得到愉悦,得到学习的快乐,迸发出无穷的力量。
2 法制教育应尊重教材
渗透法制教育理应考虑社会关联度及教材所要表现的主题,要尊重教材,不能为了渗透法制教育捕风捉影,主次不分。曾有一位老师在讲授八年级课本《藤野先生》时,对文中“我”放弃读书回国这一事件时,联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然而学习本文应是引导学生感受鲁迅以强烈的救国救民的爱国主义思想,实践他“我以我血荐轩辕”的誓言,我们一直以来未曾有人说到鲁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而指责他。这样的捕风捉影就违背了语文教育的初衷,得不偿失。
有这样一位老师讲《我的母亲》的文章背景时讲到胡适的母亲十六岁时被许给了当时已四十八岁的胡传。命运是多么的不幸,我们应该为今天的生活感到庆幸。因为我们现在生活在新社会,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如此社会实际情况,只重表面不重本质,会让学生误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古已有之。而不能更好的去理解母亲的形象,效果适得其反。而对文中提到母亲对“我”的严厉甚至体罚情节时,只简单的点到母亲对孩子的体罚是恨铁不成钢,爱的表现。可是如果在今天母亲的方式却是不对的。因为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并拓展延伸到当今社会中对孩子的各种体罚现象,四十五分钟的课堂居然用了三十分钟左右讲法制教育。因为能联系社会热点,学生们确实听得津津有味。然而我认为本文选入教材的目的是使学生体会作者对母亲的深厚感情,从而能联系实际去体会母亲对自己的关爱,培养孝敬母亲的情感。能在语文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确实值得学习,但也要尊重教材,把握主次。如果为了法制教育捕风捉影,主次不分就违背了语文教学指导学生正确理解和运用祖国的语言文字,使他们具有基本的阅读、写作、听话、说话的能力,养成学习语文的良好习惯。在教学过程中,开拓学生的视野,发展学生的智力,激发学生热爱祖国语文的感情,培养健康高尚的审美情趣,培养社会主义思想品质和爱国主义精神的目的。
3 选择合适渗透点
在语文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必须将学科教学内容与法制有机结合起来,既不能把语文课上成法制课,也不能漠视教学内容中蕴涵的法制教育因素。要根据课文的特点和凭借文本的内容,充分挖掘里面的教育因素,把握时机,适时渗透,使学生在学习中既能准确掌握课文又能从中受到法制教育。找准渗透点是关键,课文教材相当一部分篇目都涉及到一些法制常识,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应该积极主动地承担起讲述课文相关法制知识的重大责任。
在语文《羚羊木雕》一文中,“我”把家里的贵重物品(羚羊木雕)在未得到家长同意的情况下送给了“我”的朋友万芳,以此来表示小伙伴之间的友谊。家长则因为物品的贵重而要求索回,这就形成了一个从道德与伦理角度都不容易讲清楚的问题。究竟是顾及孩子们之间有友谊重要,还是孩子应该听大人的话重要?此时教师就可以让学生讨论、辩论,适时渗透法制教育。如果仅仅从道德伦理的角度讲,这确实是个很难回答的问题,因为孩子与家长双方似乎都有自己的理由,似乎谁都没错。怎样才能对此给出较有说服力的解释呢?只能从法律的角度寻求答案。《民法通则》中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且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课文内容,“我”的年龄应该是在16岁以下,而且 “我”没有取得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就把家里的贵重物品羚羊木雕送给别人显然是不对的。因此从法律角度就很容易找到答案。这样既活跃了课堂气氛拓展了思维又在完成教学目的中不着痕迹的进行了法制教育。
在此方面,贵州省中小学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课题组编著的《法制教育与学科教学》是一个很好的参考。语文是一门情感丰富充满趣味的学科,为法制教育提供了生动的平台。只要我们创造性的利用,既能丰富课堂增加趣味性,又能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可以说一举多得。
参考文献
1 法制教育与学科教学
2 中学教材全解
3 贵州教育